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妇女权利工作者冯媛:大陆《反家暴法》四年,女性为何还是维权的牺牲者

“不作为看上去是基层的问题,实际上是整个系统。”
2016年3月31日,河南省周口市,亲人在因家暴死去的姐姐照片前哭著。
大陆 公共政策 性别暴力

11月25日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前后,中国首部反家暴法的推动者、目前公共领域最为活跃的女权行动者之一冯媛很忙,在业界、学界与媒体对家暴的讨论中,她常常在被邀请的名单上。反家暴法自2015年订立、2016年始实施,20年前,冯媛是其中一位呼吁制订这部法律的领头人,自下而上推动立法15年。2014年她共同发起“北京为平妇女权益机构”,在反家暴法终于立法成功后,转以监督的角色,每年主笔发布民间对该法的唯一一份专业监测报告,今年是第四年

“反家暴”随著立法进入大陆的法治话语,然而今年9月,舆论还是被一件惨案震惊:四川九零后藏族网红拉姆,被屡有家暴前科的前夫唐某浇汽油烧伤,抢救16天不治身亡。唐某闯入施暴的瞬间,她的粉丝们通过直播目睹悲剧发生,就住在家楼上的拉姆父亲和姐夫也来不及阻止。医生后来发现,拉姆除全身90%以上烧伤外,身上还有六、七处刀伤,额头上另有一刀。当日唐某被警方控制,12月10日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到现在,这家人被火烧毁的房子还没修好,家里仅余的父亲、大女儿和女婿,住在临时搭建的简陋棚子里,拉姆离世仍然是他们难以接受的事实。

拉姆遭受家暴超过8年,早期隐忍,中途才慢慢与母亲和姐姐卓玛说起,后期曾离婚两次,期间被唐某用两个儿子胁迫复婚,她曾向当地警方和妇联机构求助。反家暴法中对警察、法院、村居委会、妇联等机构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也设计了可由警方发布的告诫令、法院发布的人身保护令等基础的法律手段。但报导指,“拉姆找了公安局,公安局说无能为力,她又去找了当地妇联,当时接待她的人不屑一顾⋯⋯后来卓玛为妹妹与唐某吵架而被打,警方做了询问,之后就放唐某走了。”

妇联

妇女联合会,简称妇联,成立于1949年3月,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国性妇女组织。主要负责代表及捍卫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维护少年儿童权益。全国妇联主席一般兼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列席国家领导人。

这样原始、粗暴的暴力伤害事件,让人再次关注起法律对家暴受害者的保护到底足不足够的问题。许多矛头指向一线渎职。昨天,刑法学者曲新久在北京中央电视台法治节目《今日说法》中委婉指出,法律希望达到的强度与具体的执法力度之间,还有相当的一段距离。

而在冯媛看来,批评基层是轻了,“好像只是基层做得不好,中层、上层就没问题了⋯⋯不作为看上去是基层的问题,实际上是整个系统。不管是妇联、公安、民政还是医疗,都是这样。”她强调反家暴不单纯是反家暴,也与执法部门的人员培训、职权调配,司法观念与配套的法律措施,还有问责与监督制度,以及社会文化与新闻自由密切相关。从80年代开始就通过新闻、NGO、社区工作等推动性别平等,她在采访中用与案主、法律及政府人员打交道的丰富经验佐证观点,敏锐、激昂。

无论是立法前的李阳家暴案,还是立法后的宇芽案、拉姆案、山东不孕女子被虐案⋯⋯每年十数件恶劣暴力事件的曝光,与统计上共六千多万的受害者人数相比,实属九牛一毛,有限的舆论自由显然令表达不足。这两天,由尹约填词、谭维维演唱的新歌《小娟》意外走红,歌词浓缩了受家暴女性的遭遇和对女性的污名,在大陆音乐市场上属少见的大胆之举。但这样的女性之痛喷张有限,歌迷批评歌曲所属的专辑宣发不足,只在小范围内传播。

