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

台湾释放20名电信诈骗遣送嫌犯,岛内政界起争议

刊登于 2016-04-18

 4月15日,20名在马来西亚涉嫌电信诈骗的台湾人被遣返回台湾,因证据不足等原因被全部释放,引发两岸司法争议。摄:SAM YEH/AFP
4月15日,20名在马来西亚涉嫌电信诈骗的台湾人被遣返回台湾,因证据不足等原因被全部释放,引发两岸司法争议。

45名在肯尼亚涉嫌电信诈骗的台湾人被遣送至中国大陆后,大陆曾指台湾对电信诈骗嫌犯惩处不力。4月15日,20名在马来西亚涉嫌电信诈骗的台湾人被遣返回台湾,但因证据不足等原因,相关人士在接受警方简短讯问后,已于4月16日凌晨被全部放行。

事件引起大陆不满。国台办发言人安峰山于16日表示,台湾这一做法是“纵容”日益猖獗的跨境电信诈骗,是对众多受害者权益的漠视和再度伤害。他呼吁台湾方面让嫌犯得到严肃追究及应有惩处,避免对双方共同打击犯罪合作和两岸关系发展造成更大伤害。

国民党也于16日发表声明,指政府在机场放人已严重影响国人对政府打击犯罪的信心,令台湾被外界嘲笑为“欺诈犯的天堂”。声明呼吁政府“亡羊补牢”,立即与马来西亚及大陆落实司法互助,若相关人士确有犯罪事实,应再行收押。

时代力量立委徐永明与黄国昌则爆料称,中国大陆一度要把在马来西亚涉嫌电信诈骗的台湾人也遣送至大陆,经台湾外交部与马来西亚政府交涉后,20人虽然返回台湾,但因罪证已交给大陆,刑事局侦讯后只能放人。徐永明批评台湾法务部未向大陆主动搜集事证,属于严重失职。

对于徐永明等人的言论,法务部于16日晚发布题为“自己错了还怪人”的新闻稿,指法务部及刑事局都曾向大陆索要证据,但都未取得,因此只好先放人再继续搜证。新闻稿又罕见地以“辛辣”措辞指,部分立委一面说不可像大陆那样随便押人,一面又说这些人没被收押是法务部失职,“这类操弄民粹的作风,真的会害惨台湾”。法务部部长罗莹雪次日承认,相关新闻稿是她所写。

法务部长罗莹雪主导的法务部勿一错再错,长久以来的问题都是因为法务部消极面对这些国外案件,如今为了回避责任,想将相关涉嫌人员往中国送,眼不见为净;人送回来台湾,却又双手一摊,事不关己。

时代力量立委徐永明

针对猖獗的电信诈骗案,国民党立委蒋乃辛提案加重刑罚,将利用广播电视、电子通讯、网际网路等进行诈骗者的刑责从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把罚金从新台币100万元以下提高到100万以上1000万以下。

时代力量立委洪慈庸也指出,台湾现行刑法第7条对刑法适用范围存在不当限缩,当台湾人在境外犯罪时,除了符合第5条、第6条各款所列的情形,依据第7条规定,效力所及仅限于“最轻本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她因此建议删除刑法第7条中的不当限制,修正为“除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罚者外,本法于中华民国人民在中华民国领域外犯前二条以外之罪,皆适用之”。

联合晚报则引述一名检察官表示,跨国犯罪涉及司法互助,仅靠单一国家无法解决;台湾若要与大陆取得更好的打击犯罪默契,须适度肯定大陆的取证能力,让诈骗集团的国外被害人证词可适用于台湾法院。

该名检察官还认为,国人犯罪一律送回国未必有用,因为证据便利地才是最主要能定罪的国家。但这名检察官也指出,司法侦办涉及主权问题,不能放弃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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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引述马来西亚官员表示,在马来西亚涉嫌电信诈骗的其余32名台湾人也将被送回台湾。

声音

犯罪就要接受法律制裁,一切由法来规范,由理来说清楚,由情来理解及将心比心,但不要让台湾成为诈骗集团输出的地方,这是非常丢脸。

国民党主席洪秀柱

很多事情不是台湾单方面说的算,协商需要时间、程序……理解要快越好,但不能够未达要求就批评他人,因为事实上,同仁很积极的与对方协商、洽谈,绝非不做事。

法务部部长罗莹雪

在打击犯罪过程中,两岸司法互助是检验重点,但中国不论人犯移转、卷证移转,都无法按照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移至我国,是导致我国无法有效侦防犯罪的最大敌人。

时代力量立委黄国昌

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

2009年4月,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在南京举行会谈,双方签署《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等3项协议,其中《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签署为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建立制度化的合作平台,两岸同意在民事、刑事领域开展协助,采取措施共同打击双方均认为涉嫌犯罪的行为,重点打击涉及绑架、枪械、毒品、人口贩运及跨境有组织犯罪等重大犯罪,以及侵占、背信、诈骗、洗钱、伪造或变造货币及有价证券等经济犯罪。相互协助送达司法文书、调查取证、罪赃移交,认可及执行民事裁判与仲裁裁决,移管被判刑人。台湾民众如果在大陆地区受到拘禁,家属可以透过政府的协助,赴陆进行探视;受刑人在符合双方规定且有意愿,政府也可以协助接返,并在完成应有的司法程序后,早日重返社会。同时,双方民众民事私权经裁判或仲裁的权益状态,也可透过互惠原则,予以认可或执行,对当事人的私权纷争,提供更完整的司法保障。(资料来自维基百科)

来源:BBC中文网中央社联合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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