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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住宅用地「天價續期費」事件後,中國國土部成立調研組

刊登於 2016-04-21

浙江溫州住宅土地「天價續期費」事件持續發酵,曾發生過類似事件的深圳、青島等城市也再次成為焦點;4月20日,中國國土部宣布成立調研組,研究相關解決辦法。圖為深圳市。攝:盧翊銘/端傳媒
浙江溫州住宅土地「天價續期費」事件持續發酵,曾發生過類似事件的深圳、青島等城市也再次成為焦點;4月20日,中國國土部宣布成立調研組,研究相關解決辦法。圖為深圳市。

浙江溫州部分住宅2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後需繳納「天價續期費」事件,連日來引發中國輿論關注,而此前曾發生過類似事件的深圳、青島等城市也再次成為焦點。關於在中國大陸現行土地政策下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是否要交費、如何交費等問題也引發了各方爭議。

4月20日,中國國土資源部官方微博發布消息稱,國土部與浙江省國土廳已組成聯合調研組,將赴溫州「調研指導住宅土地使用權20年到期的延長問題」。

新京報引述國土部工作人員稱,具體解決辦法會在調研完成後回應。溫州市國土局相關負責人則透露,該局已針對溫州市區部分被劃定使用權為20年的住宅土地,制定了初步的解決對策,政策內容需上報浙江省國土廳和國土部後,才能對外公布實施。

中國國務院於1990年發布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訂明,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用途確定,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其他或綜合用地50年。

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所研究員汪麗娜表示,一些地方的住宅用地因為「各種原因」,確實存在出讓年限低於70年的情況。除溫州外,深圳、青島、重慶等地均出現土地使用年限不一的情況。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中國現行《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續期應不應該交費?

在溫州「天價續期費」事件持續發酵後,有多名法律學者認為,按照中國《物權法》第149條關於住宅建設用地可「自動續期」的規定,續期不應補交費用;亦有人表示為公平起見,對部分土地應該收取一定的續期費用。但目前中國政府尚未出台任何實施細則,導致各地國土部門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無法可依。

20日,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聯合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召開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續期法律問題研討會。法學家應松年在會上表示,中國法律規定土地最高使用期是70年,所以未按70年期限出讓的土地,續期也就不應該收錢;70年到期後的處理,則要經過重大決策程序,嚴格按照法律程序來辦。

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主任畢文強也認為續期不應收費,他表示:「我們土地制度裏,已經確定了土地出讓金制,是一次性的收取費用,政府其實是透支性的收取了費用,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續期以後再續費,對於老百姓不公平。」

但對此意見,溫州市國土局工作人員對《財經》雜誌明確表示「不可能」,並聲稱「此舉會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莘也認為,為了公平起見,應該收取續期費用,因為各地按照20年到70年的不同檔次來出讓土地,選擇20年期限的,收取的土地出讓金是比較少的,如果這部分土地在到期後免費續期到70年,對直接交納70年土地出讓金的人來講是不公平的。  

誰有權決定續期交費事宜?

根據中國《立法法》的規定,若沒有法律法規、國務院命令等依據,部門規章及地方政府規章不能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增加其義務的規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教授劉保玉據此表示,地方政府要求居民補交土地出讓金進行續期的行為,會減損公民權利、增加公民義務,這一規範應該由更上位的法律法規完成,而不是由地方規章來解決。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著名法學家江平也認為,由地方政府來規定如何實現「自動續期」本來就不對,應由全國人大統一立法解釋,不應由政府部門來做解釋。  

參與了《物權法》制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原副主任扈紀華指出,《物權法》制定的目的是保障民眾的房屋所有權及建設用地使用權,她表示對溫州「天價續期費」事件感到「非常吃驚」,並說:「此種行為與我們當初的立法宗旨並不一致,這不是我們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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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溫州網報導,「天價續期費」事件中的部分住宅使用權到期後如果要續期,必須繳納佔房價總額約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讓金。

聲音

如果按照此前(溫州)鹿城區國土分局下屬的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需要繳納接近目前房價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讓金,我絕對不會交。

一名土地使用權到期的業主

無論是溫州也好,深圳也好,當地只是做嘗試和試點,地方最多只有建議權,沒有制定權,等國家規定出來了還是得執行國家的。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李俊祥

國家出讓就有期限,我們農民的土地出讓給國家是否也要有期限,到期後理應歸還給農民。

微博網友@八樓食飯

深圳土地續期辦法

深圳作為中國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制度的先試先行者,於1982年出台了《深圳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首次規定通過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經營性用地,並且規定了相應用途的土地使用年期,如工業用地30年,商業用地20年,商品住宅用地50年等。1995年9月15日,深圳修改了《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將土地使用權的最高使用年限更改為70年。本世紀初,隨着深圳市最早一批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經營性用地(20年)的陸續到期,深圳市首次集中出現了國有土地使用權期滿的問題。2004年4月23日,深圳市發布到期房地產續期若干規定,該規定明確上述用地在不改變用途的情況下,按有償使用土地的原則延長土地使用年期,其中一種延長方式就是補交地價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在國家規定的最長土地使用年期減去已使用年期的剩餘年期範圍內約定年期內,補交地價數額為相應用途公告基準地價的35%。(資料來自新京報)

來源:財經網新京報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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