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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管控升级,外资及合资公司将无法涉足网络出版

刊登于 2016-02-17

中国即将实施《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对网络出版物引入更加严格的规定,这些出版物包括原创或改编的“创意作品”,如游戏、动画、漫画、音频和视频等。摄:Kevin Frayer/Getty
中国即将实施《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对网络出版物引入更加严格的规定,这些出版物包括原创或改编的“创意作品”,如游戏、动画、漫画、音频和视频等。

中国将于3月10日起实施新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下称《新规》),取代自2002年开始施行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进一步升级对网络出版物的管控。

由这部中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出台的《新规》将《暂行规定》所涵盖的网络出版物范围扩大,包括原创或改编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频和视频等数字化作品,以及官方认定的“其他类型”作品。

《新规》还首次禁止了外资公司及中外合资公司在中国从事网络出版服务。而网络出版单位与外资或中外合资公司、境外组织或个人进行合作的项目,也都必须先先获得官方审批。

针对境内网络出版单位,《新规》要求其必须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新规》首次规定,可获得许可证的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其“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期限届满60日前可重新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准予延续。

《新规》特别提到,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如果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内容,应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内容不得出版;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须对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进行年度审查,并将有关情况上交备案。

不同于《暂行规定》仅针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新规》增加了对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追责制度:如果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被吊销许可证,其法人或负责人10年内不得担任同类单位的法人或负责人。

这些都是中国加强网络管控的一部分,我对新规定一点也不惊讶。监测网络目前是国家安全工作的一部分。类似这种对于网上出版内容的管控已经成为一项国策。

香港大学新闻及传媒研究中心副教授傅景华

中国政府此前曾以“教唆犯罪”、“危害社会公德”等理由将一些网络歌曲、动漫等网络出版物加入“黑名单”,并以“扫黄打非”等名义清理网络存储服务。新闻出版等行业50家社团去年也曾联合签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自律公约》,承诺履行“不发表或传播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不在网络及其他媒介上制作或传播有害信息”等10条“行业道德规范”。

本次《新规》出台,是自2014年2月习近平亲任组长的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于成立以来,中国当局最近一次加强对网络空间管控的行动。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法制办主任华清于去年年底表示,中国网络空间立法已“进入新阶段”,目前已有至少10部相关法律法规,并将继续推动《网络安全法》。

去年12月,习近平在浙江乌镇举行的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强调,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要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和“网络管理模式”,“不干涉他国内政,不从事、纵容或支持危害他国国家安全的网络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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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要求,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记录所出版作品的内容及其时间、网址或者域名,记录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声音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

对于网络的管理,中国政府恰恰是从西方发达国家学来的,而且学得还不够。全世界没有哪个国家对互联网内容是没有管理的……如果我们真的有“内容审查”的话,我们网民的增长速度,那些低头一族对网络的依赖怎么还会有增无减?

中国网信办主任鲁炜去年底答记者问

现在大家都知道,在中国上谷歌、脸书和推特等网站都要用翻墙软件,网络信息是很难封锁的……习近平上台3年来,不断收紧对言论的控制。西方媒体到北京工作得不到签证,中国以此来削弱西方媒体的影响力。

华盛顿智库加图研究所客座研究员夏业良

中国不仅不愿看到自己不喜欢的政治信息,就连商业娱乐版都要禁止,让我感到惊讶,尤其是中国经济下行的时候,中国不惜冒外资撤资的风险,可见中国在政治上非常不稳。

美国公民力量创办人杨建利

中国互联网法律法规

中国现行及拟推行的互联网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子签名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软件产品管理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资料来自南早中文网)

来源:南早中文网工信部法制网美国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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