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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景华:新媒体催化自杀“传染效应”?

有人认为时下青年多透过社交媒体通讯,全天候接收不同来源和类型的讯息,加上传播速度快,自杀讯息会像瘟疫蔓延……

刊登于 2016-03-21

傅景华:社交媒体上资讯爆炸,讯息水平参差,传播速度迅速,很多人担心自杀讯息传得更快更广。摄:罗国辉/端传媒
傅景华:社交媒体上资讯爆炸,讯息水平参差,传播速度迅速,很多人担心自杀讯息传得更快更广。

香港近日出现多宗涉及学生自杀的个案,并且在连续数天内发生。在媒体广泛报导之下,大众关注是否出现了所谓的自杀“传染效应”(contagious effect)。更甚者,有些人认为时下的青少年普遍透过社交媒体通讯,全天候接收不同来源和类型的讯息,加上传播速度迅速,自杀讯息会像“瘟疫”蔓延一样,影响或许更深远。

笔者以前当过前线记者,念博士时是以传媒的自杀报导为论文题目,现于香港大学新闻及传媒研究中心任教兼专攻新媒体研究,对这几方面的题材都有些涉猎,所以借此机会成此文谈谈我的意见。

我的看法总结如下:传媒应该尽一切能力将可能出现的“传染效应”减到最低,除非涉及重大公众知情的利益,否则只应以最扼要的方式报导自杀个案。社交媒体的自杀“传染效应”是个未知之数,但存在风险,网络媒体及一般网民都应同样以“将伤害减至最低”为原则,做一个负责任的网络公民。

传媒报导与自杀研究的实证和基础

在过去四十多年,学术界已累积大量的研究证据,指出自杀个案的新闻报导数目和报导手法,与之后短期内自杀个案的增加,两者呈正向的关系,而且显著的报导尤甚(例如头版、详细报导或采用相片等);青年人、有抑郁倾向或与自杀者背景相近的读者,更容易受到困扰;若然自杀者是知名人士的话,影响会更大。读者可以参考世界卫生组织向传媒工作者发放的自杀资源手册,在手册内可找到相关文献。

与此同时,也有不少研究指出,传媒报导与青年人的成群自杀(suicide clusters)有关。成群自杀,即是在一个实体社区里短时间内出现多宗自杀。远的不说,2014年《刺针精神学期刊》(Lancet Psychiatry)刊登了一份研究报告,当中分析了美国自1988至1996年间,在13至20岁人口中出现的48个成群自杀个案,结果发现相对于没有成群的自杀个案,成群自杀中首宗或次宗个案出现后,会有较多的报章报导(已撇除了所涉地区及自杀者背景等因素)。自杀报导愈显著的话(例如放头版),成群自杀出现的机会愈大(注一)

香港过去数周的青年人自杀情况与成群自杀相似,但值得注意的是,这项美国研究的年期早于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普及,现在普遍青年人都不爱读报,新闻讯息主要来自Facebook。很多人认为,在现今互联网和社交媒体普及的环境下,开放和互动的媒体传播的自杀讯息会对青年人影响更大,不过这个想法暂未有任何实证研究证据支持。

虽则如此,我们还是可以参照媒体引发自杀意念的心理学理论模型,合理地引用到其他媒体之上。大部分研究传媒与自杀关系的学者,都主要根据“社会学习理论”(social learning theory)为基础。简言之,当人观察到并且认同另一个人的某种行为时,会倾向模仿,当进一步受“鼓励”时,会强化仿效该行为;相反,若行为不获“认可”及不获“鼓励”的话,则倾向减少模仿。按这个理论,我们可解释,为何当青年人见到年龄相若者自杀(有较大关注和较易认同),或在传媒广泛报导自杀行为(被认为是“鼓励”或“认可”自杀行为)时,模仿行为会较易出现。

另外,传播学的“选择性显露”(selective exposure)理论,更进一步解释某种特质的读者会倾向选择接触和阅读某类型的讯息,结果强化其意念。例如,本身若有抑郁或有自杀意念的人,或会更注视有关自杀的讯息,阅读后若理解讯息为“鼓励”的内容的话,自杀意念便会提高。笔者曾经采用香港的问卷调查数据,验证了上述两个理论与收集会的研究数据吻合(注二)

上述理论也可以解释名人自杀(例如明星自杀)的效应。由于名人自杀通常会引起较大篇幅及广泛的报导(容易引人关注),明星亦会是很多人的“偶像”甚至“模范”,令人更倾向接受和认可其偶像的自杀行为,进一步刺激有自杀倾向人士的自杀意念。笔者曾经研究香港、台湾及南韩的明星自杀个案与其后自杀率上升的关系,基本上与社会学习理论的推论一致。但值得注意的是,明星自杀并不是必然引致自杀率增加,报导数量的多寡、明星本身的社会特性与及其他环境因素亦可左右自杀的效应。

另外,有研究认为传媒报导某种类型的自杀个案,好像报导有自杀意念人士怎么面对逆境和如何正面应对,这类型报导的出现会与自杀率下降有关(注三)。套用社会学习理论,传媒报导若能令读者了解到处于困境时,可以有很多可行出路的话,读者或会理解自杀并非一个被认可的“选项”,社区内的自杀风险亦会减低。

恪守“将伤害减至最低”原则

上述观点的基础,主要从公众精神健康的角度出发。那么若然我们从传媒专业的角度看,记者不是应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吗?不是应该监督社会吗?不是应该专业自主吗?

