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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家骅:港独将是一国两制之丧钟?

四月“民主思路”访京的时候,北京官员仍然认为这股所谓港独思潮难成气候,也不用过分大惊小怪……

刊登于 2016-08-16

香港民族党的旗帜。
汤家骅:港独是宪制危机的始作俑者,但吊诡的是,港独成功与否结果可能也一样。图为香港民族党的旗帜。

相信北京政府始料不及人大常委会的“8.31”决定,变相否决了普选特首之余,却逼出了一个更大的难题:年轻人的“港独”思潮。相信北京当时的评估是政改失败会把中港关系带至另一新低点,但只要安抚一下所谓温和民主派,对“一国两制”应该没有太大的负面影响。反正特区争取民主已数十年,再多等五年、十年也没有什么大分别。这误判是因为对特区不了解所致?

8.31决定背后的中心思想,正是政改不能超越“一国”之底线。国家对特区在政治上不能失控这点,相信明白政治伦理的人应该可以理解,却难以料到在传媒的吹捧下,港独竟成为港人离开不了嘴边的热话题。到了四月“民主思路”访京的时候,北京官员仍然认为这股所谓港独思潮难成气候,也不用过分大惊小怪。只要港独思潮进占不了立法会这主要政治平台,港人亦应该不会支持,到时事情自然会淡化下来。

另一方面,特区政府对港独所引起的社会震荡之评估,应该比北京较贴近真实民情。但特区政府在这方面却没多少解决问题的空间。《立法会条例》第40条早于回归时已明确规定不拥护《基本法》、不效忠特区者,不能获得立法会选举有效提名。《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第10条及第16条,更清楚赋予选举主任法定权力把关,严格执行《立法会条例》第40条之规定。

虽然有法律界人士认为40条只是一项手续上、而非实质上的要求,但这种看法似乎忽略了以上所提及的规例及《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第541章第4条,需确保选举之公平性和诚实性的要求。

在如此清晰的条文下,选举主任能只眼开只眼闭吗?不执行法律,有负法治之嫌,但执行又被指是“筛选”,是“政治打压”,你叫选举主任怎么办?更出人意表的是,几乎整个民主派在这极度敏感的风波中,却坚决站在港独的一边。这令本来已极为复杂和敏感的政治争拗,变得更复杂、更敏感。

法律条文解决不了政治问题

现实是法律条文解决不了政治问题。虽然选举主任之法定权力清楚不过,但在泛民一面倒的公开舆论下,不要说普通市民,就算有法律知识的人也不知道孰是孰非,弄不清对错。基本上,港人认为不容人参选是违反了我们的核心价值,也是“两制”的中心点,在政治上怎可以接受?这负面情绪直接挑动了对一国两制的质疑。

问题正出在这里。泛民的角度似是只要在政治上有利,法律很多其他条文,或条文背后之原意也可以不理,且不能违反他们一贯只看“两制”,不重“一国”之立场。北京所持之看法却刚好相反,他们认为宪法是清晰的,法律也是清晰的,一国两制之下的“一国”更不容否定。

泛民中人不乏具资深法律及高学识背景的政治人物,他们应该能看懂宪法和法律之要求,亦应清楚明白一国两制之界线在哪里。但他们仍旧站在港独的一边,正好证明了泛民口是心非,实在毫不尊重“一国”。再加上泛民与此同时不断提出所谓“民族自决”或“内部自决”之主张,正好证明最终这也只是一种倡议港独的模式。民族自决自然是港独的借代词,即便是所谓内部自决,虽说是在宪制框架下争取“自决”,但最终目的仍是尽量摆脱“一国”之束缚,这又与港独有什么分别?难怪王光亚也闹著情绪说:“这样的一国两制,不要也罢!”

不要少看这一句负气话。王光亚可说是北京最开明、最温和之官员。他尚且有这种看法,可见北京之鹰派对此事会有何看法?连最开明的北京官员也认为一国两制“不要也罢”,稍有头脑的人也看得出一国两制实乃危在旦夕。毋庸置疑,港独是这宪制危机的始作俑者,但吊诡的是,港独成功与否结果可能也一样。港独成功,一国两制自然失败;但港独就算不成功,对一国两制所带来的冲击,所激发双方之愤怒和对立,也足以令一国两制倒下来。到了今天,问题已不再只是港独会否成功,而是一国两制怎样可以挨下去!

有什么补救方法?当然有,问题在于北京和我们有没有足够时间和决心。也许法庭会判挑战《立法会条例》的人败诉。也许泛民最终会接受法庭之判决,但在政治上,他们已把自己逼至一个无可转身的角落,没有好好的下台阶,如何能顺利转过来?从北京的角度,在九月大选前不能有任何动作,否则严重影响选情。接著便是特首选举,这本来已是一个极难处理的难题,到特首选举尘埃落定,已是一年后之事。港独之势头在这段时间中将不断冲击现行制度。每次冲击,泛民均难以不继续站在港独一方。因此形势只会愈来愈差,逆转之机会只会愈来愈少。

这一年,可能是回归以来最关键的一年。但愿天佑香港,我们能跨过这一关。

(汤家骅,民主思路召集人、资深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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