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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场新闻案:被告煽动罪成,法官认定《立场新闻》成“中伤政府工具”
8月29日,区域法院法官郭伟健就“立场新闻被控煽动案”公布裁决——《立场新闻》所属公司 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立场新闻》前总编辑钟沛权及署任总编辑林绍桐被裁定“串谋发布或复制煽动刊物罪”罪名成立,而17篇涉案文章当中,11篇被裁定具有煽动意图。
被裁定具有煽动意图的11篇文章,包括罗冠聪、陈沛敏、区家麟、张昆阳的博客文章,以及何桂蓝的专访、中大冲突的两周年专访。法官认为,相关文章分别涉及“作者在无客观基础下,指控律政司检控初选案荒谬及滥权”、“在无客观基础下攻击《国安法》、煽动罪等执法及检控程序,意图引起憎恨”、“受访者提倡反宪制抗争理念”等。
至于被裁定不具煽动意图的6篇文章,包括对邹家成、梁晃维、罗冠聪、许智峰及梁颂恒的专访,以及有关邹幸彤获颁“中国杰出民主人士奖”的报道。法官认为,这些文章只涉及参选人的政治观点,没有鼓动他人行动,而邹幸彤得奖报道纯属新闻报道。
法官郭伟健在判词提到,就煽动罪而言,发布涉案文章的时代背景是“不可或缺”的考虑因素,而且必须考虑该段期间的公众是否容易受到煽动。法官认为,涉案时期是“民粹年代”、“不愿寻找真相的年代”,市民对政府不满和不信任,不稳因素在《港区国安法》实施后仍然未有完全消除,政府容易成为谣言的攻击目标。
就钟沛权供称《立场新闻》的理念是守护普世价值,法官并不接纳。法官引《立场新闻》创刊辞及“反修例”期间的多篇社论,包括当中“以香港为本位”、“香港,是香港人的主场”等说法,指社论使用的是挑动情绪的字句,还对警方展示了敌意。此外,法官引当中“借来的地方”、“借来的时间”等字眼,认定钟沛权“恋殖”、不接受香港回归(指主权移交中国)等,认为钟沛权声称《立场新闻》没有政治立场“绝对是谎话”。法官认定,《立场新闻》带有政治理念,理念是本土主义,其媒体路线为支持及促进香港本土自主,在“反修例”期间成为了抹黑和中伤中央及特区政府的工具。
“立场案”公布裁决后,香港记者协会发表声明,指该案明确反映香港新闻自由衰落,案件在裁决前已经对香港新闻业界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记协指,港府于年初将煽动罪的最高刑罚增至监禁七年,而此案加剧了新闻工作者的担忧,深化寒蝉效应,对新闻自由构成更严重的伤害。记协强烈反对使用煽动罪、《港区国安法》、《基本法》第23条等法例,检控按《基本法》行使权利进行新闻工作的人士。
“立场案”是香港主权移交后首宗传媒被控煽动罪名的案件。案件早于2022年10月开审,审讯历时57日,至2023年6月28日完成结案陈词,原定于去年10月4日裁决,但押后至去年11月15日。因应英国枢密院最新裁定煽动暴力或动乱意图是煽动定罪的“隐含必要条件”,控辩双方曾呈交进一步书面陈词。
同时,“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谭得志被控“发表煽动文字罪”一案,谭得志一方争议煽动罪必须证明煽暴元素。“立场案”法官郭伟健因此将该案裁决押后至“谭得志案”有结果后的30天内。今年3月7日,高院上诉庭驳回谭得志一方的定罪和刑罚上诉申请,理由是普通法下的煽暴意图并非法定煽动罪的必要元素。当时,“立场案”原定于今年4月29日裁决,但据报法官需要更多时间考虑,因此第三度押后裁决日期至8月29日。
煽动罪首案:终院向谭得志部份批出上诉许可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谭得志于2020年摆街站期间发表“黑警死全家”、“光复香港,时代革命”等言论,事后被裁定11项罪名成立,包括7项“发表煽动文字罪”。谭得志不服定罪,就3个法律观点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8月14日,终院就其中两个法律观点批出上诉许可,但就煽动罪是否违宪此一议题拒批申请,聆讯将于明年1月10日进行。
