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魏则西事件”发酵两个多月后,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总局)于7月8日终于公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首次将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内容认定为广告,而且互联网广告主应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办法》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在“魏则西事件”中引起争议的“百度推广”服务不再被视为“信息检索”,而会被当作广告进行规管,百度应对其推广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在此之前,厂商在购买百度推广服务后,就可以在相关词条的搜索中占据前列,且不会被标注为广告。2014年,患有晚期滑膜肉瘤的大学生魏则西,在百度搜索推荐的武警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接受了号称“有效率达到百分之八九十”的一种生物疗法,但在花费超过20万元人民币后病情未见任何好转,并于2016年4月病逝,相关疗法其后被证明有虚假宣传的嫌疑。事件在网络曝光后,引起了舆论关于百度付费推广服务以及中国广告监管漏洞的巨大争议。
本次《办法》发布后,百度推广部门立即在官方微博表示“将坚决拥护,严格遵照执行,对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并称“一直以来,百度都致力于打造一个良好的商业环境”,“希望与政府机构、广大网民以及社会各界一起打造互联网广告市场的新秩序”,同时“欢迎广大网民监督举报”。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办法》将互联网广告定义为“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并禁止在网络发布处方药和烟草广告,而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等广告在发布前必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
本次《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最早于2015年7月由工商总局对外公布,草案中即规定:“通过门户或综合性网站、专业网站、电子商务网站、搜索引擎、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互联网私人空间等各类互联网媒介资源发布的广告,应当具有显著的可识别性,使一般互联网用户能辨别其广告性质。”
该草案原本希望在2015年9月,配合新《广告法》一起实施,但一直拖宕至今。新《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等,并确立了“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广告发布方连带赔偿”的原则。但是,新《广告法》当时并未能覆盖互联网广告。
因此,在这份最新的《办法》出台前,百度推广以及其他互联网企业的类似业务虽然备受争议,但由于法律法规不明确,中国司法机关一直认定百度推广不是广告。而如果仅是“信息检索”服务,百度对广告内容就不需承担任何责任。分析人士认为,中国当局此前在互联网广告方面的法规漏洞,是百度在逐利的道路上无所忌惮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