观念的缺口、执法的缺失,末端的问题、系统的问题,如同层层石灰,厚厚地刷在反家暴法和对外呼救著的女性的脸上。冯媛等妇女权利工作者,努力让石灰被摩擦得薄一点、更薄一点。“反家暴法给我的一个信心是,法律本身是民间自下而上推动的,推了十几年,还是搞成了,”冯媛向端传媒表示,“四年了,应该是可以启动修订过程了”、“但重要的还是实施,不是文字。”

卓玛拉姆。
卓玛拉姆。

端=端传媒,冯=冯媛

不被接住的拉姆(们),与名过于实的保护制度

“保护令的宣传不够,申请的不多,另外就是核准率低,核准的时候还打折扣。”

端:发生家暴,法院、民政系统、妇联系统、村居委会这些部门是有责任介入的,也最方便受害者求助。但是为什么,警方和妇联接不住拉姆?

:这种情况在很多地方都很常见。因为虽然有了法,但是有执法责任的机构的工作人员没有受到足够的能力建设,比如说培训,还有上级的要求,并没有把他们怎么规范处理家暴,纳入到对人员的日常工作要求和相关考核评估之中。

所以这些人还是按照自己对家暴的固有理解,或者说不理解来处理。只要没有看到皮开肉绽、伤筋动骨、头破血流,他可能就觉得这无非是家庭矛盾,你要过不下去了就去离婚。妇联可能觉得自己没有实际权力,公安可能觉得没有到一个要他们处理的程度,等于并不理解反家暴法对他们责任的规定。

端:执法机构对反家暴法的认知程度如何?《南都观察》2018年做过一个调查:167个被问到的公安派出所所长中,知道《反家暴法》的不到10%。

:其实很多人可能听说过这个法,但不知道这个法对他们的要求。这些人去问十个,八个都没有受到培训。比如(拉姆案)当地妇联可以代为申请保护令,他们也没有做,比如公安对所谓的轻微家暴仍然可以发告诫书,他们也没有做。

端:反家暴法中提供了包括保护令、强制报告书等在内的几种执法和司法的手段,意图为受害人提供第一时间的帮援。截至2019年12月底,各级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5749 份,这个数字多吗?保护令到底有多大作用?像告诫令、庇护机制等又多有效?

:不多!大陆多少亿人呀,台湾一年也发几千(编注:根据台湾卫福部统计资料,2016至2019年,声请保护令的案件有6185,5129,6198,3660宗),五千多是四年呢,一点也不多,而且核发率不高。按照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的调查,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24.7%的已婚女性遭受配偶的家庭暴力。而且核发出的保护令还要具体看,有很多是申请三个措施,但只批准了一个或两个措施,是打了折扣。尤其是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的措施常常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简单地说,保护令的宣传不够,申请的不多,另外就是核准率低,核准的时候还打折扣。

反家暴法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

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告诫书最大的问题,就像拉姆案这样的,前期公安觉得“没有那么严重”,没有用告诫书处理。其实告诫书保护的也是公安啊,如果早期做了这个处理,大家对公安不会这么愤怒。所以我刚才说湖北监利的万飞前警官为什么做得那么好,他就是尽力推告诫书。另外是公安培训也不够。去年浙江有个分手暴力,施害者要行凶,公安带著两个辅警就出警了,最后死了一个公安一个辅警。报导当然是写犯罪分子多凶残,但我们认为如果公安内部有足够的培训,家暴处警时对某些施暴人的危险性有足够的理解和防范,这类伤亡就可以减少甚至避免。

强制报告,反家暴法中用的语言是“应当报告”,主要是针对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儿童和心智障碍者。大部分地方没有激活这个制度,比如学生死了的案子,没有报告,只是在用自己的方式在处理,但这个其实是最容易问责的,却没有看到相关人员如何为自己的处理不当负责。

