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陆冉:江歌案,躁狂年代的渲泄式共谋

一桩异域刑事案件,一场莫名其妙的道德审判,露出了政治狂飙过后的一片社会空白。
2016年11月3日,留学日本的山东青岛女生江歌,于东京中野区寓所门口被杀害,日本警视厅拘捕室友前同居男友陈世峰,并以杀人罪名起诉,预计案件今年12月审判。图为陈世峰接受日本电视台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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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发生于日本的刑事案件“江歌案”于一年后突然爆发为近年罕有的公共舆论事件。这一以微信朋友圈疯狂转发各种评论为主导的公共舆论事件,从支持被害人江歌母亲要求判处犯罪嫌疑人陈世峰死刑,迅速地转向了讨伐拒绝配合江母申冤的案件证人刘鑫。其信息传播流之浩瀚,其裹挟民众数量之巨大,其情绪之激烈,反而令人困惑。

东洋上访故事

江歌案发生已有一年。之前一如近年几起海外学子暴力凶杀事件被作为有国内关注点的域外事件报导,未见激起几许涟漪。

随着被害人江歌母亲在日征集民众签名,要求判处嫌疑犯陈世峰死刑,公共舆论对该案的关注迅速升温,成功引爆了公共舆论。

公共舆论何以被点燃呢?也许只是好奇。在诸多公众人物的带动下,民意与司法的关系在过去一些年被反复讨论,专业人士通常主张根据域外舶来的法治原则,司法中立,司法不受民意左右。与此同时,上访伸冤是古老而现实的中国智慧,只是路途艰难,成功者鲜。江母在日征集民众签名要求判处嫌疑犯陈世峰死刑事件。国人对于上访伸冤的苦难的想像与孤苦母亲在域外上访的悲情形象叠加在一起,映衬着民众对于司法、对于上访、对于公正的期待。公众热忱地投入了这一事件中,化身为自己日常中无力实践的虚幻的复仇英雄。

复仇理念下的死刑观

江歌案中,江母对于判处犯罪嫌疑人陈世峰死刑的执念,无疑是人之常情。公众对江母的同情以及对江母的移情而全力支持江母强烈要求判处陈世峰死刑的请求,亦可理解。

但是,在过去些年,曾有公共舆论对死刑存废问题展开了影响广泛的讨论,这些讨论虽不足以让民众多数接受废除死刑的观念,但慎杀应该还是获得了较多数的认同的。然而,这些认同在本案舆论中非常脆弱。在普通民众获得正义的成本无比高昂的中国,习惯了正义缺位的民众观念很难去考虑死刑是否真的能够实现正义,恰恰是最为暴戾的死刑,使得民众在有限的关注范围内,最大程度弥补过往正义不足的缺憾。

不仅在命案中,杀人偿命成为了舆论的一致倾向,一些尚不符合杀人偿命理念的案件,也成为了民众要求死刑被普遍适用的对象所在。例如,网络舆论中要求贩卖儿童者一律死刑的呼声层出不穷,而非议之声会被冠以“圣母”的称谓而遭挞伐。类似的声音也不断出现在食品安全等引发公众焦虑的问题域。最为残酷的刑罚,在大环境的扭曲下,反而成为了舆论中最受欢迎的刑罚。

如此环境中,命案中死刑判决已然成为民众共识的正义观。于是如何让陈世峰被判死刑,甚至如果陈世峰在日本被轻判,引渡回国后是否可以被判死刑,成为了媒体不断探讨的话题。而死刑本身所蕴含的重大伦理与社会价值问题,在匆忙与焦虑的民众眼中,根本就是个可笑的书呆子命题。

新京报《局面》栏目披露的25段对江歌母亲与其室友刘鑫的采访影片,让案发时在场的另一位中国留学生刘鑫再次走入公众讨论的焦点。
新京报《局面》栏目披露的25段对江歌母亲与其室友刘鑫的采访影片,让案发时在场的另一位中国留学生刘鑫再次走入公众讨论的焦点。

