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张千帆:我为什么主张大国宪政

实施宪法、施行宪政,决定了每一个人的生存环境,也关系到你们自己和家人的长远利益。这是任何小恩小惠都换不来的,究竟有什么让你们如此和宪政过不去呢?
北京人民大会堂外士兵在站岗。

最近,不断有“五毛”攻击我“汉奸”、“卖国”。对于这些涉嫌诽谤的人身攻击,我自然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但仍有必要表明个人在国家问题上的基本立场,而这个问题不只限于我这样的个案,而是中国自由主义面临的普遍问题。按常人的想像,自由主义主张“人权高于主权”,似乎对领土主权不那么在意,只要人民有自由、社会有法治就行了。虽然后面这句话没有错,自由主义确实把人的权利和尊严看得比土地本身更重要,但前面这句是对(至少我这个版本的)自由主义的曲解,而这种曲解也给各种貌似“爱国”的“五毛”攻击提供了口实。

大国更有利保障人民自由权利

事实恰好相反,真正的自由主义者不仅重视领土主权,而且希望国土越大越好。理由自然和专制君主对土地和财富的贪得无厌不一样。自由主义者之所以希望建立泱泱大国,恰恰是因为大国更有利于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不是说小国就一定保护不了自由,而是小国的利益和观念结构都比较单一,因而更容易出现少数人或多数人的暴政。相比之下,大国人多地广,利益结构十分复杂,语言文化、风格习俗也会更加多元化,人民的视野更加宽阔,性情会更加包容。如果能够保障充分的地方自治,还有多种治理模式可供攀比、竞争、选择。

孟德斯鸠断言,像中国这样的泱泱大国只能搞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对于这样的国家,民主政治的代价太高。中国数千年历史似乎也印证了孟德斯鸠“大国专制、小国民主”的铁律,但即便是专制,大国专制和小国专制仍然有程度之别。虽然在孟德斯鸠那个年代,大国只适合专制统治,但是和小国相比,大国对于彻头彻尾的专制来说也是难度很大的挑战。尤其在交通和信息不发达的传统社会,高度的中央集权在大国是不可行的。虽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皇权在理论上至高无上、无边无际,但不管皇帝愿不愿意,“皇权不下县”都是一个无奈的现实,地方乡绅自治是中央集权面对大国现实所不得不做出的制度性妥协。当然,地方也可能出十恶不赦的“土皇帝”,但地方又不是一个绝对的“独立王国”,地方自治一定程度上受制于皇权约束。百姓受了冤屈,至少还可以上访告状。大国专制的不彻底性为传统中国保留了有限的地方多元和社会自由。

美国联邦不能主动干预各地民主政治

两百多年前,美国立宪者之所以选择了建立一个宪政大国,首要理由正是保障自由。当时,刚独立不久的13州既可以选择中央集权专制,也可以选择小国寡民的民主。前者当然不是一个严肃的选项,大众民主已是大势所趋,但是后者却不乏《独立宣言》起草人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这样的强大支持者。他们主张13州各自为政,建立卢梭式的小国民主。然而,多数立宪者并没有采纳这个选项,因为小国民主容易产生“多数人暴政”。麦迪逊(James Madison)在《联邦党文集》第十篇把这个道理讲得十分清楚。

社会越小,特殊党派和利益的数量就越少;不同的党派和利益数量越少,相同党派形成多数的机遇就越频繁。且形成多数的个体人数越少、范围越窄,他们协作并实现压制计划就越容易。扩大范围,你将带入更多样化的党派和利益,进而减少全体的多数具备同样动机去侵犯其他公民权利的可能性。

派系首领的影响可以在其特定的州内煽风点火,但不能把大火蔓延到其他各州。一个宗教派别可能在邦联的一部分演变成政治派系,但散布于各地的多种宗派必将保护国家政体免受那个宗派的危害……所有这些狂热可以侵扰某个特定的联邦成员,但不能同样容易地弥漫整个联邦,就像天花可能侵染某个特定的县或区,但不能感染整个州一样。

