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被控杀害一名警察的郑性泽在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出庭。今年5月3日,这名被羁押5231天的被告刚从看守所获释回家。能够从“定谳死囚”重回“涉嫌被告”,是因为法院不只裁定郑性泽的案件再审,同时认为已经没有羁押他的必要。
“郑性泽被控杀警”,是近年台湾社会大众及人权团体高度注目的争议案件, 由于警方最初采集证据时挂一漏万,让整起案件反反覆覆。更有甚者,这样的问题并不只在郑性泽案中出现,也显示台湾检警高喊多年的“科学办案”,并非总是这么“科学”。
郑性泽案出了什么错?
5月初,被关押在看守所14年的郑性泽获释。他所牵涉的案件发生在2002年,那时他和朋友罗武雄在台中一间KTV喝酒,罗武雄拿出身上的手枪开枪示威,引来KTV员工报警。警方到场后一阵枪战。枪战结束,罗武雄与员警苏宪丕双双身亡。之后郑性泽背上杀警罪名。
2006年郑性泽死刑定谳,定谳10年至今尚未执行。民间团体长期为他喊冤,多次声请再审总遭到驳回。一直到今年3月,检察官才主动为其声请再审。声请的理由中提及,死者苏宪丕警员身上的弹孔位置,推论其弹道,恐怕不一定是郑性泽所为。
究竟谁杀了苏宪丕,一直是这起案件的症结。事隔这么多年只能由死者身上伤痕推论当年的枪战场面,原因就出在彼时案发后,现场的采证并不齐全。“当时罗武雄中弹身亡,而他的正后方有6个弹孔,但子弹有无被挖出来,至今没人知道。
杀死罗武雄的子弹,是谁击发?这个谜后来成了郑性泽被定罪的关键。由于法官后来认定罗武雄身上的两发子弹,系属苏宪丕击发。既然罗武雄第一时间已经被苏宪丕射杀,那么杀死苏宪丕的,当然就另有其人。而这个“其人”,就是郑性泽。
“没有子弹、无法与枪枝比对,我们怎么知道是谁开的枪?”台湾“冤狱平反协会”执行长罗士翔质问。
郑性泽案翻转的关键一直到3年前才出现。那时台大医学院法医学研究所教授李俊亿收到一封信,那是来自作家张娟芬的信。深入分析并著书讨论郑性泽案的张娟芬,看见李俊亿所著,一篇讨论江国庆案的文章,“她写信来说想约我见面谈一谈。见面时她拿了一叠资料给我,1个月后,我针对郑性泽案的现场研判提出一些看法。”李俊亿说。
去年11月,李俊亿把针对郑性泽案的看法写得更为细致,并在研讨会上提出,其中包括弹道的推演:根据苏宪丕身上的弹痕来推演弹道与可能的开枪者,并对“郑性泽杀警”的说法提出质疑。幸运的是,这场研讨会上有检察官在,这才促成了后续的再审声请。
“但如果当初子弹有找出来,其实马上就可以知道人是谁杀的了……”罗士翔说道。
证据是科学办案的根基,张娟芬在关于郑性泽案的著作——《十三姨KTV杀人事件》中以拼图举例:一件刑案的线索像是散落一地的拼图,唯有将碎片重组,才有恢复全貌的可能。但郑性泽案却像是用五百片碎片想拼出一幅一千片的拼图。残缺的证据,让真凶难以现形,也让冤错案持续下去。
江国庆案的一笔糊涂帐
1996年,空军作战司令部发生一起女童遭性侵杀害案,当时服役中的江国庆与其他3人被列为嫌疑犯,随后江国庆测谎未过;调查局的鉴定报告也指出:现场采到的卫生纸上验出混合DNA,其中含有被害人与江国庆的DNA。
隔年江国庆死刑定谳,迅速枪决。但到了2010年,曾经与江国庆在军中睡上下铺的同袍许荣洲,因在1997年犯下诱奸女童案件被捕入狱,彼时正准备服刑届满出狱。出狱后的许荣洲,随即被列为江国庆所涉性侵杀人案,以及另一起类似案件的主嫌。
江国庆案中一项关键证据是现场采到的一根上头留有“掌纹”的木条。早在1996年,刑事警察局便将木条掌纹与江国庆掌纹比对,后来比对结果并不相符,但相关报告在法庭上并未被提出。而当年也只针对江国庆一人做比对,没有尝试寻找其他可能的嫌疑人。