谭得志一方提出申请时,指案件有3个重大而广泛的法律观点:一、《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及第10条下的煽动罪是否属“可公诉罪行”,必须由设陪审团的高等法院原讼庭处理;二、控方是否必须证明煽动罪意图,包括煽动他人使用暴力;三、承上题,假如答案是“否”,是否不合比例限制言论自由、不符合“依法规定”原则,而违宪。
终院判词解释批出部份上诉申请的理由。其中,上诉方指煽动罪必须针对涉及直接威胁政府或国家领土完整的意图,才与“维护国家安全”的合法目的相关。终院质疑上诉方提出的定义过于狭窄,也无权威依据。终院认为,香港经历2019年“社会不稳”后,将带有煽动意图的言论和出版物视为国安威胁是合理的做法,因此裁定煽动罪与维护国安的合法目的相关。
终院认为,煽动罪已经列出免责意图,给予空间容许市民提出合法和有建设性的批评,并且平衡了社会利益和个人言论自由,因此拒绝就煽动罪是否违宪此一议题批出上诉许可。
元朗 7.21“白衣人”上诉案:1名被告上诉得直、1名原审脱罪被告发还重审
2019年7月21日元朗“白衣人袭击市民事件”中,8名白衣人分别被控暴动、有意图伤人等罪名,原审裁定7人罪名成立、1人脱罪。其中4名罪成被告提出上诉,上诉庭于8月28日颁布裁决,裁定被告蔡立基上诉得直,其暴动及有意图伤人定罪获撤销,但驳回另外3人的上诉申请,维持其定罪和刑期。
此外,律政司就脱罪被告王志荣采取案件呈述方式上诉,获上诉庭裁定得直。针对王志荣裁决发还原审区院法官叶佐文重新考虑,案件于10月15日在区院提讯,王志荣获准以原有条件保释候讯。
蔡立基一方提出上诉的理据,是蔡在原讼庭上被要求做咧嘴露齿等表情和动作,以跟涉案片段中犯案人的身体特征作比较,相关要求是要他自证其罪。上诉庭法官彭伟昌在判词指出,蔡没有被要求回答问题或作出针对自己的供词,不属被要求自证其罪,但相关行为确实构成要求蔡协助控方举证,侵犯了被告必须由控方证明有罪的基本权利,蔡的定罪也必须受到质疑。
判词指出,剔除原讼庭要求蔡做动作以辨认其身份的决定,法庭可以用作辨认的证据余下警方照片、事发现场录影和截图,以及蔡在原讼庭庭审期间的正常走动和面容。关于第三项,由于上诉庭法官非原审法官,因此“无从稽考”。就此,上诉庭要回答“是否任何事实裁断者都会基于前两项证据而肯定 D8(蔡)是现场那人”这个问题,是“不无纠结”的。
判词提到,假如只根据警方照片和事发影像作出比较,可以“肯定”蔡跟影片中犯案人是同一个人,理据不仅两人同样有“爆牙”,而且两人“身型、头型、发型、脸型、五官和五官分布都完全脗合”。然而,上诉庭认为人物辨认始终是主观的,“不同的人可以有不同的结论,所以不认为可以论断何谓任何陪审团都会必然达致的结论”,最终裁定蔡上诉得直,撤销其定罪和判刑。
至于在原审脱罪的被告王志荣,原审认为影片中犯案人配戴口罩的面容跟王不完全相像,虽然犯案人所穿球鞋跟王家中管有的是同一双,但有可能是王替人保留,行径自招嫌疑,因此裁定他无罪。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诉之下,上诉庭指出虽然原审法官主观认为片中男子配戴口罩的面容跟王不完全相像,但判断犯案人是否王志荣时,应该同时考虑到时间、地点、距离、衣着、其他身体特征等多项因素之间的脗合,以及这些脗合纯粹是巧合的机率。
上诉庭指,原审法官“完全弄错”处理问题的进路,将有着各种限制的肉眼辨认视为具决定性的,以肉眼判断片中犯案人跟王不完全相像后,反过来推倒王家管有球鞋的证据,因此认为原审裁决有悖常理,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案件发还原审法官重新考虑。
反恐条例首案:陪审团裁定1人交替控罪成立,另外6人全部控罪不成立