反家暴法第十四条 关于报告制度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庇护制度,有名无实,绝大多数庇护所没有派上用场。很多原因,第一是建在那里,但是没有宣传,很多人不知道,包括接警的公安也不知道;第二是硬件设施可以,但其他条件比较差,如比较远,缺少能提供基本的法律咨询和心理支持的工作人员,没有响应的业务能力;第三是进去之后相当于失去自由,很多庇护所是收容所的一部分,即使管理人员也有所谓的社工资格,考试考过了,但整个管理方式不是方便接受庇护的人的。于是这些资源都是闲置的,有庇护需求的人很多就只能自己想办法,或者继续住在危险的家里。

监护权的临时转移,还是有落实一些的,但比较大的问题是引用《反家暴法》不够,主要是引用别的文件。

其实各省、各部都发了各种各样的文件,重要的还是实施,不是文字。

就是因为没有把有关反家暴法的培训,以及反家暴法规定的流程和原则处理纳入日常的工作管理当中,于是法律是法律,相关人员的做法却没有特别大的改变,除非造成极端事件时才会被重视。

端:有做得比较好的地方吗?

:参差不齐。有的地方有所落实,比如重庆的巴南区,也是以农村为主的一个地方,它从2019年年中到现在,已经受理了大概160个保护令申请,核发率到了82.5%,它就是做得很好的。但在大部分地方,这些制度还是没有真正有效地实施。

所有相关部门问题都是一样的,第一是培训不够,第二是没有把反家暴纳入对工作的要求、包括考评,第三是统计数据不系统、不公布。就是因为没有把有关反家暴法的培训,以及反家暴法规定的流程和原则处理纳入日常的工作管理当中,于是法律是法律,相关人员的做法却没有特别大的改变,除非造成极端事件时才会被重视。

巴南区之所以做得好,我想肯定还是领导重视。报导上有很多套话,具体是什么原因我也不清楚。但我相信永远“领导重视”是最主要的原因,另外应该也有一批有理念的法官。

公安除了在2017年有一个视频培训以外,其他实实在在的推进不多。在这之前,反家暴网络和联合国妇女署相继支持湖南省公安和省妇联起草了一个公安处理家庭暴力的工作手册,后来在2012以全国妇联权益部、公安部治安局名义发布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警察工作手册》,但实际只是束之高阁,没有下发。

端:有没有督促下发的渠道?

:我们就是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提意见的方法督促,但你知道就是没有什么力度。

2020年3月28日北京,一名中国母亲戴著口罩和她的孩子穿过两个建筑物之间的阴影。
2020年3月28日北京,一名中国母亲戴著口罩和她的孩子穿过两个建筑物之间的阴影。

“不作为”不只是基层的问题,处理家暴看“天时地利人和”

妇联在体制中是矛盾的处境。其他部门对他们的意见,既不得不听,但又不是真的重视。

端:妇联作为官方机构,在政府或者党的体制内角色似乎挺重要的,但为什么在维权上依然让人失望?

:妇联在体制中是矛盾的处境。它首先是一个级别比较高的机构,妇联主席是国家领导人,是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它的配备和级别是很高。妇联说话,其他部门还是要重视他们的意见。

但是另外一方面,妇联不是一个实职部门,在政府和党的系统里没有实际的mandate(授权),不是一个能问责的机构,除了有“协调”这个法宝以外,没有别的手段做更多的推动。所以其他部门对他们的意见,既不得不听,但又不是真的重视。

二十多年来,妇联在推动政策和法律的出台上有很大作用,中国最早的反家暴政策,是在1996年从长沙的地方妇联开始推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接著湖南、四川等地的妇联推省级立法,国家的法律是在2015年才来。所以妇联在政策措施的出台、地方法规和全国性的反家暴法规的出台上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妇联也提供服务,每个妇联至少在县一级有“维权服务”这么个职能,在为被害者提供法律信息、法律代理方面,这个网路是不可替代的。

但他们的不足是,离受暴妇女的需求太远,比如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可能只是学法律的,并没有对性别不平等、家庭暴力有那么深的理解,也没有受到相应的培训。

再加上妇联这个体制是参照公务员管理。很多人不是带著对妇女事业、妇女维权事业的兴趣和热爱进入这份工作,而是把妇联工作当成一个职业,有的妇联领导更是组织安排调配过来的,对妇女平等、性别平等可能没有那么多的热情。

端:是不是说,在应对家暴的问题上,无论是哪个层级、哪个部门,都很仰赖个人的观念和能力?