2004年,香港大学香港赛马会防止自杀研究中心发表了《自杀新闻报导建议》,笔者是该《建议》的编辑委员会成员。《建议》刊登了香港大学新闻及传媒研究中心总监陈婉莹教授的序言,她是这样写的:

美国专业新闻工作者协会(Society of Professional Journalists)的工作操守第一条是“寻求真理、如实报导”(Seek truth and report it);第二条是“将伤害减至最低”(Minimize harm )。工作操守不言“不要伤害他人”(Do not do harm),因为真相往往是残酷的,如实报导,很多时难免让事主伤心,而新闻工作者又往往报忧不报喜。尽管如此,我们还是有责任将伤害力减至最低。

“寻求真理、如实报导”是传媒天职,这点人尽皆知,但把“将伤害减至最低”列为第二诫律,更值得同行正视。既然经年的研究已经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传媒的自杀报导有可能引致自杀率增加的风险,传媒便应该在追求“寻求真理、如实报导”的同时,恪守“将伤害减至最低”的原则,这样才称得上是遵守最严格的传媒专业要求。

端传媒的编辑向笔者提出了一个疑问:“举例,究竟传媒是否应该公开遗书?如果遗书是控诉社会的,传媒不报,是否也会掩埋了死者‘死的控诉’?公开了,又有机会助长人以死控诉社会。”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是不应该刊登遗书的,因为公开遗书会错误给予公众一种美化或令人认为自杀是被认可行为的印象。但假若遗书具有社会性的新闻价值又如何呢?笔者认为应该采纳平衡原则:编辑要考虑,刊登了的最坏情况是引致社区出现成群自杀,牵连很多人的性命;不刊登的话就会牺牲公众阅读全文“真相”的知情权,与及辜负了死者的“初衷”(但没有人能确定处于情绪低处时死者的“初衷”究竟是什么)。孰轻孰重?在平衡“寻求真理、如实报导”和“将伤害减至最低”两原则下,我认为若然遗书并无凌驾性的新闻价值的话,则绝不应刊登,否则可以非显著的方式扼要地交待遗书内容。

新媒体也可救人一命

新媒体的自杀“传染效应”是个未知之数。新媒体的参与者不仅是单纯的读者,网络上多元的互动行为已超越传统媒体和受众二元的阅读和被阅读关系:阅读和内容生产、评论和分享、关注和喜爱等穿插交往,社交媒体上公众和私人领域也愈难分得清楚,这些因素都已经令旧的理论框架追不上形势。新媒体上流传自杀讯息会否构成负面影响,我们所知的仍然不足,有关的研究甚少,已发表的报告亦只触及问题的表面,研究和知识的累积远追不上快速的科技发展。社交媒体上资讯爆炸,讯息水平参差,传播速度迅速,很多人担心自杀讯息传得更快更广。

不过,新媒体也带来了新的可能性,甚至可望协助预防自杀。愈来愈多研究指出,由于不少人在网络上宣泄情绪甚至表露自杀倾向,社交媒体变相成为接触受困扰人士的渠道,让大众尽早找到有自杀风险的人群。笔者曾经分析一幅在中国微博上出现的割脉相片,该微博短时间内被转发了近6000次,当中近四成的转发内容是关怀相中人或主动协助求助(虽然也有不少转发质疑相片的真实性),这结果显示社交媒体有机会成为一个网民间彼此支援的互助网络(注四)。若然网民对自杀讯息传播的风险有更多了解,并视专业记者的“将伤害减至最低”原则为网络公民责任的话,新媒体可以不是蔓延“瘟疫”的渠道,反可成为救人一命的网络。

(傅景华,香港大学新闻及传媒研究中心副教授)

注一:Gould M, Kleinman M, Lake A, Forman J, Bassett Midle J. (2014) Newspaper coverage of suicide and initiation of suicide clusters in teenagers in the USA, 1988–96: a retrospective, population-based, case-control study. Lancet Psychiatry; Volume 1, No. 1, p34–43

注二:Fu, K. W., Chan, Y.Y. & Yip, P. S. F. (2009) Testing a Theoretical Model based on Social Cognitive Theory for Media Influence on Suicidal Ideation: Results from a Panel Study. Media Psychology, 12:26–49

注三:Niederkrotenthaler T, Voracek M, Herberth A, et al. Role of media reports in completed and prevented suicide: Werther v. Papageno effects. Br J Psychiatry 2010; 197: 234–43.

注四:Fu KW, Cheng Q, Wong PWC, Yip PSF. Responses to a self-presented suicide attempt in social media. Crisis 2013; 34: 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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