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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昱娴:起诉少、定罪难,美国检察官课责警暴的阻力与改革

两个主要支持改革的条件,第一是民意的转变,第二则是美国特有的司法选举制度。

2020年6月3日,华盛顿一个和平抗议警暴的请愿中,示威者向警员高声喊叫。

2020年6月3日,华盛顿一个和平抗议警暴的请愿中,示威者向警员高声喊叫。摄:Alex Wong/Getty Images

刊登于 2020-07-10

#宋昱娴#评论

美国黑人 George Floyd (下称佛案) 被警察暴力致死的案件,在国际上引起的关注近年少见。回顾美国警察暴力致死的历史,警察暴力执法其实并非新鲜事,并且受害者往往是黑人。在一些悲剧性案件中,受害者甚至仅是孩童。例如在2014年11月,当时年仅12岁的非裔男童 Tamir Rice 在克里夫兰市的公园雪地玩耍时被经过的警察击毙,涉案警察主张因为 Tamir Rice 当时举著玩具枪。

但多数情况下,涉案警察很少被起诉,而被起诉的案件中,90%的警察不会被定罪(2017 Police Violence Report)。长久以来无法对警察暴力课责的现象,加剧了种族不平等议题的对立。那么,为什么在美国将“黑警”定罪如此罕见?

追责警察的三大阻力

除了定罪难度高、警察很少被定罪之外,在大约87%的警察暴力案件中,其实检察官并没有起诉暴力警察。

对检察官来说,警察暴力致死的案件向来特别棘手。在审判过程中常见的阻碍有三:第一,案件的目击证人多为警察同事,在调查过程中不一定会配合。在针对警察课责的调查中,警察工会往往是很大的阻碍力量。从70年代开始,在许多州的警察工会对各州政府施压,立法限缩民众对警方申诉的管道,以及限缩对警察不当行为的调查。(注1)

第二,陪审员在很多时候会同情警方。陪审员常见的思维是:是的,警察在处理过程有过失、误杀,但警察只是在进行执法工作,意外是难免的。第三,暴力警察大多主张“正当防卫”辩护,被告不讳言采取了致命攻击(deadly force),但他同时主张当时若不采取非常手段,受害者可能攻击警方或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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