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许菁芳:为何司法改革如此困难?人权、独立与正义交织的拼图

当威权的幽魂不再如骨附之蛆,司法独立逐步到位,司法政策回归政治过程......

注二:以“人民权利”为基准点出发的政策,之所以能在司改议程上历久弥新的原因有三:首先,符合台湾政治环境的民主化潮流,代言人民具有正当性。其次,律师的专业训练让他们在政治场域中容易曝光,举世皆然;相较于法官与检察官,律师接触政治动员的机会更多,倡议工具很快就能熟练。最后,既然律师代言人民,政治人物在寻求正当性的时候,也倾向接收律师们提出的政策选项。在台湾的经验中,政治人物面临压力时往往会选择走捷径,直接接受倡议团体的包裹政策。

注三:一开始只是内部参考,1998 年首次公开结果。2001年,法官评鉴的规模扩大至全国共11个法院之民、刑事庭法官,2003年则更进一步扩张,与台北地方法院与台北地检署联手,进行三方法曹评鉴。

注四:相对的,检察官的主要认同并非国家公诉人。检察官出庭进行法律控诉,在实务上,至今不是最受肯定的任务;例如,地检署的检察官普遍认为去公诉组是轮替到轻松的工作。而如果想在体系内获得肯定,检察官也必须在侦办黑金、重大瞩目案件的组别内才容易有表现的空间,获得上级、同侪的肯定以及升迁的机会。

注五:根据资深记者范立达的观察,1999年全国司法改革会议中,无法获得共识的提案几乎都是因为法务部的代表们集体反对。见《司法改革十周年的回顾与展望会议实录》页365,中研院法律所出版,汤德宗、黄国昌主编。“当时检察官体系人数不多,大概只有二十几个人,可是只要在提案的时候这二十几个人反对的话,那个案子就过不了。那个时候司法改革会议,白天,大家在分组会议里面讨论得跟真的一样,晚上开完会之后呢?各部队全部拉回自己的阵营,法务部拉回自己的阵营,司法院拉回自己的阵营,开始辟室协商密谈,然后决定方向,一个一个举手表决,决定就出来了。所以十年前的全国司法改革会议里面对于有关刑事侦查方面的提案,后来获得共识的案子只有三件,没有获得共识的案子高达十件。没有获得共识的原因,都是以当时法务部长叶金凤部长为首的那一派20几个人一起反对,没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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