道德与舆论审判

如果说,江母征集签名与民众支持死刑,尚属于可以想像的常规讨论的话,那么,刘鑫突然成为这一公共舆论风暴的中心,并让死刑问题一下子变得不再重要,则是出人意料。

江歌案中,舆情之所以被点燃,是因为江母试图让刘鑫协助其参与到案件的“申冤”之中而遭拒绝,进而引发了双方之间的争吵。当江母将争吵的内容公之于众之后,知恩不报、忘恩负义成为了汹汹舆论中指责刘鑫的基本出发点。

根据现有的案情报导,无法证明刘鑫在该案中有不法行为。事实上,亲历前男友杀死自己好友的刘鑫,尽管人身无恙,但在惨案的巨大冲击下,本身也是该案的受害者,其所遭受的双重心理创伤难以想像。因此,案发后的刘鑫无疑迫切需要心理干预,而不是反复参与到案件申冤当中,一遍遍去现身说法,回忆那些让她终生恐惧的案件细节。这也许是刘鑫与其家人一直回避,并不配合江母申冤的原因。

人本卑微怯懦,而公众对于刘鑫却少有恻隐与同情之心,而是从道德高地出发,对也是案件受害者的刘鑫大加挞伐。甚至提出要修改法律,以道德伦理入律来惩罚类似的“忘恩负义之辈”。在当今基本的法律正义都无法实现的现实下,舆论却越发强调道德审判,这样的呼声真有些让人啼笑皆非。

刘鑫如何配合日本警方的调查,是她个人的应尽义务,但案发已近一年,尚未听到任何日本官方对于刘鑫拒绝配合调查的指控。而刘鑫是否需要以配合江母的申冤来感恩江歌,则是刘鑫本人的选择权利。但面对咄咄逼人的舆论,因为试图回避案件,从当下事实来看只有道德瑕疵没有违法行为的刘鑫,不仅付出了丢掉工作的代价。凶手尚未被法律惩罚,但证人身份的刘鑫却已然成功被道德审判,揹负上了终生无法摆脱的十字架。

公共舆论何以如此咄咄逼人?躲在言辞背后的我们是否从不曾经历过怯懦?大家都是英雄吗?如果不是,何以有权利因一个人的怯懦而要置之死地而后快呢?某种程度上,难道不正是从对他人怯懦的挞伐中,我们成功让自己从种种面对为恶者时无能为力的羞愧感中脱身吗?这些挞伐,又何尝不是我们廉价的道德伪装呢?

##新时代的旧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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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鑫被公共舆论鞭挞,是因为人们认为刘鑫忘恩负义。江歌因保护刘鑫而死,刘鑫未能救助江歌,已是大不义;江母要求有个说法,因江歌而活的刘鑫竟然不予配合、避而不见,因此刘鑫过分,是可忍孰不可忍。

刘鑫不配合日本警方的调查,是一个法律问题;刘鑫不配合江母的申冤,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需要申明的是,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即便是法律细则没有覆盖到的地方,也可以通过法律原则的引申,法律概念的再解释,来扩大其诠释范围,可以说并不容易存在绝对意义上的法律死角。

建基于个体主义之上的现代法律如果缺位,通常意味着该行为并不具有充分的外部公共效应,因此不宜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同样,外部公共效应不足的行为,也不具有纳入现代公共伦理调整的足够充分的理由,更遑论公众道德审判。只是在个体主义从未真正申张的中国,尽管现代法律的框架已然具备,但传统法律的泛道德化仍然支配着民众甚至执政者的思维模式,于是乎,法律之外仍需道德、德法兼治这样的理念还在大行其道。

在当代中国,以道德审判覆盖法律不予制裁的行为,本质上源自现代伦理秩序的缺失。现代社会建立在个人关系之上,其伦理秩序依赖于对个人自由的先在性的承认。由于当代中国现代性的缺失,没有对于个体之间社会关系的有效规范引导,于是建立在人伦关系之上的早已似是而非的传统伦理规范趁虚而入,鸠占鹊巢。因此,民众在本能上觉得与旧道德不符的行为有问题,此时大家只能拿着似是而非的传统社会的道德人伦,来讨伐现代社会的个人关系,其荒腔走板可想而知。