:对,比较敏感和有观念的人,一个是接案会做得比较好,一个是会对同事的培训有所加强,还有就是对家暴的事情比较上心。另外一种现象是,在维权部门有些比较有能力、给力的人,可能过两年就被(正常)调职到其他部门去了,有心有力也用不上。

端:拉姆案最突出的特点是什么?是否能用来说明农村和民族地区维权的实际情况?

:我觉得目前看到的信息来说,这两点不太明显,主要体现的还是不作为,或者是没能有效地解决问题。他们还出警了,但出警之后没有有效解决。

但在别的案子可以看出来城乡差异,比如女方结婚住到男方家,从夫居,发生家暴要找村委会,结果一般都是男方家跟村委会更熟,没准还是自家的七大姑八大姨,女方娘家鞭长莫及,加上派出所离村里远,去报警的作用就不是很大。

另外要强调的是,农村和民族不一定就是不利反家暴的,有一些地方的民族实践反而有助反家暴。比如云南西双版纳州妇女儿童法律咨询服务中心,97年就成立了,在当地利用习俗结合反家暴,成为一个范例。

我不希望大家说这是基层的问题,好像只是基层做得不好,中层、上层就没问题了。我觉得要说“具体的责任单位、责任人”没有有效作为。有些问题看上去发生在基层,但结构性原因跟上层是密切相关的。不管是妇联、公安、民政还是医疗,都是这样。

看上去是基层的问题,但反映的是整个系统,比如法院系统从上到下的问题,比如上级妇联对下级妇联的要求都没跟上,因为各部门还是一个自上而下的体制,部门的政策、要求没有细化到。

没有问责,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其实受暴的人是可以发起问责,但第一是受暴的人不一定知道,第二是就算知道,民吿官就有一个吿不吿得赢的问题。

端:执行人员不作为、渎职部门被追责的案例极少,为什么没有行之有效的问责和监督机制?

:按照反家暴法的规定,没有作为且后果很严重的话,是应该被问责的,但现在基本上没有看到有问责的情况发生,不管是拉姆案还是之前比如山东女子因为不育被丈夫虐待致死的案件。更早的时候,陕西和山东都有女学生被家暴致死,也只是说总结经验教训,但也没有问责。所以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反家暴法第三十六条 关于追责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问责也有一个难度是,如果本系统上级部门不主动问责的话,监督比较难(中国行政问责制的问题,可略见于这篇论文)。其实受暴的人是可以发起问责,但第一是受暴的人不一定知道,第二是就算知道,民吿官就有一个吿不吿得赢的问题。好多人不愿意去吿公安,因为可能这个家暴没有这么“厉害”,或者就算关了15天,或判个两年三年,他出来还是要找你的,更重要的是,会担心问责之后如果再报警,或许更难得到处理,甚至受到排挤和报复。如果法制本身没有建立得比较好,又没有其他配套制度的话,问责还是比较难的。

端:妇联、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实际上谁比较强有力?

:这个也是看地方,没有一刀切的回答。按道理说,现在公安接到110的报警比较多,公安应该是第一线,但如果他们不积极、不作为,那也强不了。

比如说重庆巴南,保护令发得比较多,是法院最强;有的地方是妇联最强,它提供服务,或者推动法院公安检查院民政部门的工作;个别地方比如湖北的监利,原来公安的法治大队队长万飞他很厉害,他公安推得很强,甚至和当地妇联联合发起一个民间组织,退休了也去这个组织工作。

端:还是看人、看领导的做法?

