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二二八、七十年

二二八的四个月前,香港发生了一场被遗忘的九龙骚乱

在二二八发生前数月,香港亦出现一宗极为相似的事件,其结果却迥然不同,亦部分反映了两地接下来数十年的历史走向。

CS

刊登于 2017-03-01

#二二八70年#台湾

对台湾影响深远的二二八事件,不但现时在香港已几被遗忘,甚至在当时亦未有太多相关讨论。虽然如此,台湾与香港在1945至1947年的历史经验,其实有不少相似之处:两地均经历了长期殖民统治,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成为战场,并被控制中国大陆的政权视为天然领土的一部分,甚或是带来“民族耻辱”的“失地”。战争结束后,台湾被国民党军队占领,香港则由于英国舰队先于1945年8月30日回港,而继续成为英国殖民地。

中国、英国双方于1945年9月举行胜利巡游。
中英双方于1945年9月举行胜利巡游。

论者以往讨论战争时,主要关注战争过程和战争对社会的各种影响,但有时却忽略了战争结束的过程对战后发展的重要性。关于二战的讨论亦没有例外,直至近年才出现更多关于大战结束过程的研究与探索。(注一)从交战双方放下武器到恢复日常生活,往往是极为复杂的过程,不但需要妥善计划,更会耗费大量资源,过程中亦必然冲突不断。曾经历战争的人,不论是军人还是平民,均已养成在秩序崩溃与道德模糊下生存的习惯和技巧,对突然重临的法律、社会秩序,以至道德价值,均可能感到无所适从。手握武力者甚至可肆无忌惮,以民族、国家与秩序为名,在混乱时期肆意压迫无力抵抗者,以至本来应被“解放”的对象。

战后香港状况

在台湾与香港,混乱艰难的战后时期更因为政权更替、国族主义,以及国共斗争的介入而更形复杂。在二二八事件发生前数月,香港亦出现一宗极为相似的事件,其结果却迥然不同,亦部分反映了两地接下来数十年的历史走向。此文尝试叙述此事细节,不但是为了补充香港历史的一段小空白,更希望呈现事件的复杂性,以解释何以1946年香港的九龙骚乱与台湾的二二八事件结局迥异。

如单纯以社会经济背景而论,则香港在1945至1947年间爆发大规模社会冲突的可能实不比台湾要小。台湾虽然作为日本属地经历了十五年战争,并在太平洋战争期间被盟军多次空袭,但本土未出现陆上战斗,故战争未有对岛上的经济和基础建设造成毁灭性的破坏。

相较之下,香港在日本投降时已几乎断粮,海外与转口贸易已因为战争而完全中断,市内工商业凋敝,日军强迫市民使用的军票亦几成废纸。当时新界的农业不足以养活香港市区的人口,澳门等邻近地区亦自身难保。虽然日军占领香港时把大量人口送往中国大陆,但战后香港仍有约五十至六十万市民,数目亦因为民众从华南地区回归以及其他难民涌入而剧增。不少市民或难民在战争结束时均没有工作,其日常生活已颇成问题。

犹幸的是,战争期间英国政府设立香港计划组(Hong Kong Planning Unit),在战前于香港任官的麦道高(David MacDougall)领导下,在战争结束前已准备好短期救援与长期改革的计划。日军投降时,英军即与华洋公务员(部分刚从战俘营获释)迅速恢复部分基础设施,英军亦把粮食从澳门以及亚太地区陆续运到香港,使香港商业活动在该年年底已渐次恢复。(注二)

至1946年,香港虽然正处于复苏的轨道,但仍面对不少内外问题。由于华南以至东南亚情况仍然混乱,香港的工商业虽然比邻近地区恢复更快,但仍远低于战前水准,大量战前居港居民从中国大陆回到香港,加上不少广东居民选择移民香港,使香港人口大增,政府难以照料。

由于以上原因,香港有约七万名小贩每日在市区摆卖为生,但多未领有牌照(官方发出的牌照只有约15000个,注三)。有见小贩对公共卫生和交通的影响,加上商舖业主和租户的反对,政府遂于1946年中加强对小贩的管理,命警方在街上扫荡无牌小贩。可是,此举不但未有解决问题,更助长警察和黑社会向小贩“收规”(收取保护费),加重了对低下阶层的剥削。

