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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戴耀廷:自決和港獨言論,必然違法?

《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甚至是23條立法,也不可能在香港完全禁止有關「自決」與「港獨」的言論。

戴耀廷:自決和港獨言論,必然違法?
2016年3月29日,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在建黨記者會上回答記者提問。

「自決」和「港獨」本身都是一種意念,若有人思考或相信這些意念,無論《中國憲法》或《基本法》說什麼,或有另一些人覺得它們是如何的大逆不道,那也不可能因人有這些意念而把他入罪。不單是政府在執法上不可能進入人的思想,也絕對不應該以思想入罪,因這是不容於任何現代文明社會的。

我們或許更要問,一些以前沒有人會有的意念,為何會在香港這個時空,在一些港人思想中出現了?無論他們只是在思考「自決」和「港獨」的對錯或可行性,還是在盤算如何能把這意念實現,更重要是問題是,究竟是什麼社會或政治因素使這些意念,在他們的思想中浮現?

但當「自決」和「港獨」不止於是人的思想,而以某種方式展現出來,那會涉及什麼法律問題,就得看展現的方式及所展現的內容了。展現的方式起碼可包括:言論、組織結社、合法行動、非暴力的違法行動、涉及暴力的違法行動等。本文只集中討論有關「自決」和「港獨」的言論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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