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逃犯条例

读者来函:望当局能知《逃犯条例》进退——一个台湾法律人的观点

台湾人民虽然不吝于为死者,与其未来得及出世的孩子流泪,但更不希望自己未来过境香港时,成为下一个林荣基甚至是李明哲。

2019年6月9日,民阵发起反对《逃犯条例》修订的“反送中”大游行,游行后不少参加市民坐在添马公园草地。

2019年6月9日,民阵发起反对《逃犯条例》修订的“反送中”大游行,游行后不少参加市民坐在添马公园草地。摄:林振东/端传媒

王宗伟

刊登于 2019-06-10

#逃犯条例#香港#读者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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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九日香港有关《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的游行,引发了今年最大规模的抗议活动与警民冲突。嗣后香港特区政府就作出以下回应:

《条例草案》是因应在台湾发生的一宗谋杀香港人的杀人案而提出的,事件凸显现时在处理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和移交逃犯制度方面的缺陷。如果不尽快处理这些缺陷,香港将继续成为罪犯的匿藏之地,令香港市民的安全受到威胁,亦漠视我们在打击跨境和跨国犯罪方面的国际责任。

作为一个在台湾律师考试及格的法律人,当然深度关心台港之间的司法互助。在台湾发生的这宗谋杀香港人的杀人案,被发现在离笔者颇近的新北市淡水区,潘姓死者被弃尸在台北捷运竹围站外公园的草丛。经检验遇害时已怀孕,说明凶手泯灭人性。行凶到运尸过程颇为复杂,此事也令双北市民感同身受,觉得本地的治安因此遭到威胁,台湾方面自无置身事外之理。嗣后凶手潜逃回港,利用管辖权上的漏洞逍遥法外。这件事情必然要依法办理,以慰死者在天之灵。

但问题在特区政府又认为《条例草案》只涵盖可判处七年或以上监禁的最严重罪行(即通常在香港高等法院审理的案件),而在处理移交请求前,这些罪行必须同时是香港和提出请求的司法管辖区法例内订明的罪行。这些严重的刑事罪行都不涉及集会、新闻、言论、学术自由或出版自由。此外政治罪行不移交:或因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意见而被检控也不移交。

但很可惜的是,这样的说法不要说七百万香港市民不相信,在台湾要参选2020总统的政治人物当中,绿营蔡赖等人自不在话下,连在中国有大量投资的鸿海集团前总裁郭台铭。都明确地表示并不接受这样的说法。中国在香港的一国两制已经破产,其余蓝营政治人物虽未公开做相同表达,但这早已是台湾不分政党的共识。

香港特区政府又说在制度内订立的行政和司法把关,保障所有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订明的人权,以及确保任何协助及移交请求均符合法例,并可被提出复核及最高上诉至终审法院。在《基本法》保障下,香港特区的法庭可在免受任何干预的情况下独立行使司法权力。

台湾人民看到的却是,铜锣湾书店的前店长林荣基,此刻在台湾到处演讲他的亲身经历。林荣基一生老实巴交,以他几十年来汲汲营营卖书这样的生活态度,只不过因为出版计划中的几本书冒犯了中央领导,就被非法逮捕。这么一个眼前的活证人,更让对白色恐怖记忆并不久远的台湾人民,知道了所谓在《基本法》保障下,“香港特区的法庭可在免受任何干预的情况下独立行使司法权力”,大致上这句话是个甚么成色的性质。

死者的父亲数次来台,请求台湾检方向港府施压,引渡陈同佳回台湾受审。台湾的主管部门也曾经数次向香港有关当局请求协助,均未获得有效回应甚至合理解释。这些论理逻辑上的矛盾,都让台湾的法律人深深觉得,港府现在的修法行动,背后必定有无法名言的更深刻原因。

在台湾土生土长的法律人,确实大多数比例上是倾向台独的,但笔者相信自己是不与焉。因此在法制程序上的建议是台港双边签备忘录或双边协议,或是类似与两岸的司法互助协议文本,都是可行的替代方案。犯罪种类必须以予明定仅限某些类型,可以考虑台湾的刑法中已经明订的罪刑种类来做最终定义。双方遣送人员的权限和决定过程都应该明文法制化,这就是我们台湾的法律人现在能做的。因为台湾人民虽然不吝于为死者潘小姐,与其未来得及出世的孩子流泪,但更不希望自己未来过境香港时,成为下一个林荣基甚至是李明哲。

港府称《条例草案》将于六月十二日在立法会恢复二读辩论,希望届时中港当局能知所进退,在七一大游行以前有个让大家都说得过去的结果。不要让这件从一开始就重度涉台的事务,之后更成为台湾蓝绿双方,即将确定总统候选人的相骂本。别用此事再为两岸关系添乱,则台港人民幸甚。

(作者为台湾大学博士生、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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