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两年多,由2013年开始至2015 年中的第三次政改,当中更经历过79天的公民抗命占领行动,肯定会是香港社会发展的分水岭。由1949年新中国成立及英国政府在二次大战后在香港推行的另类非殖化,(即不进行政治制度的民主改革令殖民地能最终走向独立,而只是推行经济及社会改革),香港社会的常态逐渐形成。
常态是一种状况,因其持续出现了一段相当长的时间,而被人们普遍接纳为必然会出现的现象。常态甚至被认为是正常的状态,成为了一种规范标准。掌握事物的常态有几重意义。首先,这有助我们推算事情出现的可能性有多高。属常态的,出现的机会是极之高。另外,常态会被用来批判非常态的情况,因有些人是会以常态来作为规范的指标的。非常态的会被视为不正常、不道德,甚或是叛逆。认同常态的,可能会用方法尝试把非常态的扭转变回常态。还有,人们也可以用常态来作为反思自己现有想法的一面镜子,尤其是自己的想法与常态存在差异。人们可思索如何自处,是让自己回归常态,或是接受自己处于非常态的境况但不求变,还是要把常态改变,建立与自己想法相符的新常态。
但由过渡期开始,至回归之后发展至今,一种替代原有常态的香港社会新常态在涌现中,而2014年的雨伞运动可能就是那条划分新旧常态的分界线。这新常态仍在成形过程之中,在不同层面,或许与原有的常态能同时在香港社会内见到,还未能取代原有的常态成为主流,但取而代之之势却肯定已形成了。这新常态也可能包含了更加新的元素,而这些新的元素在一些条件下,有可能把新常态进一步改变为新新常态。
要了解香港社会的新常态,我们要先了解香港社会过去的常态是如何,并为何及什么导致常态改变,令这些新常态出现。在分析了香港社会新常态的内涵及它是如何形成后,各方才有基础思索如何面对及回应。
在分析香港社会的新常态,我尝试尽能力客观,而少作价值判断。不过对一个参与香港民主运动那么长及深的人,要把自己完全抽离于价值判断,尤其是那些激发我能那么投入于香港的民主发展的价值和信念,或许是不可能,也不一定需要。因为常态的分析,也可能难以避免涉及价值判断,因人们会用常态来审判不符常态的现象及用方法去把它们纳回所谓常态的正轨。故我欢迎大家以批判的态度看我对香港社会新常态的分析,甚至此常态与新常态转换的分析框架。本文先论述其中两个新常态的现象。
(一)由恐共到抗共
不少港人的上一代是来自大陆的移民,都是为了寻找更好的生活而来到香港。在中共取得中国的统治权前后,更是有大量内地人涌入香港,逃避共产政权的统治。到了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由内地偷渡来香港的人没有减少过。在香港社会内,或许未至于是抗共,但恐共的情绪是的而且确是相当普遍的。这也是为何邓小平要创制“一国两制”,在统一的中国之下,让香港享有高度自治,不用实行大陆的那一套,并起码容许港人继续批评中共。在恐共思维下,不少有能力港人都取得外国护照,自备退路。
中共的目标是希望透过让港人治港,由中共所信任的那一位港人来当特首,并由他来领导香港实行高度自治,恐共的情绪自然就会过去,换回的是港人人心回归,也就是港人会变为热切拥护中共的主权统治。中共所希望的社会新常态是由恐共变为拥共,但事情却不按中共的意愿发展。
或许到现在也还未发展至为抗共,但回归之后恐共之情肯定没有减退过,不然也不会出现2003年反23条立法的50万人大游行及2012年的反国教科的大型社会运动。但中共没有履行承诺让港人在2017年实行真正的普选,暴露了中共在“一国两制”下所可能容让港人有的高度自治的真正界线,抗共的情绪及香港社会内与中共对抗的政治力量,却肯定已在形成中。对抗不一定要是以暴力形式去冲击政权,但越来越多港人会拒绝服从中共及特区政府所定下的不公平规定去处理公共事务,不服从及公民抗命会变得更普遍。
港人虽然恐共甚或抗共,但却不代表他们要把他们香港人的身份与中国人的身份切割。或许不少港人会视自己为香港人并把这身份置于中国人的身份之先,但他们仍是以身为中国人为傲。不过他们所认同的中国,不一定是中共统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而是包含中国文化、人民及地土的中华中国。这从港人关怀全世界任何地方的中国人的苦难及二十多年来都没有忘记“六四”就可看到。港人也会为全世界任何地方的中国人的成就而感骄傲。
到现在为止,香港脱离中国自成一国,也就是港独的意识还不是太强。但在抗共的新常态下,我们却可看到一种更强烈的意识在形成中,尤其是在年轻的一代。虽然他们出生时香港已是中国的一部分,他们理应有较强的中国认同感,但荒谬地他们却是中国意识最薄弱的一群。把香港与中国切割,即使在政治上难以实行,但在港人身份认同的意识上,这思潮却已在香港社会新常态内种下了走向新新常态的种子。
(二)由自由意识到权利意识
虽然港英殖民政府也是专制的政权,但因自知缺乏来自人民授权而有的认受权威,故容让港人在生活上有相当大的自由度。这也建立起港人珍视自由的核心价值。虽然殖民政府有着各样的权力,包括政治、经济、法律上的权力去限制甚或收回港人享有的自由,但都是备而不用。不过一旦人们行使自由时超出了殖民政府所能接受的界线,这些自由是没有太大的法律保障的。
但从1990 年制定了《人权法》开始,港人珍视的自由终受到法律的保障,转化成为人权。权利与自由最大的分别是在于多了一重法律保障。若一项自由成为了人权,保障与否就不再是政府的酌情决定,而是政府的法律责任。政府更有责任不去侵害公民的基本人权,不然公民就可向法院提出诉讼挑战政府的决定。
港人的自由意识也逐渐转化为权利意识,越来越多港人意识到他们是可以透过法律的程序去保障自己的自由,这从越来越多涉及人权的诉讼出现可看到。另外,2003年的反23条立法的七一大游行,更见证了港人已具有意识以社会行动去捍卫他们的基本人权。过百万人参与过“雨伞运动”的占领行动去争取平等的政治权利,展示港人的权利意识达到新的高峰。
港人的权利意识也由公民及政治权利层面扩展至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层面。这意味着港人更敢于以法律途径甚或社会行动去挑战现行不符基本人权标准的制度、法律或政策的情况。但反过来,特区政府对公民越来越强的权利意识却缺乏足够认知,往往只是对基本权利做到最起码的保障,有些时候更以管治之便或过分地重视社会秩序,凌驾了权利保障。这令公民与政府之间因基本人权受到不合理限制而出现越来越多争拗。
(戴耀廷,香港大学法律系副教授,“让爱与和平占领中环”运动发起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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