:天时地利人和吧。

2008年2月16日昆明,一面破裂的镜子在一家餐馆里。
2008年2月16日昆明,一面破裂的镜子在一家餐馆里。

《反家暴法》的推动与缺口

中国的立法过程中,NGO并没有机会直接参与讨论,并不是所有的利益相关方都有同样的机会和议价能力。民间提出的版本不是国家起草的基础。

端:《反家暴法》出台之前,妇女团体NGO一直在推动,这个过程是怎样的,是否有过妥协和调整?

:“妥协”要看语境,一般来说没有资格用妥协,因为中国的立法过程中,NGO并没有机会直接参与讨论,并不是所有的利益相关方都有同样的机会和议价能力。单独设立反家暴法是民间妇女团体率先提出来的,反家暴网络起草、2003年提交人大的法律本身比较理想,而最终成文的法律是政府中不同利益相关方最后达成共识的结果:

民间提出的这个版本不是国家起草的基础;妇联提出的版本我们没看过,因为没有公开;后来是国务院妇儿工委,受国务院法制办的委托起草了一个稿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他们内部征求意见之后出来一个公开的全民的征求意见稿。这稿修改之后提交给全国人大,全国人大一读之后又面向全面征求了一次意见,最后二读通过。(编注:该法是中国大陆少数仅经二审就通过的完整法律)

端:也就说妇女团体有意见的话,是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提出?

:对,我们就和全国人民一样,通过电邮、通过网络给反馈。我们当时也发动了声势浩大的活动,收集了很多意见,也和残障团体、关注慢性病的团体、姐妹机构、(家暴)受害人等,吸收了很多意见,提出我们的建议。最后通过的稿子还是比草案有进步。

端:你印象中被采纳的最重要的意见是什么?

:第一是家暴的涵盖范围,从法定的家庭成员(“血缘和姻缘关系”)扩大到“共同生活的人”,保护范围扩大了;第二是保护令的执行,本来没有写公安机关,后来写进去了,不然保护令就像没牙的老虎;第三是新闻媒体要发布相关信息,除了宣传之外要发布公益服务的信息,就是突出媒体的作用。

改善的话,可以多列举一些,把经济和性方面的内容明文列入,比如干涉婚姻恋爱自由,比如所谓的彩礼、财产控制,还有强迫生育等等。

端:有哪些需要持续填补的漏洞?

:法条上,对家暴的定义和范围,现在还是用列举式和“等”字,等字之后的没有明文列出,好像“等”字之后的就可以不管了,会影响对立法的理解。改善的话,可以多列举一些,把经济和性方面的内容明文列入,比如干涉婚姻恋爱自由,比如所谓的彩礼、财产控制,还有强迫生育等等。

反家暴法第二条 关于家暴的定义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还有保护令的实施,“公安机关协助执行”还是可以加大力度,改成“公安和法院共同执行”。不过中国是这样,公安是个强势部门,如果他不同意写进去也没有办法。

反家暴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人身保护令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另外法律规定要对施害人进行心理辅导,并把责任交给妇联、共青团。但首先妇联、共青团没有权威的力量去要求施害者来做这个矫治,另外他们也没有这个专长。我认为应该要求施害人接受心理辅导改成认知和行为的矫正,权力应该给法院和公安,由他们酌情要求,然后给有服务资质的人来承担。

追责的问题上,应该加强执法的监督。因为法律主要不是规定惩罚的,没有办法具体到一个人两个人身上,但它应该加强法律的执行机制。不过追责问题,也不单是反家暴法的问题,而是整个中国的问责机制。追责的目的,也应主要著眼与促进法律的切实执行。

家暴中的离婚与孩子,《民法典》的问题

说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而不适用于家暴离婚,本身就是对家暴的极大误解,或者说是不切实际的想像。遭遇家暴的人难道就不能协议离婚吗?

端:拉姆案一个值得注意的特点是,双方离婚了两次。第一次复婚,是因为唐路拉著两个儿子以自杀相要胁,复婚不久就恢复家暴行为;第二次离婚,法院还是把儿子判给了唐路。拉姆还曾经在网上晒离婚证,说感觉自己安全了。结果惨剧还是发生。这说明家暴的什么特点?离婚对终止家庭暴力的力度有多大?

