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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住宅用地“天价续期费”事件后,中国国土部成立调研组

刊登于 2016-04-21

浙江温州住宅土地“天价续期费”事件持续发酵,曾发生过类似事件的深圳、青岛等城市也再次成为焦点;4月20日,中国国土部宣布成立调研组,研究相关解决办法。图为深圳市。摄:卢翊铭/端传媒
浙江温州住宅土地“天价续期费”事件持续发酵,曾发生过类似事件的深圳、青岛等城市也再次成为焦点;4月20日,中国国土部宣布成立调研组,研究相关解决办法。图为深圳市。

浙江温州部分住宅2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需缴纳“天价续期费”事件,连日来引发中国舆论关注,而此前曾发生过类似事件的深圳、青岛等城市也再次成为焦点。关于在中国大陆现行土地政策下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是否要交费、如何交费等问题也引发了各方争议。

4月20日,中国国土资源部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国土部与浙江省国土厅已组成联合调研组,将赴温州“调研指导住宅土地使用权20年到期的延长问题”。

新京报引述国土部工作人员称,具体解决办法会在调研完成后回应。温州市国土局相关负责人则透露,该局已针对温州市区部分被划定使用权为20年的住宅土地,制定了初步的解决对策,政策内容需上报浙江省国土厅和国土部后,才能对外公布实施。

中国国务院于1990年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用途确定,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其他或综合用地50年。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研究员汪丽娜表示,一些地方的住宅用地因为“各种原因”,确实存在出让年限低于70年的情况。除温州外,深圳、青岛、重庆等地均出现土地使用年限不一的情况。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中国现行《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续期应不应该交费?

在温州“天价续期费”事件持续发酵后,有多名法律学者认为,按照中国《物权法》第149条关于住宅建设用地可“自动续期”的规定,续期不应补交费用;亦有人表示为公平起见,对部分土地应该收取一定的续期费用。但目前中国政府尚未出台任何实施细则,导致各地国土部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法可依。

20日,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联合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召开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法律问题研讨会。法学家应松年在会上表示,中国法律规定土地最高使用期是70年,所以未按70年期限出让的土地,续期也就不应该收钱;70年到期后的处理,则要经过重大决策程序,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办。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主任毕文强也认为续期不应收费,他表示:“我们土地制度里,已经确定了土地出让金制,是一次性的收取费用,政府其实是透支性的收取了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续期以后再续费,对于老百姓不公平。”

但对此意见,温州市国土局工作人员对《财经》杂志明确表示“不可能”,并声称“此举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也认为,为了公平起见,应该收取续期费用,因为各地按照20年到70年的不同档次来出让土地,选择20年期限的,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是比较少的,如果这部分土地在到期后免费续期到70年,对直接交纳70年土地出让金的人来讲是不公平的。  

谁有权决定续期交费事宜?

根据中国《立法法》的规定,若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命令等依据,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教授刘保玉据此表示,地方政府要求居民补交土地出让金进行续期的行为,会减损公民权利、增加公民义务,这一规范应该由更上位的法律法规完成,而不是由地方规章来解决。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著名法学家江平也认为,由地方政府来规定如何实现“自动续期”本来就不对,应由全国人大统一立法解释,不应由政府部门来做解释。  

参与了《物权法》制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原副主任扈纪华指出,《物权法》制定的目的是保障民众的房屋所有权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她表示对温州“天价续期费”事件感到“非常吃惊”,并说:“此种行为与我们当初的立法宗旨并不一致,这不是我们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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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温州网报导,“天价续期费”事件中的部分住宅使用权到期后如果要续期,必须缴纳占房价总额约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让金。

声音

如果按照此前(温州)鹿城区国土分局下属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需要缴纳接近目前房价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让金,我绝对不会交。

一名土地使用权到期的业主

无论是温州也好,深圳也好,当地只是做尝试和试点,地方最多只有建议权,没有制定权,等国家规定出来了还是得执行国家的。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李俊祥

国家出让就有期限,我们农民的土地出让给国家是否也要有期限,到期后理应归还给农民。

微博网友@八楼食饭

深圳土地续期办法

深圳作为中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的先试先行者,于1982年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首次规定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营性用地,并且规定了相应用途的土地使用年期,如工业用地30年,商业用地20年,商品住宅用地50年等。1995年9月15日,深圳修改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将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更改为70年。本世纪初,随着深圳市最早一批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经营性用地(20年)的陆续到期,深圳市首次集中出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的问题。2004年4月23日,深圳市发布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上述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其中一种延长方式就是补交地价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在国家规定的最长土地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的剩余年期范围内约定年期内,补交地价数额为相应用途公告基准地价的35%。(资料来自新京报)

来源:财经网新京报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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