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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柏仪:向“超时工作”宣战

台湾职场经常可见的晚下班与少休假现象,已到了非变革不可的地步。但该怎么办?

刊登于 2016-03-08

台湾的上班族。摄:Sam Yeh / AFP
台湾的上班族。

观察当前台湾的上班族,通常会发现一个共同现象:各种大大小小的行业,过半都有“不准时下班”的问题。而这个“不准时下班”,劳方却又通常不会因此拿到“加班费”,而是某种“职场文化”下的“自愿付出”。走在都会街头,尽管到了傍晚七、八点,许多商业大楼依然灯火通明。所谓“朝九晚五”的工作型态,当前竟已渐渐改为“朝八晚八”或“朝九晚九”。

除了每日工时偏长外,劳方依法每年能够请的“特休假”(香港称为有薪年假,内地称为带薪假)也未必真能落实。很多人累积了一堆假,但就是“没办法休”。好一点的雇主或许会在年底把特休假“折算现金”,或者累计到隔年;更多的则是隔年“一切归零”,劳方只能够怨叹:“没办法,我们公司就是这样”。

晚下班又少休假,难怪根据台湾官方统计,台湾劳工工时在全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中,已排名第三高,平均每年工时高达2141小时,仅次于墨西哥、哥斯大黎加(中港译为哥斯达黎加)。这数字远较OECD国家平均每年工时1770小时高上许多;连邻近经常传出“过劳”问题的日本,其劳工平均年工时也才1729小时,台湾却足足多上412小时!

更何况,随着通讯科技的发达,许多“下班后的工作时间”大大增加。不论是下班得继续回老板讯息、随时注意电子邮件、把工作带回家继续完成、继续准备隔天要用的资料等,其实都在“工作”,但未被算入“工时”。这些职场现象或许各国都有,但台湾受雇者显然来得更严重。换言之,若加上这些“黑数”,台湾的实际工时与他国相较恐怕还会更高。

有人或许将这解释为“台湾劳工比较勤劳”,但勤劳却未替他们带来合理的回报。行政院主计处都承认的“劳工实质平均薪资倒退16年”,即为明证。相对地,在高工时环境下,“过劳”已明显影响了受雇者的健康。《天下杂志》近日分析劳保局统计资料发现:“自2010至2014年,五年来受劳保局核定的过劳案件,高达358例,其中还有156人死亡。相当于每五天就有1人因过劳发病,每12天就有1人因过劳死亡。”

种种状况都指出了,“超时工作”已是台湾人民主要的痛苦来源之一。职场经常可见的晚下班与少休假现象,已到了非变革不可的地步。但该怎么办?当前,有一群劳工团体发现,工时降不下来、休假太少,也和“劳工国定假日被砍了七天”有关。一场有关“七天假”的抗争角力,从去年底持续加温,揭开了新政权下的劳工运动序幕。

劳工国定假日被砍七天

2016年初台湾总统大选,各党候选人的政见几乎都指出,台湾劳工“工时太长、工资太低”,而喊出“追求幸福经济”、“缩短劳工工时”的口号。然而,真正拿出具体解套方案的,并不多见。

更有甚者,是放任让情况更加危急。例如,国民党政府在2015年年底,趁着立法院即将休会的时刻“突袭”,擅自修改了《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把国定劳工假日从原来的19天下修为12天,砍去“元旦隔日、329 青年节、928 教师节、1025 光复节、1031 蒋公诞辰、1112 国父诞辰、1225行宪纪念日”这七天劳工国定假日。但握有法规命令审查权的立法院,不论是蓝营多数的旧国会或绿营多数的新国会,都还未采取任何动作。

许多人可能误以为,“这七天假不是早就没在放了吗?”但实际上,过去是只有“公教人员”(包括“学生”)依据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规定,没有了这七天假。“劳工”的国定假日则是依据《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在2015年年底修改以前,依然都还包括这七天,共有19天。北市劳动局的网页有清楚的说明:“国定假日……当劳动基准法规定与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规定有所差异时,事业单位应依劳动基准法之规定。”

让“是否放假”稍有混乱的原因在于,劳动部(过去的“劳委会”)曾主动解释,基于过去(2002年至2015年)的法定工时是“双周84小时”(换言之,单周42小时),如果劳工上班是周休二日,很可能每周只上班40小时,每周还差法定工时2小时。于是,倘若劳资双方合意,可以约定把这每周少工作的2小时,用来与这七天国定假日相“抵销”,改为不放假。于是乎,大量少放国定假日的公司,尽管违反《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仿佛都可“就地合法”;久而久之,大众往往也误以为,劳工国定假日只剩下12天。

其实,劳动部的这种说法,恐怕是种“违法解释”,因为依据《劳动基准法》第37条规定:“国定假日应休假”,目的是保障劳工在特殊的假日能够休息、以达集体纪念意义。法律并没有授权国定假日可调移或用来抵销其他工时。何况,就是可以调移或抵销,也不可用来抵销“法定工时”与“约定工时”的落差。“法定工时”的概念是“上限”,雇主要主动把约定工时改为40小时,实施周休二日,是将“约定工时”自愿优于“法定工时”,根本不需要“调移”劳工国定假日来“抵销”。更不用说,真正存有劳资合意的公司,少之又少。

但无论如何,在2016年起,我国已立法改为“单周40工时”制。也因此,上述“抵销”国定假日理由,已经不存在。这七天国定假日,雇主再也没有理由不给劳工放假,或至少需要给予“补休”,或给付“加班费”。

只是,很残酷地,作为行政机关的劳动部,再次主动为资方着想,干脆把《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的19天假,砍为剩12天,导致原本可以普遍恢复的“七天假”,再次消失。影响所及,每位出勤劳工平均一年将少领取一万元之多的加班费。以全国900万劳工计算,就是900亿元!

