在應對反送中抗議中,香港警察用催淚彈、胡椒噴霧、橡膠子彈和布袋彈攻擊、驅散人群,導致至少70多人受傷。發生在香港的暴力當然並非孤例,警權擴大和軍事化是全世界社會運動的威脅。而使用槍管和氣罐釋放的催淚瓦斯,也早就是警察鎮暴的標配。弔詭的是,早在1925年,《日內瓦公約》就已經明令禁止催淚彈等化學毒氣在戰場上使用,絕大部分國家都簽署並遵守了協定。催淚彈使用領域的倒置,反映了20世紀政治暴力被「人道化」的過程,也側面勾勒出群眾運動和國家鎮壓間不斷拉扯與競爭的歷史。

致命的非致命武器
發明於一戰戰場,催淚彈是以CS,CR、CN(已經停用)、辣椒素等一系列化學物質為基底製造的化學武器的統稱。在戰場上,催淚彈主要為了在僵持階段引出對方戰壕中的敵軍;而在街頭,催淚彈是為了在短時間內快速驅散聚集在一起的人群。催淚瓦斯更多時候是一種水汽,可以吸附在皮膚、土壤和建築材料上,所以才需要液體來進行清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