2019年12月“国际人权日大游行”前夕,警方指在全港多处地方搜出包括手枪、子弹的大批武器,事后拘捕多人,指他们串谋以枪械和炸弹杀警。港府及后首次引用《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下的“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起诉被捕人士,成为香港首宗“反恐案”。被告当中,6人否认“串谋谋杀”、“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等可囚终身之控罪,另1人否认串谋众筹以作恐怖行为罪。
8月29日,由3男6女组成的陪审团裁定其中一名被告赖振邦一项“串谋导致相当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罪名成立,他的另外两项控罪,以及另外6名被告的全部控罪均不成立。
陪审团于27日开始退庭商议裁决,期间三度向法官提问:一、第一项控罪(即《反恐条例》下的“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与其交替控罪(即“串谋导致相当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有何分别;二、如何定义恐怖主义行为中的“财产的严重损害”;以及三、若未能达成有效裁决,应如何处理。
就第一道问题,法官张慧玲解释《反恐条例》控罪必须证明被告有意图在公共场所放置炸弹,而且有意图令他人死亡或严重受伤,而其交替控罪毋须理会地点,只要证明被告有意图相当可能会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
就第二道问题,法官指出相关法例没有定义“财产的严重损害”,着陪审团凭自身经历和智慧决定。就第三道问题,法官提醒陪审员互相借鉴及考虑他人意见,商讨后仍然没有共识可以寻求法官指引,并尽量达致大比数裁决。
至陪审团就本案达成裁决,获裁定无罪的6名被告当中,只有刘佩凝获准保释而不曾还柙,另外5人被收押1219日至1538日不等。至于被裁定交替控罪成立的赖振邦,至当日已经还柙1452日。
8月30日,同案认罪的被告开始求情。“本土民主前线”前成员钟雪莹于开审前承认“无牌管有枪械及弹药罪”,辩方求情指她案中角色被动,因受男友、即同案被告苏纬轩影响而犯案。法官接纳钟真心悔改,为维系情侣关系而犯案,还柙时有正面改变,将来重犯机会甚微,但判刑必须具有阻吓力,最终判处她监禁7年4个月。
初选47人案:法庭继续处理被告求情
47名泛民主派人士于2020年立法会选举前组织或参与“35+ 初选”,事后被控涉嫌干犯《港区国安法》下的“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共有45人罪名成立(14人经审讯被裁定罪成,31人认罪),第一至第四批的26名罪成被告已于7月求情完毕。
第五批被吿包括朱凯廸、张可森、黄子悦、伍健伟、尹兆坚、郭家麒、吴敏儿和谭凯邦8名新界西参选人,原订于7月30日开始求情,预计需时3天。法庭指因“不可预视的情况”,将求情押后至8月27日进行。原订第六批求情、参选新界东的梁国雄和柯耀林提早与第五批一同求情。案件由《国安法》指定法官陈庆伟、李运腾及陈仲衡审理。
前“天水连线”成员、前元朗区议会议员伍健伟没有委托律师求情,而是自行发言。他表示初选“35+”是“阳光下进行”,手段、目的都“清晰明确而为人熟知”。他还称“五大诉求”是合情合理、没被法庭裁定违法,并指认同本案或致“宪政危机”,但不同意是“宪政灾难”。法官李运腾问伍发言是否代表没有悔意,伍沉默一下,回答:“是。”
张可森、梁国雄、朱凯廸和黄子悦的代表律师亦完成陈词。其中,张可森、梁国雄的律师宣读了他们的亲撰求情信。梁国雄在信中指自己1970年代参与政治运动,想改变社会不公,从没放弃,“今天我虽然成为阶下囚,但我毋怨”。
流水式集会案:7名泛民人士终极上诉失败
黎智英、吴霭仪等7名泛民主派人士就2019年8月18日“流水式集会案”的“参与未经批准集结”定罪上诉至终审法院,指香港法庭应该采纳英国最高法院案例定下的“执行相称性原则”,以考虑检控和定罪决定有否不符比例地限制集会自由。至上月12日,终院5位法官一致裁定7名泛民人士“终极败诉”,判词指两宗英国案例的法律背景有别于香港,香港法庭不应跟随相关案例。