与此同时,九龙的情况更因为国民政府的存在而更为复杂。由于中英两国之间的协定,国民政府的部队可以暂时从陆路经新界进入九龙,然后乘船前往中国其他地区。除了国军进入九龙外,国民政府的广东省政府亦援引《展拓界址专条》中,清廷可在九龙城寨继续管治的条文,尝试在九龙城寨“设治”。其人员于城寨内外宣传亲国民政府,盼以国族为号召使九龙民众支持国民政府收回香港的立场,国内党国控制下的媒体亦不时提出收回九龙和新界之议。(注四)

1946年九龙骚乱与广东政府介入

1946年10月26日,英籍帮办窦威(Sub-Inspector Thomas Dow)与冲锋队印警林星瑟(Ramzan Syed)、华警何耀荣和郭德方,乘冲锋车前往油麻地取缔聚集街上的无牌小贩。至中午12时20分,窦威与其同僚发现有小贩正沿砵兰街(旧称砵仑街)逃走,窦威指示下属下车追逐。其中警员林星瑟在砵兰街49号附近追上花生小贩王水祥。据其后林星瑟及证人供称,王氏逃跑时跌倒在地,压住自己的货篮,随后跟上的林星瑟踢向其身,待王氏站起后与警员何耀荣将之带到窦威面前。王氏向窦威求情后获放行,不久即倒地不起。王氏倒下后,人群开始聚集在其身边,现场水泄不通。救护车在下午1时40分抵达时,王氏已经身亡。其后,人群包围窦威一行人,谓英警踢死华人小贩,并不准警察移动王氏。直至下午2时许,更多警察以及刑事侦缉探员抵达增援,但情况已逐渐失控,群众开始向警车和警察掷石,使警方迟至下午3时才能运走王氏遗体。

据警方事后报告,事发其间有一国军军官出现,尝试平息民众情绪。其时,油麻地一带已颇为混乱,有人向往来车辆掷石,警方则派出消防车向人群射水驱散,亦调派驻20名第3特种旅(3rd Commando Brigade)士兵以及20名皇家空军宪兵协助维持秩序。警方明令警员如非遇险,否则不得开火;军方亦受到类似指示。警方在窝打老道组织一条阵线利用警棍沿路扫荡,完成后警察九龙指挥官认为情况已经受控,指示军队回营,并减少在场警员人数。可是,此举使骚乱死灰复燃。

至下午4时许,警务处长辛士诚(Charles Sansom)到尖沙嘴女青年会建立临时指挥部处理骚乱。军队再次出动,并与警察多次在弥敦道与窝打老道扫荡。至晚上约10时,油麻地附近曾传出零星枪响,警方纪录称曾向天开六枪示警,军方则有一枪走火,但亦有不明人士在弥敦道平安戏院(Alhambra Theatre)鸣枪六响,骚乱至当晚午夜才告平息。当日混乱共有十多人受伤,其中两人受枪伤。被捕者则有35人,其中14人为青少年。(注五)

翌日,九龙并无类似骚动。28日王水祥出殡当日,过千人前往现场,其时由于有军车在大埔道经过送殡队伍,遂再次出现掷石场面,并逐渐演变成骚乱。至该日下午,弥敦道与太子道交界最为混乱,与两日前事发地点有一段距离。骚乱最严重时,聚集人数多达约五百人,其间有数名外籍居民与印度士兵遇袭,财物被掠,甚至有人向皇家空军居住的嘉道理道投石,导致警卫向天开枪警告。当晚10时,情况才大致受控。由于此次骚乱规模较小,因此只有四人被捕,但正如九龙警察指挥官指出,骚乱主要针对军人与外籍居民。(注六)

国民政府在广州的负责人张发奎一直希望收回香港,其属下机构亦曾尝试利用王水祥之死制造机会。张发奎在回忆录中如此形容当时香港:“香港在国人心目中是一个国耻与创伤。在过去,它是罪犯的避风港、资本家和官僚的乐园。广东风气败坏,以及广东政治的商业买办化,多直接间接受到香港的影响……”(注七)

