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宗銮:九子量刑,“悔意”和“公民抗命”有待法庭厘清

如控辩双方最终选择就刑期上诉,法庭如何平衡示威者的基本权利和执政者维持公共秩序的公权力,将会是香港法治以至民主运动的重要分水岭。
2019年4月24日,占中九子案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判决,大批传媒包围著囚车拍摄。

备受关注的香港占中九子案,从2018年11月开庭审理,经过18天的审讯、押后裁决,至今已有近半年。今年4月9日至10日,香港西九龙法院宣布9人罪名,每人各有一至两项罪名成立;4月24日,法庭宣布9人刑期:“占中发起人”戴耀廷、陈健民均并罚两罪,分别获判16个月、8个月刑期;邵家臻、黄浩铭亦并罚两罪,各获判8个月监禁;朱耀明、钟耀华、李永达获判缓刑,无需入狱;张秀贤被判200小时社会服务令;陈淑庄因脑部患疾需动手术,要延后至6月10日才知刑期。

戴耀廷、陈健民、邵家臻、黄浩铭4人须即时监禁,4月24日下午已乘囚车前往荔枝角收押所,等待编配服刑监狱。4人具体的服刑地点,将在短期内确认。

当晚,有一批香港市民在荔枝角收押所门外发起烛光晚会,声援案中9人,案中另外3名获判缓刑或社会服务令的被告,朱耀明、李永达与张秀贤亦有出席。据报集会有超过200人参加,部分集会人士穿著写有“我没有被煽惑”的衣服,手持烛光,高呼口号,要求释放所有政治犯。

占中九子案件到此算是一个小结,同时也宣告著5年前历时79天的雨伞运动,从法律角度来说,暂时有了一个结果。由于控辩双方极有可能就案件上诉,本文不打算就定罪详细分析;但笔者对法庭于4月24日傍晚公开判词理由,有一点观察。

2019年4月24日,占中九子案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开庭前拉起横额,横额上写上“不废江河万古流”。
2019年4月24日,占中九子案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开庭前拉起横额,横额上写上“不废江河万古流”。

“悔意”在和平示威案件中的角色

法庭认为本案的被告人(即占中8子,陈淑庄押后判刑除外),从头到尾表示他们对自己的作为“无悔”,亦没有就他们“对公众构成的不便和痛苦”道歉,这代表了他们没有悔意。法官引用被告人大律师在求情时呈递的英国案例,认为如果被告人没有悔意,便难以避免监禁式的刑罚。法官虽然同时提到被告人的行动是否克制,有没有避免过度的破坏或不便,和法庭会否从轻发落相关,但上述讨论似乎还是侧重于被告人有否悔意这一点。

By regret, I do not mean the defendants should give up their political beliefs or their political demands, these are not the concerns of the sentencing court. By regret, I mean the defendants should express regret for the inconvenience and sufferings they had caused to the members of the public who had been affected. It is an apology that the members of the public rightly deserve from the defendants, but never received.

判词58段

笔者查阅有关的英国上诉庭案例(注1),认为该案例中被告人虽然有对其作为表示悔意,但被告人有否悔意并不是英国上诉庭讨论的重点。该案例的重点在于,法庭应否用监禁来处分干犯与和平示威(包括公民抗命)相关罪行的被告人。英国上诉庭的讨论侧重于法律对人权(尤其是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的保障。尽管英国上诉庭没有排除监禁式刑罚,但就算是案情严重以致罚款及社会服务令皆不适用的时候,法庭亦会先考虑缓刑,最后才轮到监禁式刑罚。“悔意”只是考虑的因素之一。英国上诉庭在该案例亦只是说,被告对其作为懊悔加强了他们以非监禁式刑罚处理案件的做法。

与之相比,本案中,法庭在量刑时,似乎过于著重被告人是否有悔意,以及占中可能造成的损害或不便,对于言论及集会自由保障的讨论严重不足,这是令人遗憾的。

“悔意”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其与被告最终获判监禁/非监禁式刑罚有关。去年2月先于九子案审结的、伞运学生领袖之一“黄之锋”案,亦有讨论过“悔意”问题。原审裁判官裁定被告人“有悔意”,上诉法庭却做出相反裁决,最终案件上诉至终审法院,终院认为应维持原判。