:家暴也是分情况,取决于不同的施暴人。有相当一部分施暴人,离婚就能终止暴力了,两个人就没什么接触,也没什么关系了。但是有一种施暴者,台湾有一个词叫“危险情人”,这种就比较难摆脱。这样的人直到他找到下一个牺牲品,是不会罢休的。离婚就只能减少遭遇骚扰和暴力的频率,但不能根除他的骚扰和暴力,甚至有时更危险。像唐某这样极端的没有那么多,但相当一部分危险情人不是靠离婚和分手解决的,只能减少一部分家庭暴力的可能性。

端:中国今年5月新通过的《民法典》上,规定离婚法要有三十天的冷静期,2021年1月1日起也要开始实施了。也有官方媒体和学者出来“澄清”,声称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家暴一般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则不适用离婚冷静期。你怎么看这种声明?从实践中讲,遭遇家暴的女性起诉离婚的过程中,有什么困难?

:首先,说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而不适用于家暴离婚,本身就是对家暴的极大误解,或者说是不切实际的想像。遭遇家暴的人难道就不能协议离婚吗?遭遇家暴的人,有时是自己想离婚,可能一次协议不成,第二次协议能成。(有)冷静期的话,可能今天你说服这个人去离婚了,结果一个月之后他就不再去了。现实中有不少这样的例子。

第二,诉讼离婚是怎么回事?我们(的法院)第一次基本都是调和不调离的,调解不成第一次不判离,第二次要过六个月再起诉,还不一定判离。我们知道的很多案子都是不判离。

端:我看到一个数字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诉讼,以调解或主动撤诉方式结案的比例高达62%

:无论是调解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关键是对想离婚的人来说,希望结果是能离婚,这也是他们的自由和权利。在目前的情况下,判决离婚也常常不认定是家庭暴力,它会自以为是地说这是对孩子不好,对什么什么不好。所以我的重点是,第一离婚是成年人的权利,第二离婚是摆脱家暴的一个途径。

我觉得冷静期本身就是一种父权制的立法思想,就是你们即使已经是成年人,也不一定能够决定自己的事情,要一个家长来左右决定。这就影响了家暴受害者通过离婚躲避家暴的有效性。

现在有的省,如广东,在配套的地方法规里包括,“孩子被迫目睹家暴”也算是家庭暴力,我觉得这个在下一次的修法中也应该提出来。

端:通常来说,若一方证实有暴力,则会由另一方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但在拉姆案中,两次都把孩子判给了男方,而孩子也被男方加以利用为威胁复婚的工具。这反映的实践问题是什么?

:几年前北京有一个有名的案例,男方是《琅琊榜》武术指导,法院都已经认定了男方实施家庭暴力,还把幼小的孩子从母亲身边带走了不让见,这么恶劣的行为还是把孩子判给了男方。说是不要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尽量给孩子好的生活条件一般来说男方条件不会差,另外潜意识是认为孩子是男方家的后代,有这个思想。

端:法律上用的词是“成长有利原则”。

:对,成长有利原则可以说爸爸家有房子,爸爸家收入更稳定,把孩子藏起来就说“不要改变孩子的成长环境”,孩子有爷爷奶奶照顾。也不仅仅是法律条文本身的问题,而是司法里面有这种思想的体现。

现在有的省,如广东,在配套的地方法规里包括,“孩子被迫目睹家暴”也算是家庭暴力,我觉得这个在下一次的修法中也应该提出来。现在太多成年人施暴的时候不回避孩子,会带来不安全感,也会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学业的发展。

2020年4月30日北京,一名中国妇女戴著口罩在北京紫禁城外拍婚纱照。
2020年4月30日北京,一名中国妇女戴著口罩在北京紫禁城外拍婚纱照。

自下推动、自外监督:溢出“反家暴”之外

为避免前些年领导干预法院判案的弊端,这些年说“不要影响司法独立”,结果又变成什么案子外界都难以过问。

端:你反复强调过各部门自上而下的观念与培训有待强化,那么你又如何评价外部的监督力量是否有效?

