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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騷亂參與者暴動罪成囚3年,判詞怎樣說?

「無論有任何不滿,一旦使用暴力就沒有分別,因為暴力對人、對社會造成的傷害,不會因施暴者有着不同目的而有所改變。」法官沈小民判刑時說。

2016年2月9日凌晨,香港旺角爆發騷亂。有市民不滿政府在農曆新年期間,對無牌熟食小販執法,觸發近年最嚴重的警民衝突:一名警員向天鳴發兩槍;示威者向警方投擲磚頭,在街頭焚燒雜物等。

當天早上10時許,香港政府將事件定性為「暴亂」,並引用《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先後起訴30名示威者。

法庭不能姑息這類暴力行為,判刑須起阻嚇作用,亦要傳遞一個訊息—任何人參與這類暴動需明白是要付出代價的,有時代價可能會很大。

法官沈小民

法官沈小民



首三名被告許嘉琪(23歲)、麥子晞(20歲)和薛達榮(33歲),涉嫌向警方投擲玻璃樽及竹枝等,3月16日在區域法院被判暴動罪罪成。法官聽取求情後,在17日判各人即時入獄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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