终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及常任法官李义共同颁布的判词指出,港英两地处理人权挑战的法律框架并不相同——在香港法庭,若被挑战的举措无法通过相称性评估,法庭可以考虑通过颁下补救令予以纠正;若法庭无法颁布补救令,则可通过宣告该违宪举措无效予以废除。在英国,法院可以选择的补救措施有限,例如法庭无权宣告措施或条例无效,因此被宣告为不符合人权的条文依然会被视为有效法律而继续执行,因此才有机会衍生检控、定罪等决定有否不合比例地限制权利的考虑。终院认为,基于港英两地评估限制相称性时可能会有不同问题和考虑,香港法院不应该跟随两宗英国案例,而应该遵从本地已确立的违宪审查原则。
终院海外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勋爵在判词提到,港英两地宪法安排不同,前者宪法权利是“基本权利”,后者是“公约权利”,而英国宪法以“议会至上”为基础,因此英国法院的权力在某些方面比香港法院更加有限。基于这些宪法差异,港英两地法院裁定限制不相称后会采取不同做法。
终院指出,由于终院在2005年“梁国雄案”已经确立《公安条例》相关法例合宪,上诉人针对相关法例的宪法挑战被驳回,而上诉人也没有就警方反对游行的决定提出宪法挑战,至于上诉人针对定罪的事实基础上诉已被驳回,因此下级法庭在定罪之前毋须进行额外的相称性评估。终院认为,上诉方的主张违背了香港与宪法挑战有关的所有原则,尤其是相称性评估原则,因此上诉方主张不能成立,也对宪法问题没有实质影响。终院重申,对拘捕、检控、定罪及判刑进行单独相称性测试是不适当和不必要,最终5位法官一致裁定上诉方败诉。
裁决做出后,参与审理“流水式集会案”终极上诉的终院海外非常任法官廖柏嘉于8月14日发表声明,宣布因应外界忧虑而辞去“媒体自由联盟”(Media Freedom Coalition)辖下新闻自由法律专家高级小组主席一职。
廖柏嘉是英国最高法院前院长,他因参与裁定“流水式集会案”7名泛民主派人士终极败诉受到英国舆论和多个国际新闻自由组织的抨击。英国《独立报》以头版报道该案判决,评论称由英国法官将黎智英关进监狱是“耻辱”,并且引述前港督彭定康,批评廖柏嘉认为参与审理此类案件能捍卫香港法治是“妄想”。
廖柏嘉罕有地回应舆论对法官的批评,强调自己担当香港法官的角色时,跟其他任何地方的法官一样,是基于当地法律处理席前案件。
不过,廖柏嘉随后通过“媒体自由联盟”专家小组发表声明,称在数个月前已经提出有意辞任小组主席一职,原因包括上任已经接近五年,以及外界对他担任香港终院非常任法官有忧虑。为免外界出于对其香港非常任法官职务的过份关注,而忽略专家小组重要、具有影响力的工作成果,他认为当前是时候辞任小组主席。
“媒体自由联盟”于2019年7月组成,成员组织分别来自51个国家,致力推动新闻自由、保障记者安全等。自联盟成立起,廖柏嘉担任新闻自由法律专家高级小组主席。去年12月,联盟曾经发表声明,批评中国及香港政府打压香港新闻自由和独立媒体,包括检控《立场新闻》前总编辑、《苹果日报》创办人黎智英等新闻工作者,在新闻媒体之间产生寒蝉效应。
世界女排联赛期间侮辱国歌案:21岁青年被裁定侮辱国歌罪成
去年6月、世界女排联赛于红馆举行期间,一名21岁青年在播放中国国歌时发出嘘声、倒竖姆指及唱出《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事后被裁定“侮辱国歌”罪名成立,至8月19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监禁8个星期,但准保释等候上诉。
裁判官林子康判刑时指出,虽然辩方称被告有悔意,但被告再三强调自己没有意图侮辱国歌,因此被告有悔意的说法“不太有力”。不过,裁判官同意被告警诫下称“唔钟意”中国队和中国国歌不等同带有政治原因,故不会视被告带有政治原因犯案。