这根木条后来随着江国庆被枪决后,也跟着丢失。因此当许荣洲因江国庆案被列为被告时,检方手上已无证据可用。一审时法官虽然还是判了许荣洲18年有期徒刑,但在缺乏证据的前提下,二审改判无罪,2014年3月19日,许荣洲无罪定谳。加上许荣洲被羁押700多天,声请刑事补偿后判赔160万元台币(约39万港币/5万美元)。“两起性侵杀人案、3个被告,最后不知道凶手是谁,江国庆加上许荣洲,国家为此赔了1亿多元(约2440万港币/316万美元)。”
对于这一桩让国家付出惨痛教训的乌龙大案,警察专科学校刑事警察科李承龙博士感叹,“这个案件花了这么大的代价,却没有让制度有深刻反省。”
拼图的碎片残缺不全,因为从现场的采证到中间证据链的监管,以及判决确定后的证据保管的规定,这条证物链,或多或少都出了问题。郑性泽案反映的是一开始的证据采集不完全;江国庆案则是凸显判决确定后,相关证物缺乏保存管制规定,让一桩冤案无法真正还原真相。但因为证据保存疏漏,使得案件沦为无头公案的情况,不只有江国庆和许荣洲这两起。
吕金铠的荒唐遭遇
1993年中兴大学一名女学生应征家教被奸杀,之后警方锁定陈锡卿、吕金铠两人犯案。法院最后认定陈锡卿强奸杀人,死刑定谳;而吕金铠则是因为未参与杀人,因此判刑20年。
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吕金铠从没停止喊冤,禁不住一再诉求,法官嘱托重新鉴定DNA。然而当法院嘱托台大医学院鉴定后,原本送去的证物包,清单上写的是“4根棉花棒”,但鉴定后送回的报告上却只有两根棉花棒,还多了1张卫生纸,且卫生纸上头,还验出“第三人”(非陈锡卿、吕金铠)的DNA。
之后法院再度嘱托刑事警察局协助鉴定,刑事警察局打开证物包后发现内容物与清单不符因此退回给法院拒绝鉴定。“之后法院把证物清单改成两根棉花棒,再送一次给刑事警察局,刑事警察局才验。”究竟棉花棒为什么从4根变成两根,诉讼过程中却未曾追究。
“后来法官觉得他喊冤实在喊的太真切了,所以嘱托重新鉴定DNA。”罗士翔说,而吕金铠的遭遇,反映出证物在诉讼过程中几经转手后,竟然出现内容物与清单对不上的荒谬剧情。
罗士翔说,如今吕金铠已服完刑期出狱,冤狱平反协会也正在协助他平反。但令人担心的是,因为案子已经判决确定,当年的相关证物不知是否遭到销毁或遗失,与江国庆案一样,若后续要重启调查,已不知还有没有证据可以送鉴定。而当初验出的“第三人”究竟是谁,或许将成为一个谜。
证据保存,说的和做的差很多
证据保存多重要?先看看外国的著名案例:1994年美国足球明星辛普森(Orenthal James Simpson)被控杀害自己的妻子。当时警方逮捕辛普森后,抽了8 c.c.的血液准备进行比对。这8 c.c.的血液,后来进了实验室,实验人员按照规定注明各拿走多少、用在什么样的鉴定项目上头。但后来发现却有1.5 c.c不知去向。
“就是因为有确实签名和注明用途,所以才会发现有部分血液不见。”举这起著名案件为例,李承龙说这消失的1.5 c.c血液后来发现是员警带走,拿回犯罪现场加工制造成现场血迹。这起案件引发的员警栽赃问题,导致3千多个案子重新审判,也让美国在证物监管上更加严谨和小心。
“过去我们都太把证据监管视为理所当然,觉得证据当然会保存啊。但事实上,东西就是会不见!台湾学界这几年才逐渐注意到证据监管本身的问题。”长期关心证物监管议题的台北大学法律系教授李荣耕点出了问题。
现场采证与证物保存的标准规范,规定在警察的“刑事鉴识手册”中。其中也要求证物在各单位间传递的过程,任何经手人都得签名以示负责,万一证物佚失,才能循着签名找出问题发生在哪个环节。
