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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新规生效,欧洲网民将可禁用社交平台算法推送|Whatsnew

欧盟利用庞大的单一市场推行互联网管理的“欧洲标准”,这次也能有效监管互联网巨头吗?

2023年1月17日,伦敦,一名十几岁的孩子看著手机。摄:Leon Neal/Getty Images

2023年1月17日,伦敦,一名十几岁的孩子看著手机。摄:Leon Neal/Getty Images

端传媒国际组 发自新加坡

刊登于 2023-09-01

#google#Facebook#欧盟#互联网政治

8月25日起,欧盟《数字服务法案》(Digital Services Act,DSA)正式生效。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Ursula von der Leyen)在X(twitter)上表示,“我们将欧洲价值观带入了数字世界。我们的法案旨在保护我们的儿童、社会和民主”。同日,按照法案的要求,欧盟指定了19个超大型在线平台(VLOP),它们必须在法案生效后四个月内遵守数字服务法案的要求。

这些平台中既有Google、Meta等搜索引擎和社交媒体,也有Booking等购物、旅游网站。值得注意的是,维基百科也被列在其中。而其他平台将在欧盟成员国任命数字服务协调员后开始受到法案管辖。任何违反法案规定的公司都将面临高达其全球营业额6%的罚款,而屡犯者甚至可能会被完全禁止在欧洲开展业务。

《数字服务法案》是什么呢?

这是一组建立于欧盟原有的《欧盟电子商务指令》(e-Commerce Directive)基础上的法案。它不直接监管出现在网络平台上的言论,而是重点监管平台自身的角色。根据该法案,任何网络平台都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和删除包含非法商品、服务或内容的帖子,确保欧洲各地法律承认的基本权利受到保护。出于提高透明度和加强问责的需要,《数字服务法案》还要求各平台以更清晰的言论向用户解释其就内容所做的审查,同时平台亦有责任为用户提供举报此类内容的途径和提供上诉方式。

《数字服务法案》还规定:任何网络平台都不得再推广基于个人性取向、宗教、种族或政治信仰的定向广告,也不得向儿童投放定向广告。平台还必须披露每个广告的购买者和其他详细信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法案还规定购物网站不得使用虚假的倒计时器等手段来刺激消费者购买,也不得隐藏譬如送货费用之类的重要信息。(延伸阅读:《数位利维坦君临的前夕》)

针对超大型在线平台,法案还做了特别规定:这些平台必须评估其运营对儿童心理的产生的负面影响,其后重新设计其内容推荐系统并向欧盟委员会报告。

此外,他们必须允许用户退出算法推荐系统。平台还被要求与政府和研究人员共享关键数据、应成员国政府的要求配合危机处理和独立审计。

虽然在法案讨论期间表示过反对,但大部分被指定的平台都表示自己将尽力遵守法案的相关规定。

2016年8月22日,谷歌纽约办公室。摄:Michael Nagle/Bloomberg via Getty Images
2016年8月22日,谷歌纽约办公室。摄:Michael Nagle/Bloomberg via Getty Images

Google表示自己将扩大广告透明度中心的披露范围,同时也将提供更多数据供研究人员访问。

拥有Facebook和Instgram两大平台的Meta则宣称其将开始展示所有针对欧盟用户的广告的详细信息,同时还将开始允许欧洲用户按时间顺序查看贴文。

Tiktok也将允许欧盟用户禁用算法推荐。

但是,也有平台正在极力避免自己被纳入超大型在线平台的范围,电商巨头亚马逊已向卢森堡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比其规模更大的平台并未被列入其中。

比起平台是否配合,法案上更大的障碍来自于执法能力危机。该法案于2022年11月26日通过。在过去几个月内,欧盟委员会已经与包括Facebook在内的五个平台合作进行了“压力测试”,确认其是否有能力满足法案的要求,并评估这些平台是否能够“检测、解决和减轻虚假信息等系统性风险”。

路透社援引非营利组织Eko的研究报告指出,在测试期间,Facebook仍在批准包含有害内容的在线广告。媒体《欧洲动态》指出,欧盟委员会仍在与不同欧盟成员国和其他欧盟组织谈判以解决执法协调问题;而专家则指出,有专业技能执法人员短缺将是一大挑战。(延伸阅读:《中国科技企业如何应对史上最严数据保护法》)

在数字服务法案生效前,其姊妹法案欧盟《数字市场法案》(Digital Markets Act,DMA)已经生效。数字市场法案针对包括社交媒体、搜索引擎、浏览器、在线市场、即时通讯或视频共享平台等关键平台服务提供商。法案禁止任何被指定为“看门人”的上述企业强迫其用户只使用其提供的服务或优先推荐其提供的服务,并更严格限制他们使用用户数据。违反法案的企业将被处以其全球收入10%-20%的罚款,并将有可能面临禁止收购或迫使其出售部分业务的处分。

2012年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阿努·布拉德福德(Anu Bradford)提出了“布鲁塞尔效应”的说法。她指出,由于欧盟成员国众多,其构成的单一市场庞大,欧盟立法比单一欧洲国家立法更能在博弈中占据优势。欧盟在无需诉诸国际机构或寻求欧盟外国家合作的情况下,仅凭自身市场力量就足以将欧盟标准转换为全球标准。而这一效应已在反垄断、污染排放等多个领域产生了显著效果。

2017年生效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是欧盟首次试图将“布鲁塞尔效应”扩展到互联网监管领域。从实践来看,数据保护条例在以欧盟单一市场为后盾迫使大型科技公司妥协之余,也为全球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一个新标杆,许多国家的立法正是参照该条例而定。(延伸阅读:《什么是 GDPR?今天生效的这部法律,要将你的数据重新交还给你》)

而《数字市场法案》和《数字服务法案》是更新的尝试。但由于这两项法案对互联网公司造成的负担更重,对互联网公司的盈利模式冲击也更大,“布鲁塞尔效应”会否继续有效,有待进一步观察。(延伸阅读:《数据保卫战:GDPR的三年之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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