:第一当然要有媒体报导,不管是正规的媒体还是宽泛的网媒还是个人自媒体,但现在动不动就被删,这不是一个就反家暴而反家暴的问题,而是媒体的报导空间问题。第二是立法机关的监督,但现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立法机关的监督作用也不是那么好发挥。第三是公众监督,这方面这些年积极的旁观者很多,一直都能做,但都是不一定总是有力度的。第四是检察院的监督也应该进一步发挥,虽然现在它是比较积极的机构。

为避免前些年领导干预法院判案的弊端,这些年说“不要影响司法独立”,结果又变成什么案子外界都难以过问。人大对个案和类案,都基本不提监督了。妇联可以发挥不可替代的监督和倡导作用。很多涉及性别暴力的案子,有没有妇联的积极介入结果大不一样。

端:“司法独立”反而成了懒政、怠政的借口?

:倒不完全,实际上是让你无从监督⋯⋯媒体监督的话又说你是“舆论审判”。

中国的反家暴法,把预防放得很重,从这个角度来说不消极。但这些责任部门怎么样真的跟上,才是重要的。

端:有观点认为大陆对家暴的预防整体上还是消极的,你怎么看这种说法?

:一级预防就像树立健康生活的理念,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不额外花钱,而且可以省掉得病后看病的很多钱。二级预防就是有点小的不舒服就赶紧采取措施,不要越拖越严重。三级预防就相当于出现问题,马上医治,预防进一步恶化,或者引发其他的健康问题。

家暴也一样,初级预防要树立平等的、非暴力的观念来处理性别关系和家庭关系,解决矛盾争端,这就包括摒弃各种陈旧的性别规范,这要靠社会氛围,特别是各级的教育,从幼儿园一直到大学;二级预防是,有危险的信号要及时躲避、即时求助;三级预防是发生家暴后要有效处理,就是我们上面说的那些,预防下一次、再犯的频率。但我们现在这些做得都不够。

现在有各部门的联席会议,但这个形式怎么样能真的有效?首先是要有数据和信息的共享,但现在好多公安机关还是以各种各样的理由保密数据,不和妇联共享,那妇联也无法跟进,比如高危家庭的走访等。中国的反家暴法,把预防放得很重,从这个角度来说不消极。但这些责任部门怎么样真的跟上,才是重要的。

读者评论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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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国行政问责制的问题,可略见于这篇论文。上面贴的链接打不开,请重传。

  2. 至於地方分權與獨裁的關係,的確有很多國家,特別是歐洲國家都有長久的封建傳統,地方貴族領主有很大的權力。中國從清朝邁向民國也是經歷了湘軍淮軍乃至後來東南互保帶來的地方軍閥崛起。但與其說是地方分權能帶來民主,倒不如說是地方分權能削弱獨裁中央壓制民主運動的能力。正如台灣日本韓國的民主轉型跟地方分權的關係都不大,畢竟總不能說蘇聯設立各個加盟共和國有利於他們以後獨立並邁向民主吧。

  3. 中央集權跟民主制度還有司法獨立根本就不是相互對立的概念,很多國家都可以同時做到「中央集權」而且具有民主制度,倒不如說既有民主制度又不是中央集權的聯邦或者是邦聯制國家才是少數。以台灣為例,作為一個民主國家,有相當多的縣市對於同性平權是總體呈反對態度,但是因為台灣中央及地方的權力關係。地方不能越過中央立法保障或限制同婚。這正是台灣相較於美國聯邦制國家中央集權的體現,跟是否民主跟司法獨立無關。
    關於台灣同婚公投縣市的分佈。可參見下方連結:https://www.storm.mg/article/1296475?page=1

  4. “所谓地方分权就能打破独裁么?”自己看我講的原文,地方分權僅為打破獨裁要素其中之一。倒是某人堅持只要經濟發展和法律就可當萬能之論。自己樹稻草人會打得好開心,還是講馬教信徒都是信仰狂熱之偏執分子。