更何况,在道德日趋弱化的当下,刘鑫的怯懦或者舆论所谓的忘恩负义,很大程度上也是大多数讨伐她的民众在现实生活中的选择。在对待刘鑫上,他们用旧道德来衡量,而若要真要以旧道德来律己,大概只能是镜花水月。

在这个伦理失序的时代,民众进退无据。面对死刑,对于“杀人偿命”无比认同的民众,在故意杀人却被轻判的薄谷开来案中却显得缄默异常。一直声称要提升道德的官方,在自身的政治道德上却不断突破下限。这本应是一个新伦理逐渐普及的时段,却让似是而非的旧道德成为了新时代的表面符号。

缄默的法律人

零散见诸于报导中的法律人的只言片语,无非是关于凶手是否会被判死刑,江母的征集签名请愿活动能有多少效率,以及刘鑫是否该被法律追责等问题的简要回答。但对于激起哗然舆论的“刘鑫是否有义务协助江母”这一重要命题,曾经在公共舆论场上主导着各种案件讨论的法律人,却集体失声。

江歌案中,江母与刘鑫的矛盾在江母要求刘鑫提供证据遭拒之后爆发,但依照审判程序,刘鑫即便提供证据,也应当是向公诉方提供,江母作为被害人家属并无权从刘鑫处直接获取证据。在法律层面,江母向刘鑫索要证据的行为只能被视为被害人家属与证人私下串供,进而削弱刘鑫可能提供的证据之法律效力,相较于江母所期待的复仇结果,这一举动可谓南辕北辙。

相形之下,恰恰是江母对于刘鑫家庭诸多私人信息的曝光,严重侵犯了刘鑫的个人隐私权,使得刘鑫与其家人正常生活的可能已完全破灭。但舆论之中,只见对于江母的同情,却对于这一明显违法行为少有指责。

案件本身并不复杂,或许是法律人不愿多予置喙的原因之一,但在错位的道德审判面前,法律人完全应该有在舆论压力下秉笔直书的担当。相较于官方多年投入大量资源而效果不彰的“普法”运动,这样一场主动送上门来的舆论热点,无疑是厘清私权与公权差异、阐明刑罚本质理念的大好机会。

司法审判如何实现正义,以命抵命的刑罚是否合理,证人在案件中的法律地位如何,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为何,这都是本可以由专业人士借机与民众沟通法律与正义为何的绝佳命题。然而,除了对于媒体发问的仓皇应付,法律人一直小心翼翼,避免触及众怒,而少有人敢于点出其中荒谬所在。

遥想本世纪初沸沸扬扬的刘涌案,彼时的法律学者,尚且有胆量坦言被指控为黑社会团伙首领的刘涌不应被判处死刑的法律理由,与呼吁严惩黑社会首领的舆情相对抗。而胡温时代末期,发生在重庆的李庄案,更是法律人与裹挟着民意的强权的一次正面碰撞。

岁月流转,十多年之后的法律界,在维权律师被整肃,以及如履薄冰的政治大气候下,已然丧失了发声的勇气。一场本该是法律人引领,借机让民众认知到正义的多面性与复杂性的公众讨论,变成了以似是而非的旧道德的审判为名的公共宣泄。在已经无法获得匿名表达的网络空间中,借由被纵容的“德治”口号,民众获得了新的言辞暴力的空间。这样的道德鞭挞毫无成本也更少压力,而追求流量、点击的共谋者们,借助于民众,不费吹灰之力便大获全胜。

