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新党王炳忠等人最近被检察官会同调查局搜索处所,先不论这件事情背后是否有政治动机,部分舆论最常讨论的似乎是检察官这样做是否合法,以及是否跟白色恐怖时期别无二致。一种很常见的论调是,国民党威权时期的检察官也都是合法来遂行司法暴力的,因此说民进党政府合法拘人并不足以为“绿色恐怖”洗脱嫌疑。然而,持这种论调的人可能都忘了,中华民国的刑事诉讼法从来没有规定刑讯逼供(刑求)合法,况且刑事诉讼法在民主化的过程当中已不断被修正,现行的规定也与当年有偌大的差异。
在一个(几乎)垄断刑事追诉权的国家中,警察、检察官一定需要一些强制处分的权力来追诉犯罪,但我们又害怕公权力过大,所以会用《刑事诉讼法》画下权力范围。本文并不打算细致处理国家强制处分权的正当性,仅会就这次警方搜索的合法性,以及王炳忠被指控的国安法做一个简单的讨论。
搜索期间可否直播?须否律师在场?
台湾《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于侦查中如有必要,即可以叙明理由向法官声请核发搜索票(注一)。这比起2001年修法前检察官自己就可以核发搜索票,多了一层司法体制内部的控制。除了这种有搜索票的搜索外,检察官在追缉人犯以及紧急时也可以不经法官核准搜索,但必须要在搜索后三日内补回声请。
而搜索的对象,除了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的处所外,第三人的处所如果跟被告、犯罪嫌疑人紧密相关的话,也可以是搜索的对象。从报导中我们可以看到,王炳忠这次是以证人的身份被搜索,这里的合法性应该不是太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