劳工实际工时不减

面对诸多劳工团体的抗议,劳动部一再声称:2016年起,法定工时已从双周84小时改为单周40小时。一年共减少了104小时的工作时间,等同多放了13天假。因此,就是“扣除遭删国定假日7天,劳工全年放假日数仍增6天”。并主张这是“劳资双方的共识”。

但根据行政院主计处最新发布的人力资源调查统计月报,因缩短法定工时而“劳工能减少104小时年工时”,或者“多休假六天”的说法,看来并非事实。

根据官方数据显示,台湾工作者的平均每周工时,2016年1月为43.46小时。而在2015年12月,平均每周工时为43.65小时,11月为43.64小时,10月是43.71小时,只有相当小幅的变动。换言之,尽管政府下修了法定工时,自2016年起将“双周84小时”下修为“单周40小时”,但现实中,实际工时并没有相应缩小。至少实际缩减的幅度,远远未达到缩短工时法案承诺的“每周减少2小时”或每年减少104小时,而仅约每周减少0.2小时,推算一年仅减少约10至15小时。

两者落差的主要原因或许在于,台湾工时管制与加班费用并未实际落实,多半企业不需要因为法定工时缩减,而真正承担额外的加班费用,导致也不须配套减少实际工时。或者因为已约有七成企业比照实施“周休二日”,并不因新实施“单周40工时”制,而得再缩减工作日与工作时间。

无论如何,讽刺的是,政府这时却以名目上缩短法定工时为由,而砍了原本已可恢复、能减少实际工时的劳工七天国定假日。导致现实中缩短工时不成,反而还为劳方带来恶果。

无怪乎有超过七十个劳工团体连署,强烈谴责此一措施。工运联盟“2016工斗”甚至为此前往劳动部与国民党竞选总部喷漆抗议。这些团体都强调,“砍七天假”绝非“劳资共识”。他们同时诉求新国会应依据《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60条规定,审查并更正这项严重侵犯劳工权益的法规命令修正案。

若该案顺利挡下,且有效落实恢复这七天假,台湾劳工的年工时可望下修56小时。不但将能少于2100小时,且至少在工时一项,台湾将优于“韩国”(2014年韩国平均年工时为2124小时)。尽管还称不上是“幸福经济”,但至少节制了恶化的情况。

然而,新国会将带来什么样的回应?显然还有待观察,甚至难以乐观(注一)

出路何在?阶级政治的试金石

台湾劳工工时居高不下的原因,从整体来看,还是和台湾劳工的阶级力量孱弱,息息相关。

固然近期以来有数场因成功组织或准备罢工,而争取劳工权益成功的诸多实例(例如,桃园机师、华洁洗涤、台湾高铁、大众银行、合正科技、丰裕企业等)。但大体而言,台湾劳工不但工会组织率偏低,而且劳工运动的整体战斗性也不足,以及还有层层控管劳工运动的制度与法令。无怪乎,单是法定工时要从“双周84小时”下修为“单周40小时”,竟然可拖延14年,比预定政策至少晚了10年。资方团体随意喊喊“人力成本太高”、“经济发展将受影响”等说词,就能够要胁政府退让,随意把劳方的基本权益当成俎上肉。而就是法规通过,现实中究竟能否“落实”也成疑问。没有组织力量的个别劳工,也只能期盼“好老板”的善意,或者一次又一次地希望落空。

因此,在2016年政党再次轮替,且国会组成大幅改变的此刻,“七天假”的劳资政角力,显得更别具意义。争回“七天假”,不但直接影响重大的劳工权益(缩减56小时的年工时,或是每人增加一万元以上的加班工资),稍稍改善当前“高工时、少休假、低工资”的剥削劳动体制。同时,它也将呈显了新政权的阶级立场,劳资双方的实力对比,以及劳方的战斗意志状况。例示出台湾劳工的未来,究竟还有没有希望?

如果劳方因为对新政权存有幻想,或者陷于官方的说词而误以为此案并不重要,因此减轻了为七天假抗争到底的觉悟,那么,历史只会残酷地让被剥削的现实维持,而且必然还会有下一波的反挫与欺骗在眼前。

这样的劳资角力,不但是一场社会运动,其实,它就是一项最关键的政治运动。马克思曾在《哲学的贫困》中,讨论了阶级运动如何同时作为社运和政运。他说:“阶级同阶级的斗争就是政治斗争……不能说社会运动排斥政治运动。从来没有哪一种政治运动不同时又是社会运动的。”尽管台湾的工人阶级,目前还没能有自己的代表在国会或政权之中,但在这一次又一次的阶级斗争历程里,它终将会锻造自身的政治意识与政治实力,以决定自身的未来。

(林柏仪,台湾高等教育产业工会组织部主任、世新大学通识中心兼任讲师)

注一:该法规命令审查案于2015年12月16日由立法院院会交付社会卫生环境委员会审查。按照《立法院职权行使法》,扣除休会期间,三个月内委员会若不完成审查,则视为完成审查。换言之,除非院会决议延长,否在立法院卫环委员会仅能在2016年5月前对该命令进行审查。超过该时间,则视为完成审查;将来仅能够期盼由行政机关重新发布命令,或由立法院另为立法来处理。而截至目前为止,新国会的卫环委员会,都还未预备审查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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