就这样,一桩异域刑事案件,一场莫名其妙的道德审判,露出了政治狂飙过后的一片社会空白。

(陆冉,法学博士候选人 ,现居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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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评论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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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个人也觉得这篇文章的深度不够,所谓的民意盖过法律的事件国内外都时有发生,但国外对隐私这块私权利是相当的重视,可以侮辱谩骂但绝不可以人肉的吧,这是我的看法,目前所有的关于案件的细节都来源于非司法官方机构,但键盘侠们的是如此的激动的就站在了道德高地对别人枉加评判甚至人身攻击,这种集体的不问对错没有自己思考的集体行为总容易让人联想到文革时期的红卫兵,疯狂而无拘无束的致人死地,悲哀,那伤口一直都在,现在,将来,都将影响到还生活在这片土地的人

  2. 感觉文章充斥着作者强烈的个人观点和情绪,缺乏深度。我非常诧异作者认为社会只需要法律而不需要道德,并且把道德认为是所谓『旧社会』的遗物而全盘否定。如果法律允许的都可以做,这样的社会恐怕作者自己也受不了。我认为法律和道德都是约束公民在社会中行为的方式,只是一种具有强制力的约束,而另一种则依靠是人类社会发展中达成的共识。由道德产生的舆论可能走偏,但我认为并不能因此否定舆论存在的必要性,道德不会替代法律、道德也没有打算替代法律(当然不可否认少数人心中或许是这样认为的)。
    私以为文章有不少逻辑问题,可惜评论不便引用原文,否则我想提出蛮多疑问。比如『建基于个体主义之上的现代法律如果缺位,通常意味着该行为并不具有充分的外部公共效应,因此不宜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法律的形成也有许多因素的制约,未必见得完全合理,否则法律也不必不断修正了。而且我认为这个逻辑也无法解释法律的地区差异性,且不说国家之间,连(美国为例)州之间的法律差异都无法解释。

  3. 这个跟,学生被律政司上诉复核刑期,然后有人就骂法官是狗官,大律师公会发声明呼吁大家尊重法治,然后就被说是助纣为虐有异曲同工之处,都是道德审判了。不过后续报道的一篇采访大律师专门打公民抗争的那篇,也各有各的道理,看什么角度切入

  4. 接上条,现在我们看到的绝大部分评论都是基于《局面》的25段采访视频以及刘鑫和江母的微博而得到的。然而在大部分微博大微以及一些无良媒体的煽动下。选择性的刻意忽略一些事实,并主观的臆想一些事实以及当事人在某时刻的心理活动来达到他们文章煽动情绪的效果,同时也“体现”出他们所谓的“正义”。然而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江母联名申请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是允许的。然而,江母要求刘鑫对其描述案件的所有细节是不是有着想要刘鑫对陈世锋的某些行为过重描述,以达到江母要陈死的最终目的?我不得而知。无意为刘鑫洗白,然而我觉得刘鑫的行为远远达不到网上所说的道德崩塌的地步。

  5. 私以为,如果要是评论他人对于此案的看法,应多看一些本身对于案件的调查。而不是看几篇带有个人感情色彩的评论就可以肆意评论了。某作者基于《局面》的采访整理出以下时间线,我个人看过确实是这样。这也就合理化刘鑫的那些行为了。一个丧女的母亲背后的疯狂成分我们不能刻意忽略。
    11月3日凌晨,发生凶案;
    11月3日下午,被认为“失联”的刘鑫和自己的母亲视频通话,在刘鑫母亲一旁的江歌妈妈,一把拿过了手机,刘鑫对江歌妈妈说的第一句话是:“阿姨,对不起”。江歌妈妈得知江歌在医院,此时,她终于确认中国驻日使馆工作人员給她通报的江歌死讯为真。
    11月4日,江母在出发去日本之前,先在自己个人微博上发出第一条微博求助信息,公布了自己的电话。同时,她大面积地@了很多大V,甚至包括很多娱乐媒体,呼吁帮助。
    11月4日晚,江母到达日本,彼时刘鑫正在警方控制之下接受问询,并且被警方要求不见遇害者的母亲,所以她也没能如先前说的,去机场接江母;
    11月5日,江母在微博上公开怀疑凶手是“刘鑫的前男友”。网络上出现大量对刘鑫的人身攻击、谩骂,以及怀疑,并有人号召对刘鑫进行人肉。
    11月6日,刘鑫发給江母微信,“事情解决了以后我也不会再见你了……”“再出这种新闻,我就停止协助警察”
    11月7日,陈世峰因为“恐吓刘鑫罪”被日本警方逮捕。
    11月24日晚,已被拘捕的陈世峰被增列杀害江歌罪。