裁判官指出,本案条例相当新。裁判官引述“罗敏聪案”案例,指需要考虑条文的立法目的和控诉要旨,有关侮辱国旗部份也适用于侮辱国歌,国歌是一个国家的象征、独有的象征,代表国家的尊严、统一及领土完整,条文制定旨在维护国歌的尊严,必须全面保护国歌免遭侮辱,才能产生应有的效用。
裁判官参“罗案”的5项原则,同意辩方所言,被告是在没有预谋或策划之下犯案;没有伙同他人犯案;被告的实质行为相比其他同类案件行为来说不是最差及最严重;被告没有持续侮辱国歌,行为少于一分钟,也未有在不同位置移动。不过就第5项原则,即侮辱行为的时间、地点、场景和可能引起的反应,裁判官指案发场合是一年一度的国际大型盛事,在场人数众多,在场人士相当有可能因为被告的行为而变得激动,或有机会发生冲突,事实上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只能说是不幸中之大幸”。
裁判官认为,本案被告的罪责明显比“罗案”被告轻,但考虑相关罪行立法原意,不认为可考虑非即时监禁的刑罚。裁判官以监禁9周为量刑起点,考虑被告的自闭症及过度活跃症病情而扣减一周,最终判处被告监禁8周。辩方表明会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诉,向法庭申请保释等候上诉。裁判官批准被告以港币8000元保释外出,条件包括不得离港、每周到警署报到一次等。
壁屋羁留人士被木棍桶肛案:两案合并审理
一名18岁羁留者在西贡壁屋惩教所还押期间疑被人用木棍桶肛门致永久伤害,需要接受直肠手术、安装人工造口。事后,一名时任惩教助理、4名羁留人士被控“有意图而伤人罪”等罪行,另一名退休惩教助理被控“藉公职作出不当行为罪”,两案于8月23日在观塘裁判法院再度聆讯。
就两案应否合并处理,控方指出两案基于共同事实和证人,分开审理或要重复传召全数36名证人,合并明显能节省法庭时间,也不会对被告造成不公。裁判官王证瑜接纳控方申请,批准两案合并及转介区域法院,案件将于9月12日在区院提讯。
首案案情指,5名被告于2023年12月26日在壁屋惩教所 B 座1楼 B3-A 活动室外楼梯,意图使事主身体受严重伤害,而非法及恶意伤害事主。其中,首被告、时任二级惩教助理谭力翀另外被控一项“串谋作出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作为罪”,他被指于2023年12月26日至2024年1月14日期间,讹传事主的伤势源于事主自己用笔划伤肛门。
次案案情则指,被告于2023年12月26日至2024年1月17日之间,无合理辩解或理由下故意作出失当行为,其一是未能执行作为部门主管的职责,其二是未能举报首案首被告袭击事主一事。
食环小贩主任招聘案:认罪首被告称曾听同事提及招聘有“不成文规定”
食物环境卫生署8名首席小贩管理主任被指在“2019年助理小贩管理主任招聘”中优待部份应征者,分别被控“串谋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首被告、案发时为署理首席小贩管理主任的罗世华承认控罪,另外7人否认控罪。区域法院于8月21日审理案件,由控方读出开案陈词。
控方指出,食环署于2019年2月进行助理小贩管理主任招聘,同年7至8月进行面试,就此设置4至5个遴选委员会,本案首7名被告加入委员会。
控方引述认罪被告罗世华供称,其他职员曾以 WhatsApp 向他发送应征者姓名、面试日期等资料,而他也不时听到同事提及招聘活动有“不成文规定”,即聘请与现职或退休职员有亲友关系的应征者。罗接收7名不认罪被告分别发来的应征者资料后,根据第三被告戴焯辉的建议制作名单,目的是给予这些应征者“人情分”,随后将名单发给当值面试委员。
综合针对各名被告的案情,被告之间发送应征者资料,并且提到有应征者是“A 仔个女”、“旧 madam 的子姪”、“征教伙记”等。此外,第三被告戴焯辉曾经提到“自己人招考助理小贩管理主任面试,前几届是由陈江松统筹,今届由世华(应指首被告罗世华)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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