上诉法庭在“黄之锋案”中是这样讨论何谓真诚悔意的(注2):“真诚悔意是指犯案者接受他是犯了罪,并对他所干犯的罪行和其犯罪行为所做成的后果,表达悔意”。上诉法庭指出若法庭认为某被告并非有真诚悔意,法庭一般会拒绝判以社会服务令。上诉法庭亦以该案被告没有真诚悔意作为拒绝上诉的原因之一。虽然该案在终审法院上诉得直,但终审法院只是认为上诉法庭不应在判刑没有明显不足时,推翻原审裁判官裁定被告人有悔意的事实。

也就是说,终审法院并没有裁定法庭不可在被告人没有悔意的情况下,以非监禁式刑罚处理与和平示威相关的罪行。“无悔”,并不意味著不能被刑罚以缓刑。事实上,本案3名被告人(朱耀明、钟耀华及李永达)便是被判处缓刑。

就算悔意是非监禁式刑罚的必要因素,本案中被告也并不是没有表示过“悔意”。在判词中,法官表明他并不是要被告人放弃他们的政治信念,他针对的“悔意”是被告人没有向公众道歉这一点。换句话说,本案法官似乎理解被告人声称对自己的作为无悔,只是对他们政治信念的一种坚持。和平示威案件中的被告人坚持自己信念并不罕见,但这不代表他们对其作为引起他人不便无动于衷。事实上,被告人或其代表的团体在占中期间多次向公众致歉。(注3)有关的资料有否在审讯或求情时呈堂,笔者不得而知,但无论如何,悔意在此类和平示威案件量刑时所扮演的角色或有待法庭进一步厘清。

2019年4月24日,占中九子案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判决,邵家臻在囚车上,他被判监八个月。
2019年4月24日,占中九子案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判决,邵家臻在囚车上,他被判监八个月。

“公民抗命”或应先作为动机考量

本案另外一个不少人关注的重点,就是公民抗命是否可以成为此案的减刑因素。

尽管本案法官指出他在量刑时已经将被告人以和平非暴力的手法倡议其政治理念纳入考量,承认被告动机并非出于私利,但就表明终审法院在“黄之锋案”就公民抗命的决定不适用于本案(注4)。理由是群众一旦被被告人“煽惑”参与行动,就会造成过度的损害或不便,超过了法律可以容忍的底线,公民抗命便不适用。

For Charge 2 to Charge 6, though the relevant defendants branded the occupy movement as a civil disobedience movement, by reason of the excessive damage or inconvenience that would be caused if the incitements were acted upon, the public nuisance that the relevant defendants incited and/or incited others to incite does not fall within the parameters of civil disobedience as recognized by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in Wong Chi Fung.

判词63段

问题在于何谓“过度的损害或不便”?终审法院没有就此详细说明 ,但从判词我们可以得出终审法院定下的基本原则:一旦任何示威抗议牵涉到暴力行为,公民抗命便不适用。

换句话说,如果有关的公民抗命是以和平非暴力进行,法庭或应在量刑时先将其作为犯罪动机加以考虑,再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来决定给予的比重。本案法官处理公民抗命求情请求时侧重于占中可能带来的“过度的损害或不便”,对占中实际上是一个和平非暴力的公民抗命却没有给予足够的考虑,这也是令人失望的。

和平占中被公认为香港史上最大型的公民抗命运动,案中所有被告人均提倡以和平非暴力的方式来争取普选,法庭在量刑时却认为公民抗命在本案并不适用,这不禁令人感到讽刺。如控辩双方最终选择就刑期上诉,法庭如何平衡示威者的基本权利和执政者维持公共秩序的公权力,将会是香港法治以至民主运动的重要分水岭。

(吴宗銮,执业大律师,以上是笔者个人意见,不代表他所属的团体)

注1:R v Roberts (Richard) [2018] EWCA Crim 2739
注2:上诉法庭复核申请2016年第4号
注3:参见学联《致各界市民歉意书》居民怨占中碍生活 陈健民哽咽致歉戴耀廷为市民带来不便致歉
注4:终院刑事上诉2017年第8-10号

读者评论 2

会员专属评论功能升级中,稍后上线。加入会员可阅读全站内容,享受更多会员福利。
  1. 中共独裁大胜,香港民主大败

  2. 香港佔中運動,感謝臺灣社會的支持https://www.peoplenews.tw/news/348b9a56-ba1e-4949-a6a2-c3942452d4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