  6. 我剛才的評論再補充一點:文中說「專業人士通常主張根據域外舶來的法治原則,司法中立,司法不受民意左右」,而我剛才的評論說民意可以透過民主程序成為法律的一部分。兩者並不矛盾。民主立法的制度是順應民意,使法律符合民眾認知的道德,但一旦確立了一條法律,這條法律就具有權威地位,為了法治的公正和穩定,不會再受忽變的民意裹挾,法律的審判是獨立的,除非再次透過民主程序確立新的法律。

  7. 人为什么本就卑微怯懦?如诺人本就卑微怯懦,你根本没有直立行走著书立说的能力。法律也好人情也罢,如果从总体社会效益上是在推动社会进步,人性美与善,勇敢与担当这些崇高品质的那就是好的法律,否则就是恶法或者需要弥补到法律。在一个好友替自己当了刀下鬼之际,不论江是否出于自愿,作为一个人,有无起码的底线良知为对方母亲为这个逝去的生命做一些里所能及的是?舆情愤怒和伦理道德驱使大家义愤填膺,我倒想问?难道没有道理?难道所有大众的呼喊都是乌合之众?从你这篇文章读不出对刘胆怯懦弱自私与厚颜无耻的客观分析,而是冠以她也是受害者来开脱,你敢当着江的母亲这么说吗?如果都像这样想,日后你的好友在你危难之时也可以一走了之,等你忌日之时也会撰文如此,曰:原谅我本懦弱。劝君多做体育运动,学先贤的勇敢与担当。而不是在这满肚子学问却没了基本做人多脊梁。

  8. 回樓下,主要是國內對法律的不信任,人們覺得法律不能保障自己,所以普遍便相信以道德取代法律手段解決問題。各有各道理爭論不休時,就以拳頭大為道理了,為何國內那麼多一言不合就動手我相信也是這個原因。

  9. 修正我剛才評論的筆誤:「民眾在法律目前」→「民眾在法律面前」

  10. 回答樓下關於道德與法律的關係的問題:如果是在民主國家中,民眾對道德的判斷是可以以民主程序透過legislature(立法機關)形成法律的一部分的。如果民眾認為像江歌這樣的行為應當受到社會的懲罰,那麼政客就會根據民意在議會中討論是否應該設立相關法律。而中國並不是民主國家,政客無須對民意負責,民眾在法律目前是無力的,因此出現了現實法律與民眾所認知的道德不同步,這種情況下民眾為了實現自身所認知的道德,才出現了這樣的extrajudicial judgement(法外審判)的宣洩。

  11. 先不論劉鑫的道德問題,這篇文章帶出兩個可以深思的方向:一、道審公審的阻嚇和報復是否可瀰補法律的不足,還是教育才是根本?二、道德公審何以永遠對無權或普通民眾施加要求,面對掌權者卻往往無力而噤聲?

  12. 這事熱起來大抵與案件的「教育意義」有關,劉案發前後的行為活脫脫演活了一個在乎自已方便多於他人生命的小人角色,引起眾憤不難理解。比劉更壞、害死更多人的人比比皆是,有權者令人害怕,像劉這種能被防的自然成活教材了。
    但我感覺作者對劉相當寬容,日本警方確實沒證實劉不配合調查,但劉事後的嘴臉…..也確實難以令人相信她有心盡自已法律義務配合調查。
    PS 無意為劉洗白,我也覺得劉的行為可恥

  13. 此文我看到的多是作者的猜测与情绪,实在难以品味理解出其深度。我觉得作者的论据应该再充分写些,论说应该在再细致些。相比之下,我觉得’江歌被杀案中的媒体表现……’更佳。

  14. 這篇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