而实务上,当一桩刑案发生后,最先赶赴现场的多是当地分局或派出所员警,分局内配有侦查小组,内含鉴识人员,“我们到达现场后就是管制现场人员进出,避免现场被破坏。”一名分局员警解释。另一方面,当遇上重大或复杂案件,还会有县市警局的鉴识中心人员共同协助采证。
每样从现场带回来的证物,分装后都得用鉴识中心订做的胶带封口,并由封口的人员签名,同时制作证物清单,写明犯罪现场采集到的证物类型与数量。证据回到实验室后,首先确认清单与内容物是否相符,鉴定完成后放入保管的库房,等待送回承办的员警手中。
交回员警手中的证物包,随着案件进入司法诉讼流程,也移转到地检署手中。案件一旦起诉后,证物也将随着卷宗,一并交到地方法院。
这套规定流程看似严谨,执行上却不一定如此落实。例如第一时间的采证,就可能因为一个不注意,让证据无缘见到天日。
全台湾鉴识人员仅600多名,相较法官2千多名,检察官近1400名而言,想要发挥科学办案的功效,人数明显不足,因此导致许多证物堆在实验室,得要排好几个星期才能轮得到。“当你手上案子越来越多时,时间越来越紧迫时,鉴定的品质难免受到影响。”
第一线人员也强调,基层分局资源不足,让采证工作变得困难,“像我曾经遇过在现场等了1个多小时,分局的鉴识人员才到现场。因为分局里头的鉴识人员大概5名上下,平常3人轮班、两人轮休,因此一般时段只有一位鉴识人员正在当班。万一当天案件比较多,轮班的人得要连赶好几场。”该名分局员警坦言,鉴识人员一天连赶好几场,不同现场采集的证物都放在他手上的一只皮箱中,“这时就要很小心,不要把不同案件的证物搞混。”
而虽然“刑事鉴识手册”要求鉴识人员在现场必须穿戴手套、帽套与鞋套,“但你看许多命案的采证现场,旁边还有闲杂人等穿着拖鞋站在那,现场都不知道被破坏几次了。”李承龙指着当时采证现场的照片,一边苦笑着说。
且全台湾鉴识人员仅600多名,相较法官2千多名,检察官近1400名而言,想要发挥科学办案的功效,人数明显不足,因此导致许多证物堆在实验室,得要排好几个星期才能轮得到。“当你手上案子越来越多时,时间越来越紧迫时,鉴定的品质难免受到影响。”李承龙说道。
鉴识人员不足,影响的不只有鉴定的品质与效率,也间接影响法院嘱托鉴定的意愿。因为对法院来说,若要嘱托鉴定,难免会考量鉴定时间长短,一位地院法官王先生(化名)委婉的说,当送一次鉴定一来一往得要花上几个月,案件等于这段时间都动不了。“虽然制度上并不会因为你案子结案速度太慢影响考绩,但法官都心知肚明你手上案子太多没结掉,总是会影响。那这多少就会影响法官对于嘱托鉴定的意愿。”
另外即便有规定证物包的所有经手人都得签名,但签收的单据并非公文,因此不一定会附在案件的卷宗里。“没有列在卷宗里,你要回头去找谁经手过,就不一定找得到。而就算找不到,目前法规并没有惩处规定,不见就不见了。这等于是让相关当事人承担后续的问题。”李俊亿说道。例如著名的“陆正绑架撕票案”,就发生监察院介入调查时,一卷当时绑架勒赎的电话录音带,就在刑事警察局与监察院的往返过程中遗失了。
证物进了库房,也不见得万无一失。监察院2013年的调查报告表示,案件起诉后证物应随卷宗从地检署移交给地方法院,但调查发现仍有11处地检署未将赃证物移交,其中理由包括物品体积过大,法院库房放不下,或是无法收受枪枝、毒品、贵重物品等赃证物。应移交却未移交,也让证物保管出现漏洞。
这份调查报告同时指出,同一批证物,在地检署与法院,却各有不同的保管编号。导致证物数量多的时候,核对与建档耗费时间成本相对提高,且容易混淆出错,“曾经就发生过,赃证物库打扫时,才赫然发现某些案子的证物居然在库房里。”李荣耕说这些保管上的缺失,也都影响证物监管的品质。
不仅是诉讼中的案件证物监管出现漏洞,由于目前对于判决确定后的案件,并没有一套相关证物保存的规范,因此证物可能在判决确定后随即遭到销毁。但当案件被告企图洗刷冤屈时,证物销毁或佚失,成了平反时的一大威胁。
陈龙绮如何洗刷冤屈?