事件发生后不久,王水祥家属即向国民政府外交部两广特派员驻港办事处求助,后者则向国民政府报告“‘葡警’挥拳向王氏胸部殴打,又用脚猛力向王氏下部踢去,因踢中要部,当堂倒地不起,屎尿交流”,此记载亦在香港中文报纸和广东的报纸刊登。两广特派员公署随即代表王氏家属向香港政府提出交涉,要求严惩涉事警员并作出赔偿。市面亦传出消息指警方将停止扫荡小贩三日,似希望更多小贩上街,甚至和警方再起冲突。其后,广东当局命令省内报纸大造文章,特别要提出收回香港。官方背景的广州市总工会亦出现“王水祥案后援会”,呼吁正准备和中共开战的国民政府“从速收回香港九龙澳门等地”。后援会筹得法币300万元,但拨出200万为“经费”,只余下100万元交予王氏家属作“慰问金”。(注八)

殖民政府着力彰显法治

在此混乱局势中,殖民地政府和社会对此事的回应决定了事件的走向。首先,港九各商贩公会向政府和华人议员请愿,要求处理事件并改善小贩政策。警方亦拘捕林星瑟并控其误杀罪。31日,华人立法局议员罗文锦提出成立委员会讨论此问题,并强调委员会内必须有小贩代表。政府成立委员会后,即向各部门和团体收集意见,包括93个小贩公会和各大商会。民间组织港九小贩超立研究社不但与警方商讨对策,更派出百多人到港九各地协助小贩维持秩序,使之不会阻塞交通。警方则与民间组织商量准许临时摆买的地点,以纾民艰。(注九)港督杨慕琦向伦敦报告时,未有夸大事件,强调虽然有中国方面的煽动,但事件只属治安问题。(注十)

事发翌日,《工商晚报》发表评论,指港府如何处理此事,将直接影响市民对“英国的法治精神”的信心。(注十一)王案发生后,曾再次出现(华人)警察粗暴对待老妇小贩黄娇的案件。当时警方未有包庇涉案警员,并命令他立刻向黄娇道歉,以避免此事成为国府口实。(注十二)林星瑟被捕后,议员和社会的讨论则转向管理小贩和防止警察贪污等问题,可见广东当局希望把事件导引至族群冲突,并尝试鼓动民族主义情绪以收回九龙和新界,但香港政府和社会则把此事视为彰显法治和改善市政的契机。

为建立信心,殖民地政府着力在审判中彰显法治精神。王案曾三次在九龙裁判法院提堂,但最终于11月19日在中央裁判司署初审,其后转至最高法院。当时,控辩双方均由当时最富经验的司法人员担任,其中检察官为雷诺斯(James Reynolds),辩方则为葡籍大律师廖亚利孖打(Leo d’Almada e Castro)。两广特派员驻港办事处亦有派人听审,王水祥家属亦聘请律师协助。

控方共有四名目击证人,其中一人为事发地点的长生店店员,另外三名是男童,最年长者只有13岁。在认人过程中,只有长生店店员能认出被告,而三童提到林星瑟曾拳打王水祥胸口,却未提及王氏被追上时已经跌倒在地,与国府版本一致。店员则提及王氏曾被林星瑟脚踢,但次数与力度则与三童描述不一。各人亦未能一致确认王氏有否跌倒在货篮上;有作证男童坦言记忆已经模糊。法医指出王氏死因为胰脏破裂,身上虽有明显瘀痕,但原因既可能因为王氏曾仆倒在地,亦可能因林星瑟脚踢所致。他又指死者患上疟疾,其胰脏比正常肿大四倍,极易破裂。如死者尽快进院,则极有可能获救。(注十三)

杨慕琦在致殖民地部的电报中指出,部分证人显然被教唆如何作供。(注十四)或许正因如此,证人口供有不少出入,使陪审团最终以四比三裁定林星瑟误杀罪名不成立,但检察官则改控他殴打。

王案审讯前后,英国向国民政府交涉,要求广东方面停止利用此案煽动。国府外交部则向英方表示他们亦面对广东的压力。至12月初,英方态度转趋强硬,向国府表示如果粤省再以此事兴波作浪,英方将公开粤省操纵舆论的具体命令。其后,广东即停止对此事的操作,亦解释了为何此案在12月中于最高法院续审时,庭内再无听审人潮。最终,林星瑟误杀和殴打罪均因为证据不足而不成立。港府亦向王氏家属赔偿港币一万元(折合法币约1500万元),出手比广东当局阔绰。(注十五)

