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近日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将有权向单位或个人索要微信朋友圈、私人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等“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规定》将自10月1日起施行。
你微博、朋友圈发的每一句话,日后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
据《规定》,适用的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 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 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规定》同时也称,“电子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但未给出判定主体和判定标准。
《规定》允许获取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方式包括:扣押、封存数据原始储存设备;制作、封存数据备份;冻结数据等。《规定》亦指,若电子数据量过大,或提取时间过长可能导致数据被修改或删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查长便可决定对该数据进行冻结。
对于如何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网络和现实中的身份一致,《规定》指,可通过核查相关 IP 地址、网络活动记录、上网终端归属,结合证人证言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进行判断。
对于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数据存储设备有关联,《规定》指,可以通过核查相关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进行综合判断。
这一《规定》发出后随即引起争议。有人认为此举可以有效减少网络上的谣言、诈骗、色情内容及语言暴力等;也有人认为这项法规是对个人隐私的严重侵犯,并将带来言论自由进一步收紧的危害。
《法制日报》发表评论称,“当司法机关的刑事侦查权与公民个人隐私权发生冲突时,个人权利应该向公共利益让渡”,评论同时强调,“司法机关应该细化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时保护隐私权的具体措施,有效防范办案人员泄露个人隐私”。
《深圳晚报》则发文指,微信朋友圈是“私域”,应受到法律保护,不能被非法窥视;即便多数人愿意配合调查,依然会有人担忧执法者打着法规的幌子强行查看自己的朋友圈:“查微信朋友圈隐私是个坎,保护公民隐私不受侵犯是公检法部门的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