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新界東補選除了帶來大量有關「本土派」的討論之外,對新聞界和留意媒體動向的人而言,政府有關部門拒絕讓網絡媒體記者進入選舉事務處的新聞中心,也是需要關注的問題。
這問題並不新鮮。資訊科技發展令傳媒生態出現了結構性轉變,使全世界都要重新思考「誰是媒體」和「誰是記者」,這是10多年前已經出現的狀况。香港過去也不是沒有討論過相關問題。不過,若是3年前,香港大概只有寥寥數個主打新聞時事的「網媒」。這些網媒大都缺乏資源,不會做很多第一手的報道,所以網媒採訪權這類議題並沒有顯得很具迫切性。但隨着網媒在香港急速發展,網媒和網絡記者的「身分」問題是要積極面對和盡快處理的。
媒體記者定義 有具體實踐意義
誰是媒體和記者並不止是抽象的概念討論。在各種各樣社會和政治制度的運作中,媒體和記者的定義是有非常具體的實踐意義的。在法律層面,一些國家有新聞記者保護法(shield law),賦予新聞工作者某些特權(reporter's privilege),例如為遵守與被訪者之間的保密協定,新聞工作者可以拒絕向法庭說出消息來源的身分。又如在普通法系中,新聞工作者在被控誹謗時可以援引的其中一種辯護,就是所謂「雷諾茲特權」。簡單地說,就是如果被控誹謗的文本是根據負責任的新聞專業原則而得出的報道,內容又涉及公眾利益的話,就可以不承擔誹謗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