2009年,陈龙绮卷入一桩性侵案件,被法官认定有罪判刑4年。2014年重审获得平反。他能成功证明清白,归功于DNA检验技术演进。委任律师以DNA新技术作为开启再审的新证据,向法院声请再审。后来重新检验当初采集到的混合精液,正式排除他涉案的可能性。
但陈龙绮之所以获得平反,并不是把案发后沾有嫌疑人精液的受害人内裤拿去重新检验,而是刑事警察局的鉴识中心回去找他们当初采样的棉花棒,用棉花棒重新验,才得以还陈龙绮清白。
罗士翔说,依照现行规定,对于判决确定后的案子,证物保存并没有明确规定,若要再找当初的内裤,还不一定找得到,“但还好实验室不知道为什么留有棉花棒,才有办法重新检验。”罗士翔感慨,陈龙绮能够获得平反,可以称得上相当幸运。
司法诉讼不能单凭运气,尤其当系统本身的瑕疵成了制造冤案的推手时,回头修正系统性错误,才能真正避免冤错。
“一直到最近我们才开始注意,很多很怪的案件,大多都有类似的剧情:警察用相当荒谬的方式指认,或者证据总是难免会消失。”李荣耕说,美国司法界发现冤错案的发生,其实隐含系统性问题,因此发展出一套“纠错”机制,“一边针对个别的冤错案组织外部委员会,追查问题出在哪个环节;另一边则是经常性地把各个冤错案放在一起检视,检验是否有相似或共同的问题,藉此找出司法系统需要修正的地方。”
许多冤案也总是事后才挖掘出证据保存出了问题。“而且我们的法院常常是先射箭、认定谁是凶手了,再去画靶,证明有罪。”
当证据监管流程出了问题,回到法庭上,法官或检察官遇上证物包的内容与证物清单不符时,又该怎么下判断?对此法官王先生说,假设遇上类似状况,就得发文要求经手的相关人员说明为什么出现内容与清单不符的差异。他也强调,遇上这样的状况,“的确有可能会被质疑证物遭动过手脚”。
而一位不具名检察官则表示,若上头有持有人签名确认,且持有人并未表示疑义,那么这份证物即便与清单不符,也不会质疑它的证据能力。“但若持有人表示疑义,就要由扣案人来证明该物品是否为持有人所有及如何取得,而此时就会出现攸关证据能力有无的问题。”
不过上了法庭,一份卷宗厚厚一叠,倒不一定每个法官或被告律师,都能一眼揪出卷宗内的问题,发现某份证据委托鉴定的公文内容,与鉴定报告中所载的证物数量不同,察觉证物本身遭到污染的可能性。许多冤案也总是事后才挖掘出证据保存出了问题。“而且我们的法院常常是先射箭、认定谁是凶手了,再去画靶,证明有罪。”李俊亿感慨道。
“过去我们都说‘尸体会说话’、现场会说话,”这些搜集而来的证据,能够用来重建现场,告诉你案发的过程,还原事实真。”李承龙说道。如何从沉默的现场读出故事,从残骸中拼凑出生命,让科学证据降低冤错案发生的机率,说出真相,或许是在多起重大冤错案有了转圜之际,司法系统该回头检讨的系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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