在当时大部分华文报导中,均未有对各人的身份和背景有太多着墨。广东当局和部分媒体只急于将此事描述为华洋冲突,但实际上窦威、林星瑟、廖亚利孖打,以及王水祥等人的身份和背景,却对“何为港人”的定义作一有趣注脚。39岁的窦威为英藉,战前已在港担任警官,1941年12月香港沦陷后,他和妻子及两名子女被送到赤柱圣士堤反书院的拘留所度过战争,战后即出营继续担任警务。林星瑟事发时才21岁,与所有华文报纸和中方描述不同,他并非葡籍,而是印裔与华裔混血儿,在香港出生,战后才加入警队,属于当时较为精锐的冲锋队。(注十六)代表林星瑟的廖亚利孖打则为葡籍精英,1904年在香港出生,在圣若瑟书院和香港大学接受教育,长年在港任律师,1937年至1941年更成为立法局议员。战争期间,他在澳门暂避,其后加入香港计划组。战后,他成为军政府的军事法庭主席,参与审讯日军战犯。如以在港时间长短界定身份,则受害者王水祥可算是事件中唯一一个“新移民”。23岁的他在1946年8月才到港定居,其母亲和妻儿均在广东罗定生活。(注十七)

港英与国民政府重建秩序的准备

王案在1947年1月底审结后,即迅速被遗忘,但一个月后台湾则发生了二二八事件。当时没有任何媒体将此事与王案作比较,但有一英媒却指出国府在台湾的行动将如何影响香港华人对“祖国”的观感:

“中国政府正面对台湾人的抗争……该地六百多万人口大多是中国人,他们初时都欢迎和台湾并入中国,但他们在四十五年的日本统治中已建立了一定的自治精神。如果中国政府接管这个岛屿时显示多一点技巧和效率,则这种精神并不会带来太多问题,可惜它却一错再错。来自中国大陆的官员骑在本地人头上,勒索者越洋而来,欺压着单纯的岛民。所有国民党的恶习──贪污、通货膨涨、行政混乱在──一夜之间全部出现。这个冲击之所以巨大,是因为高压的日本统治虽然不受欢迎,但它至少有效率,而且岛民的生活水平比中国各地要高。……失望转化为不满,不满再转变成公开的抗争。这次事件对国民政府而言可说是公关灾难,在香港居住的中国人更不可能视而不见……”(注十八)

正如邝智文在《重光之路》指出,当时香港政府相对开明和温和的态度,的确使不少华人视香港为难得的避风港。即使视香港为“罪犯的避风港、资本家和官僚乐园”的张发奎将军,亦于1949年避走香港,最终长眠于斯。

那么,如何解释1946年九龙骚乱与二二八事件结局迥异的原因?首先,英国政府上下对如何在香港重建秩序,显然比国民政府在台湾更有准备。战争期间,香港计划组一面总结以往殖民地政府的失败经验,一面研究长远改革和短期措施,并矢志建立更能应对居民声音的政府,甚至打算推动自治。不少香港政府人员在战争期间被拘禁于香港时,亦有思考改进之策,并在日军投降后接管香港,在英军协助下恢复公共服务。

至于国府,虽然对如何接收台湾有所计划,但始终缺乏资源与了解台湾情况的人员,但当局又不愿与当地人真诚合作。港督杨慕琦处理事件的手法亦远较台湾行政长官公署的陈仪成熟。杨慕琦长年任职殖民地官员,战前临危受命到香港稳住状况,到任数月已开始处理政府内部贪污问题,虽然其后不幸被俘,但他仍有思考如何改革香港。至于陈仪,长年在党国出任地方大员,虽然曾任国府台湾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但始终没有实际管理台湾的经验,其属下亦然。不少国府人员以占领台湾心态行事,并因为台人对中国缺乏向心力而颇为不满。陈仪在其离任宣言中,即强调台人应以炎黄子孙身份而骄傲,其跋扈心态可见一二,亦可见在恶劣施政下,国族话语是何等苍白无力。

在实际操作层面,香港与台湾当局的处理手法亦不可同日而语。香港警察处理群众事件的办法,参考了以往英帝国在印度、中国,以及其他殖民地累积而来的宝贵经验与策略。虽然禁止开枪并以较低武力处理叛乱不一定立刻见效,而且对参与人员较为危险,但政治上却不会出现阿姆利则惨案(Amritsar massacre)、五卅惨案(1925年5月30日)、沙基惨案(1925年6月23日)等警察向人群开枪的惨剧,并省下其后无法弥补的政治代价。