  5. 所谓地方分权就能打破独裁么?阿拉伯世界一直求统一而不得,许多阿拉伯国家依然处于独裁统治和教权思想中。
    美国的政治一直都很民主,但是很长时间里美国妇女一样活在家庭中父权统治之下,那里的女性和世界其他地方一样会遭受荡妇羞辱,最终解决这个问题是靠法律,是靠经济发展给女性带来的独立机会,而不是靠美国分裂成五十个州。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什么国家,在封建时期农业时代都是纵容了这种家庭范围内的父权。
    我可以告诉某些人,如果中国开放地方分权,那么很多民族地区马上会要求实施伊斯兰教法,用沙特的标准要求妇女着装,开一个大大的倒车,这已经在之前的云南沙甸回民区已经发生过了,后被中央取缔。
    自新中国建立以来,国家意志强力的地区恰恰是男女最为平等的,如东北;地方宗族势力强盛,所谓“地方分权”很强的地区,如潮汕,有能力公开对抗计划生育多年的,恰恰是至今而言最不讲男女平等的区域。
    什么问题都归因于大一统和中央集权是十几年前的老黄历了,希望各位能在更高地层次上批判问题,而不是秉持一些恨国党的陈词滥调。

  6. 首先,針對“原因是一种“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思维”此言。
    而這種傳統思維如何而來,“保守的社會風俗”從何而來?已經有人提出父權制作爲緣由。父權制其實是家庭層面的獨裁,而中國自古以來亦有“君父”的政治傳統,所謂獨裁貫穿上下,必然造成至上而下對個體和弱勢群體的全面壓迫。女性所受到的不公,同殘疾人,性少數,甚至是某些時期的讀書人所受到的欺辱,其實是相通的。
    而爲何有獨裁?所牽涉到的範圍太廣,我只講其中一點,恰恰是中央與地方的實力不對等,造成中央無需考慮與地方進行對等的博弈。歐洲爲何為民主發源地,各個國家誰都無能力作爲中心吞并其他國家是一個原因。既然無法吞并,只好坐下來講數,此乃人之常情。所以地方分權乃打破獨裁的第一步。
    最後,針對經濟發展和法律萬能之説,有人講印度,只需講一票中東富可敵國的王爺國家就可以作爲反例。

  7. 冷静期本身就是一种父权制的立法思想,就是你们即使已经是成年人,也不一定能够决定自己的事情,要一个家长来左右决定。——是这样的,中国没有成年人,不允许有个人意志,一切都必须由最上面的大家长用集体意志决定。

  8. @秋本明 中央集权制度恰恰是有助于先进理念进入落后的地方社会的。 社会问题是独立于政治问题存在的。
    必须注意到的一点是,地方官员不重视这个问题恰恰是中国地方社会不把女权当回事的结果,是一种“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思维,这不是地方分权能解决的,也不是中央集权带来的。 落后地区的社会观念就觉得打女人这件事不是法律问题。
    如果是一个地方分权的民主选举制系统,地方当局只会更加忽略这种女权议题,印度就是一个例子。无论印度国会通过的法律有多么先进,地方上的政法当局还是会按照保守的社会风俗去进行司法实践,很多女孩被强奸了就只能嫁给强奸者 ,次种姓还是主导社会生活。
    司法独立,地方分权还有民主选举根本不具有改变社会的能力。改变社会只能依靠经济发展和法律,而中央集权有助于法律的跨地区推广和执行。

  9. 中国的法制是自上而下,很少自下而上,只有这个问题走向了极端情况,受害人变成加害人来报复社会,死十几个人后,民怨沸腾,中央才会重视,中央一旦重视,地方就不得不重视,所以尽管看起来是民众请愿,其实地方更多是看中央而不是自己辖区的民众,这就是中央集权的弊端,特别是中国大陆去这样的体制下,这样的悲剧只会越越多,越来越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