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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通过“秘密警察”法案:执法人员可匿名,不排除由外地人担任

法案修订网络安全及国安案件的职权交由司法警察局负责、增设3个与国家安全有关的处级部门;行政长官可以豁免公布执法人员名单,而相关执法人员并不一定由澳门人担任。

2020年2月5日,澳门葡京娱乐场外有一名戴著口罩的警察。

2020年2月5日,澳门葡京娱乐场外有一名戴著口罩的警察。摄:Anthony Kwan/Getty Images

端传媒记者 余美霞 发自香港

刊登于 2020-08-21

#国家安全法#澳门

昨日(20日),澳门立法会全体会议细则性通过《修改第5/2006号法律〈司法警察局〉》法案,法例将于10月12日正式生效。

法案订明,将网络安全及国安案件的职权交由司法警察局(司警局)负责,另外增设3个与国家安全有关的处级部门,包括国安情报工作处、国安罪案调查处以及国安行动支援处。除此之外,为“方便司法警察局取得与犯罪相关的信息”,执法人员只需在首次与其他部门资料互联前,通知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日后即可以取得嫌疑人的资料。

值得留意的是,按照法案修改内容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于从事维护国家安全、反恐等“秘密职务”的人员人身安全风险较大,故经适当说明理由后,行政长官可豁免公布有关人员委任、改变职务等资料。这意味着,司警局在任用人员执行维护国安等职务时,不必公开相关人员名单,外界亦无从得知,故相关人员被外界称为“秘密警察”。

立法会会议上,议员苏嘉豪质疑司警局日后会否聘请非澳门居民担任相关职位。保安司司长黄少泽回复时表示,只要该人员拥有特别技术能担任如情报分析等工作,当局就需要引用相关条文对其进行保护。他又称,不排除安排具“特别的天赋、技能”的公务员担任“特别职务”,换言之,将来或有外地人成为“秘密警察”,并执行国安相关职务。

由于法案赋予司警局及相关国安部门的权力相对广泛,法案条文于去年11月释出之后,曾一度于社会间引起争议。但早于今年1月20日,法案已以25票赞成、3票反对、1票弃权在立法会获得一般性通过。

特首可豁免公布执法人员名单,“秘密警察”不排除由外地人担任

事实上,澳门于2018年已设立“澳门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特区国安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保安司司长任副主席。委员会主要负责统筹、协调澳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及制定国安政策等工作。

在此次修改法案中,增设的处级部门中共有3个与国家安全有关,包括国安情报工作处、国安罪案调查处以及国安行动支援处。

当中,国安情报工作处的职权包括“搜集有关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及稳定的动态的情报并进行策略性分析;搜集有关中国民族分裂势力、敌对势力、极端主义势力及相关人员的情报并进行策略性分析”。国安罪案调查处则负责“预防和调查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本澳政府内部的反情报工作,尤其预防和应对渗透、策反和窃密,并对重点或敏感的部门及实体进行监察及安全调查”等工作。

在法案的最初文本中,原本增设的国安部门还有国安事务综合处,但后在常设委员会审议法案细则时,认为该处职权仅限于向特区国安委员会提供行政、财政等支援而建议删除。

不过重要的是,据法案第四条规定,行政长官可豁免公布有关执法人员名单。这很可能意味着上述国安部门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市民并不一定或不能够知悉相关人员身份,引发外界担忧条文实施后或会出现“国安秘密警察”的情况。

2019年8月25日,选管会宣布在399张有效选票中,贺一诚以392票当选澳门第五届行政长官。
2019年8月25日,选管会宣布在399张有效选票中,贺一诚以392票当选澳门第五届行政长官。

议员高天赐于会上问及若“秘密警察”违规或滥用职权,市民该如何举报。保安司司长黄少泽指,执法人员在执法前须先向市民明身份,否则市民可以反抗。但议员苏嘉豪仍认为,条文中“执行特殊职务”的字眼相当空泛,难以保证“秘密警察”机制日后不被滥用。

另外,苏嘉豪又质疑当局日后会否聘请非澳门人担任“秘密警察”。黄少泽表示据法律规定,外雇公务员与本地公务员一样,享受一致的权利,若有人持特别技术做到相关工作,则不排除会将其纳入豁免公布的名单当中,意即将来不排除有外地人成为“秘密警察”。

议员林玉凤于今年1月曾发文指出,目前澳门刑事诉讼程序受多方机构监督和互相制衡,认为“绝对并非秘密警察黑箱作业”。她举例在香港反修例运动期间,曾发生警务人员被“起底”事件,及后法院颁下临时禁制令,禁止公众披露警务人员个人资料,故认为法案加强保障侦查人员的保护“是合理的”。

贺一诚:不会因应港区国安法实施而跟随香港行为

港区国安法在5月28日由全国人大公布,到港府正式刊宪实施,历时仅41天,期间并无向市民作任何咨询,引起社会及国际极大争议。条例实施至今,最少有26人以涉嫌违反国安法被捕。

回看澳门,《基本法》第23条早在2009年落实,通过《维护国家安全法》。法例囊括“七宗罪”,包括对叛国、分裂国家、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动叛乱、窃取国家机密、与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澳门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违者最高刑罚可被判监禁30年。不过,法例实施至今从未被引用过。

面对邻埠港区国安法相对仔细的应用内容,以及香港国安部门在法案通过后的严格执行,8月12日,澳门行政长官贺一诚在率领代表团前往北京前表示,澳门就《基本法》23 条立法已完成宪制责任,称不会因应《港区国安法》而跟随香港作出某种行为,但他表示会作进一步评估澳门国安法的完善空间。

事实上,澳门政府监察社会的防范工作一直不断加强。去年12月底,澳门开始实施《网络安全法》,除规定手提电话用户须作实名登记外,亦成立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的“网络安全委员会”,负责订定网络安全方针、目的及策略。

今月初,澳门立法会再细则性表决通过《民防法律制度》法案,并将于9月15日起生效。当中,法案新增一条被外界称为“谣言罪”的“虚假社会预警罪”,宣告对进入紧急预防状态或更高状态下,故意造谣或散播谣言者处以最高三年徒刑。

虽然当局强调警方执法时会多方核查举证,在48小时内送呈检察院,检察院亦会按客观依据判断表面证据是否成立,形容绝对有法可依。但多名民主派议员均曾对条文提出异议,认为法例将对市民的言论自由构成威胁,引发寒蝉效应。

面对澳门政府不断加强社会控制,澳门大学政治与公共行政系助理教授杨鸣宇早前接受端传媒专访时,曾表示2014年雨伞运动后,中央特别强调国家安全,而因澳门“特别遵从国家方针”,一系列强化社会控制的举措随之而生。杨鸣宇当时亦指出:“澳门近年的变化,可以视为中央在香港未来计划的参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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