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执政者终于开始面对一个所有房产所有者都关心的问题:房屋的土地使用到期后怎么办?近日,中共中央、中国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下称《意见》),就如何从法律层面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以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权,提出一系列要求。
与土地有关的产权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中国社会的关注焦点,由土地使用权续期、强制拆迁等导致的诸多问题长期引起巨大争议。因此《意见》重点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等,并要求各地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华尔街日报评论指,在经济增长放缓之际,中国当局此举旨在提升国内外投资者的信心。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有效应对各种挑战、保持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必须稳定社会预期、增强社会信心。做到这一点,保护好产权尤为关键。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
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如何解决?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全部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外,由村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不能买卖,但国家可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获取收益:国务院于1990年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订明,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用途分为40年、50年、70年不等,其中居住用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为70年。
但对于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理﹐中国政府一直未出台具体规定,除了《物权法》第149条简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这一法律条文缺乏细则,如何续期、是否需要交费及收费标准,在法律上仍一片空白。
今年4月,浙江温州一些仅有20年产权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到期,根据当地国土部门的缴费政策,有业主需要缴纳约为房价三分之一的费用才能续期,一时间引起巨大争议,中国国土资源部随后赴当地“调研”。深圳、青岛等多个城市此前也发生过类似事件。
本次发布的《意见》就此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新华社引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常鹏翱称,《意见》尊重并回应了民意,因此民众“对于个人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政府会收回的担心是不必要的”。
就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的问题,财新网引述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分析师李宇嘉指,深圳、温州等地目前处理的是国家统一出让期以前的小批量20年产权案例,大量的70年使用权到期预计在2065年后出现,到时续期应遵循地方自主探索和低价两项原则。他指出,各地人口结构、公共服务基础以及财税实力差别很大,国家不可能也无必要出台统一细则,因此各地探索续期模式是大趋势。
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认为,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民众的使用权应该“无条件自动顺延”,因为国家土地所有权不是按照传统民法规定的方式“取得”,而是“建立”起来的。他指出,建立国家土地所有权是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的“均享地利”,而不是让政府从民众身上取得土地出让金收入。
征地拆迁产生的矛盾如何化解?
中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也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公共利益”的界定及补偿额度并不明确,导致各地因征地拆迁而起的争议案件时有发生,近期最受关注的包括贾敬龙杀人案。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表示,各地城镇化进程加快令土地矛盾日益凸显,一些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征地进行房地产开发,而只提供低价补偿,令被征收人的权益无从保障,进而引发一系列群体性事件及刑事案件。
《意见》就此提出:“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完善国家补偿制度,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针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孙宪忠建议,公共利益的认定应引入听证程序,除了政府部门外,利益受损方代表和独立专家代表也应参加;而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受益主体如果主张某项目的建设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他们还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而在拆迁补偿额度方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应当引入“价格评估”程序,而且评估机构应当是利益受损者和政府共同指定的机构;若双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则应由法院指定评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