二二八事件发生时,未有相关训练与心理素养的国军军警不断开枪镇压,其后当局则一面佯称与台民代表对话,一面不断向上峰夸大事件性质,并指派特务组织制造混乱,为出兵全面镇压提供口实,反映了主事者对武力的幼稚迷信。

香港政府则极力克制,先将九龙骚乱定性为治安问题,然后以尚算严密(以当时标准而言)的司法准则处理王水祥案,并邀请市民讨论解决属于市政民生的小贩问题。香港警队迅速把林星瑟移送司法,在骚乱中坚持使用最低武力,并在其后的黄娇案中立刻认错道歉,未有包庇。英国政府则于幕后向国民政府层层施压,阻止广东继续煽动。最后,虽然港府司法系统因证据不足未有把涉事警员判刑,但亦将之革职并以巨款赔偿/收买王氏家属。归根究柢,香港政府并非特别光明正大文明先进,只是较为实事求是而已。

结语:与过去对话

重构1946年九龙骚乱的细节,并比较香港殖民地政府和国民政府台湾当局的处理手法,并不是为了赞扬殖民地政府或贬损国民党或蒋介石(陈仪显然要负最大责任),而是希望显示历史书写允许我们从复杂的过去中,了解到我们深信的价值与文明秩序并非一朝建立,亦可被一二莽夫瞬间摧毁,因此我们不应把“进步”视为理所当然,而是必须争取与守护之事。

有规范的历史书写,亦提醒不幸地生存在“后真相”时代的我们,即使人们对历史可以有不同解读,历史叙述本身会随着社会转变和新资料的出现而不断被修正,书写者亦不能完全摆脱情感、意识型态、族群身份,以及政治的影响,但至少书写历史者仍可以(亦应该)尽力利用档案等过去的碎片,重构相对可信的历史叙述,并透过比较等方法,与过去进行更有意义的对话。

(CS,自由撰稿人)

注一:Victor Sebestyen, 1946: The Making of the Modern World (New York: Pantheon Books, 2014); David Chandler, Robert Cribb and Li Narangoa, End of Empire: 100 Days in 1945 that Changed Asia and the World (Copenhagen: Nias Press, 2016); Richard Bernstein, China 1945: Mao's Revolution and America's Fateful Choice (New York: Alfred A. Knopf, 2014).

注二:详见邝智文,《重光之路:日据香港与太平洋战争》(香港:天地,2015),页373-383、394-409。

注三:《工商日报》,1946年11月1日。

注四:林侠子、方遐君,〈抗战胜利后香港九龙城恢复设治事件的回忆〉《文史资料选辑 第37辑 总第137辑》(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2000),页100-101。

注五:“Rioting in Kowloon on 26.10.46,” 28/10/1946, FO 371/53639, TNA.

注六:“Rioting in Kowloon – 28.10.46,” 29/10/1946, FO 371/53639, TNA.

注七:郑义(译),《蒋介石与我:张发奎上将回忆录》,(香港:香港文化艺术出版社,2008),页404。

注八:《工商晚报》,1946月10月29日;《工商晚报》,1946年10月31日;《工商日报》,1946年11月2日;《工商晚报》,1946年11月4日。

注九:《工商晚报》,1946月10月27日;1946月10月28日;《工商日报》,1946年11月1日;《工商晚报》,1946年11月11日;《工商日报》,1946年11月15日;1946年11月18日;1946年11月23日;1946年11月28日;《工商晚报》,1946年11月29日。

注十:“Governor to S.of S. Colonies, 7/11/1946, FO 371/53639, TNA.

注十一:《工商晚报》,1946年10月27日。

注十二: 《工商日报》,1946年11月15日。

注十三: 《工商日报》,1946年11月19日;《工商日报》,1946年11月20日;《工商日报》,1946年11月21日;《工商日报》,1946年12月17日;《工商日报》,1946年12月18日;《大公报》,1946年12月18日;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21/12/1946,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28/12/1946.

注十四:“Extract from saving(ram)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Colonies from the Governor, Hong Kong, Dated 9th January 1947, No. 2. Secret,” FO 371/63386.

注十五:“British Ambassador China to Governor,” 5/12/1946, HKRS 163-1-245.、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28/12/1946、《工商日报》,1946年12月29日。

注十六: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18/12/1946.

注十七:《工商晚报》,1946年10月31日

注十八: 引自邝智文,《重光之路》,页43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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