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中国国务院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被认为是中国未来一段时间城市发展的具体“路线图”,其内容涉及土地规划、城市风貌、城市建筑、公共服务、宜居环境及城市治理等,但其中第16条近日引起了巨大争议。
该条声称为了“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要求在中国城市新建住宅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而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
加强街区的规划和建设,分梯级明确新建街区面积,推动发展开放便捷、尺度适宜、配套完善、邻里和谐的生活街区。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
面对“拆除封闭小区围墙”的要求,很多人在网络平台上表达不满,认为这种做法无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还会带来安全隐患,这种“拍脑袋”决定的政策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官媒人民日报于2月22日发文称,“中央要求拆小区围墙不是拍脑袋决定”,而是因为大量的道路资源被封闭在小区里闲置,拆掉围墙的街区制则是“破解城市拥堵的良药”;没有围墙的街区制还能将封闭小区内的绿地、停车场、小商铺等资源公共化,“给整个社区带来生活气息,逐步建立熟人社会”,反而会给居民带来“更大的安全感”。
新华社也引用数据指,去年公布的上海市综合交通调查报告显示,上海道路总里程为1.78万公里,不到高德地图数据的40%,这其中“隐藏”的道路中有很大一部分就是各小区、高校的内部道路。新华社文章称,如果能将“内部路”中的一部分释放出来,将会为城市交通“注入很大的流动性”。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但有不少学者引用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称,除非有明确规定属于市政道路,否则住宅小区内的道路、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均属于业主共有,小区是否开放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教授张效羽认为,如果政府强行打开这些小区,就是行政征用,物业所有者应该获得赔偿。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徐昕指出,该政策是管理者长期混淆公、私领域,对私有财产保护不力的惯性。他撰文称,“住宅小区是业主花钱买的私有财产,小区规划红线内的道路,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受宪法和法律保护,没有义务开放,政府无权干预。”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3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但其中未涉及与“拆除封闭小区围墙”有关的小区物业产权的问题。
不过,最高法发言人程新文在发布会上被媒体就该事件提问时表示,“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意见属于党和国家政策的层面”,“还有一个通过立法实现法治化的过程”,“这是立法机关要做的事情”。
亦有记者提问,该《意见》出台前是否有经过民意调查,程新文则表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形成过程当中,它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来制定法律,党也领导人民遵守法律,同时也领导司法机关来执行法律。所以,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怎么样制定出来,有规定的程序。”
另有一些评论认为,该政策中提到的单位大院与商业住宅区应该区分对待。FT 中文网公共政策主编刘波撰文指,这份《意见》中提到的单位大院是一种计划经济时代的遗留物,多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政府是可以根据需要收回,从而解决拥堵问题的;但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小区若被“打开”,则不能根据一纸文件贸然为之,必须有严密的法律依据,并制定严格的程序,由各方通过谈判来达成公平的征收方案。
他续指,“中国没有真正的城市文明”,因为城市文明是“在自由的环境中市民自治,以民主方式做出城市管理决策,而不是由行政当局朝令夕改、为所欲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