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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法梦:六问解读占中案量刑判决

抗议行为对公众造成伤害的程度,固然是法庭作整体量刑决定时必须纳入考虑的事项。然而,即使抗议行为对公众造成的不便,达到“过份”及不合比例的程度,亦不必然使公民抗命或其他基于良好犯案动机的减刑理由失去效力。

法梦:六问解读占中案量刑判决
2019年4月27日,占中案九人早前被裁定罪成,当中四人包括戴耀廷及陈健民分别被判监18个月,邵家臻及黄浩铭则分别囚8个月。惩教署今日(27日)将陈健民带上囚车从荔枝角收容所带到其他监狱服刑。

编者按:“占中案”九名被告被法庭裁定最少一项“公众妨扰”相关罪名成立,戴耀廷、陈健民均获判16个月、8个月刑期,两罪同期执行;邵家臻、黄浩铭亦并罚两罪,各判8个月监禁;朱耀明、钟耀华、李永达均获判缓刑,无需入狱;张秀贤被判200小时社会服务令;陈淑庄因需做脑部手术,延后至6月10日判刑。

端传媒邀请法律团体“法梦”对法庭给出的量刑判词进行梳理及分析,希望以较浅白方式呈现是次判刑理由和其可争议之处。

1. 怎样才会干犯“串谋作出公众妨扰罪”、“煽惑作出公众妨扰罪”?

“公众妨扰”即作出法律并无授权的行为,对公众生命、安全、健康、财物或舒适构成危险,或对公众行使公众人士共有的权利造成妨碍,并知悉或应合理地知悉该行为会造成相关后果(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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