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方去年先后拘控黎智英、李柱铭、吴霭仪等人,就2019年8月18日及31日两次港岛北示威活动,起诉他们组织或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的罪名。除部份涉及8月18日“百万人流水式集会”一案的被告不认罪外,其余被告均愿意认罪。主审两案的区域法院法官胡雅文 (Amanda Woodcock) 先在本月1日裁定不认罪的被告罪名成立,并在本月16日一并就两宗案件判刑。
在两次集会均涉案的黎智英和李卓人,各被判入狱14个月;两名前立法会议员梁国雄和何秀兰,就8月18日案件分别被判入狱18个月及8个月,连同黎、李二人及较早前认罪而入狱10个月的另一前议员区诺轩,5人均要即时入狱。其余被告则分别被判缓刑12至24个月。
无论是控辩双方抑或主审法官,均认可这两次集会游行即使没有获得批准,但都是和平进行⋯⋯主审法官亦在判决中确认,过往因这类未经批准集结而被检控的人士,一般只会被轻判“守行为”或罚款。
根据规管公众活动的《公安条例》第17A条规定,超过30人的公众游行或50人的公众集会没有获得警务处处长发出许可证书而继续进行,该等集结的主办者、组织者或者参加者均可被控,最高可判入狱5年。
818、831两案与其他2019年“反修例冲突”案件的显著分别是,无论是控辩双方抑或主审法官,均认可这两次集会游行即使没有获得批准,但都是和平进行,过程中没有牵涉暴力或破坏。主审法官亦在判决中确认,过往因这类未经批准集结而被检控——而非因为参与涉及破坏公众安宁的“非法集结”或“暴动”而被拘控——的人士,一般只会被轻判“守行为”或罚款,但她随即话锋一转,直指过去的案例与2019年的“社会不稳”与“混乱”完全是两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