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头先回顾一段历史:
1991年10月10日上午9点,国庆阅兵一小时后在台北总统府前广场开始。但几百公尺外,台湾大学医学院一栋大楼前,一批全副镇暴装备的警察,重重叠叠地包围了一群静坐抗议者。人群最前头,一位几乎把脸贴在警察盾牌前坐著,须发尽白的长者,他是时年76岁的李镇源教授,世界级蛇毒研究权威学者。但他这时的身份,是“100行动联盟”的领导人。
“100”指中华民国刑法第100条;行动联盟组织的目的,是要求废除刑法第100条,概称“普通内乱罪”,当时的条文是:
“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而著手实行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谋者处无期徒刑。
预备或阴谋犯前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条文中的黑字是笔者所标注,也是争议的核心。因为就在不久前,国民党政府的检警调单位引用这条法律,先后逮捕、起诉了多名政治异议人士,甚至进入清华大学带走四名研究生,理由是他们在台湾组织“独立台湾会”,研读《台湾人四百年史》,一部倡议“台湾独立”者奉为经典的著作,并访谈了旅居日本的作者史明。
“100行动联盟”希望在国庆典礼现场发动抗议,突显他们的主张:条文中“著手实行”和“阴谋犯”这样的条件实在太宽泛:写篇文章讨论台湾独立的法理基础和可行性,这算“著手实行”吗?在公开演讲里倡议台湾应该通过公民投票走向独立,算“著手实行”吗?甚而,研读《台湾人四百年史》,算得上“阴谋叛乱”吗?在当时台湾检警调的标准里,这些都是成立的。
但这件事不能只看刑法,即便上述那些例子都能成立“预备叛乱”或“阴谋叛乱”,《中华民国宪法》中明文规定的“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自由,又岂能在这里大开倒车?
“100行动联盟”于1991年5月成立,当时的台湾已经解除戒严,威权统治接近尾声。因而推动一年之后,立法院就通过刑法100条的修正案,虽然没达到“完全废除”的要求,但原本的“著手实行”修改成“强暴或胁迫著手实行”,“预备或阴谋犯”也改成“预备犯”。也就是规定必须以“强暴胁迫”手段才成立罪行;法律构成要件太宽泛的“ 阴谋犯”也同时取消。
用这一段历史检视日前香港政府引用《社团条例》禁制“香港民族党”活动所引发的纷争,可以发现关键问题之一,就在于香港现行法规里,对政治主张的“讨论”、“倡议”、“行动”以及“行动的手段”之间的分野与情境的界定太模糊。模糊的后果,就是政府拥有过于宽松的解释空间。如果政府使用权力能够自我克制,或许还能相安无事。但如果握有权者刻意“寻衅滋事”,对人民权利的伤害,轻易就能去到一个没有底线的境地。
“香港独立”是公共议题,当然应该自由讨论。一位立法会议员曾说:香港当然有讨论港独的自由,但应该将这“自由”用于阐发“港独不可行”。这说法值得商榷,既然是自由讨论,法理上成立、不成立的观点;实务上可能、不可能的因素,都可以一并列举出来,公开接受评价。如果“自由”只能用于阐述特定观点,那怎么称作“自由”?
再者,自由讨论“港独”,不等于“认同港独”;而倡议港独,是否可以定义为“行动”?就语义学而言,是有灰色地带。但倡议,既可能是“港独行动”,更是言论自由的实践。而言论自由,是同时载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里的人民权利。比起《社团条例》,哪部法律位阶更高,应该优先遵守?应该不是太难回答的问题。
在当今的世界上,要求哪一个国家或地区把“内乱”、“叛乱”之类的罪名完全废弃,这并不现实。但一个控制政治权力的普遍原则是:但凡在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交界的灰色地带,政府权力应该尽可能退出。如果政府权力要留在灰色地带,就应该通过更开放、周延的立法程序,给予任何“罪行”更严谨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在雨伞运动结束之后,从立法会议员遭DQ、候选人资格被剥夺、民主派政治献金事件,再到这次“香港民族党”风波,连串的事实突显了香港需要一部《政党法》,一部针对政治人物、政党活动订定的专属法律。更重要的是在立法过程中,重新针对“言论”、“倡议”、“行动”和“行动手段”之类的问题,开启一次严肃的讨论,做出严谨且搆得上普世价值的界定。
毕竟,把一个规范政党的法律条文,搭建在原本拿来取缔黑帮的一部法律上,还真是不伦不类的黑色幽默。
台灣經歷過那個年代不少還記得刑法一百條的爭議,所以看到香港壓制港獨言論的爭議似曾相識。以往香港的法治精神是台灣望塵莫及的,誰知現在牽扯到法治背後的民主精神和言論自由,台灣成了香港的借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