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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編周記:法治就是分清楚「討論」、「倡議」和「行動」

如果握有權力者刻意「尋釁滋事」,對人民權利的傷害,輕易就能去到一個沒有底線的境地。

總編周記:法治就是分清楚「討論」、「倡議」和「行動」
自由討論「港獨」,不等於「認同港獨」;而倡議港獨,是否可以定義為「行動」?就語義學而言,是有灰色地帶。

開頭先回顧一段歷史:

1991年10月10日上午9點,國慶閱兵一小時後在台北總統府前廣場開始。但幾百公尺外,台灣大學醫學院一棟大樓前,一批全副鎮暴裝備的警察,重重疊疊地包圍了一群靜坐抗議者。人群最前頭,一位幾乎把臉貼在警察盾牌前坐著,鬚髮盡白的長者,他是時年76歲的李鎮源教授,世界級蛇毒研究權威學者。但他這時的身份,是「100行動聯盟」的領導人。

「100」指中華民國刑法第100條;行動聯盟組織的目的,是要求廢除刑法第100條,概稱「普通內亂罪」,當時的條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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