因此,美国通过发明联邦制,建立了一个宪政大国。这一项制度发明首先打破了“孟德斯鸠定律”,在大国范围内实行民主。大国民主之所以可行,也正是因为联邦和各州分权,绝大部分事务都由州承担了,联邦需要做的事情相对很少。即便在罗斯福新政极大扩张了联邦职能之后,这个基本图景并未改变。我最近对美国诉讼做了一个统计,发现联邦诉讼在数量上不到全部的千分之四,99%以上的诉讼发生在各州。民法和刑法等基本法律都是州法,这些法律才关系到平民百姓的基本生活。在这种状态下,联邦政权再专制也不可怕。

事实上,联邦是美国自由的保护者。这种保护还不只是麦迪逊当时想像的消极无为的“自然保护”──利益多元带来的相互牵制,而是联邦司法在适用宪法过程中对人民基本权利的主动保护。虽然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 )首创了司法审查制度,并宣判一部联邦立法“违宪”,但是后来绝大部分时候,司法审查这个武器被用来针对州法而非联邦法律,有效地控制了各地的“多数人暴政”。一个典型的例子是1973年的“德州堕胎案”(Roe v. Wade),德州禁止孕妇堕胎,孕妇就去联邦法院告状,最后判决州法违背了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这有点像中国的“上访”,向中央告地方政府,但美国式维权是一个宪法化、法治化的过程。联邦并不能主动干预各地的民主政治,只是联邦司法有权依据宪法撤销各地侵犯基本权利的立法或行政措施,进而确定个人自由的宪法底线。

前提是国家实行民主政体

因此,按照自由主义逻辑,国家越大越好。当然,这种逻辑的前提是国家实行民主政体,美国立宪者所要防范的也是民主体制可能产生的“多数人暴政”。尤其要注意的是,美国联邦是经过自由民主的协商过程“谈出来”的,而不是靠武力成功达到的。既然不能靠武力,就只有靠自身制度的优越性,让优越的制度及其产生的秩序与繁荣吸引各方归附。换言之,在国家的形成和扩张过程中,只能用“胡萝卜”,不能动用“大棒”,武力兼并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无论是美国联邦的建构还是欧盟的“东扩”,都是靠和平谈出来的。事实上,后者的谈判过程主要是欧盟对申请国提条件,并审验这些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法律体制是否合格,而绝不是把它们强拉硬扯进来。当然,也只有把自己的制度搞好,才能维持国内安定和长久统一。

中国当务之急是完善制度、实施宪法

自由主义不仅不反对国家统一,而且赞成领土扩张,唯独我们想要的统一必须是真正意义的统一,扩张必须是建立在人民自愿、自决、自治基础上的扩张。现在,中国连自己国内统一都没有完全实现。什么是国家?在依法治国的原则下,国家就是法律,国家统一就是法律的统一。但是看看国内各地各级的各种规定,把人民按户籍、地域、性别、年龄、政治身份等各种不相关因素分为三六九等,我们的统一体现在什么地方?中国的当务之急是完善制度、实施宪法,实现真正的国内统一,然后才有扩张国土的制度资本。拒绝实施宪法,人民的基本权利不断受到侵犯,最后必然民怨沸腾,连基本的内部稳定都保不住,还谈得上什么主权统一?如此直白的道理,究竟谁在爱国、谁在卖国,不是一清二楚吗?

让我纳闷的是,许多“五毛”的家境似乎并不好,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宪法没有落实而造成制度性歧视的受害者,却不断以恶毒语言攻击宪政。实施宪法、施行宪政,决定了每一个人的生存环境,也关系到你们自己和家人的长远利益。这是任何小恩小惠都换不来的,究竟有什么让你们如此和宪政过不去呢?

(张千帆,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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