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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湘:为什么同性婚姻在美国能合法化?

同性婚姻合法化,意味着美国持续了20多年的“文化战争”最终以保守派的失败而告一段落。

刊登于 2015-07-31

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同性夫妇拥有的宪法权利在全国范围内结婚,图为加州同性恋庆祝活动的彩虹标志。摄:Elijah Nouvelage/Getty
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同性夫妇拥有的宪法权利在全国范围内结婚,图为加州同性恋庆祝活动的彩虹标志。

日前,美国最高法院以5票赞成、4票反对作出判决,裁定宪法保障同性伴侣结婚的权利。此前美国已经有37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宣布同性婚姻合法,这一判决意味着其他14个州对同性婚姻的禁令随之撤销,美国由此成为全球第21个完全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这也是美国社会的大势所趋。2014年的一次盖洛普调查表明,55%的美国人支持同性婚姻,而在18岁到29岁的年轻人中间,支持同性婚姻的比例高达80%。

2013年6月26日,最高法院就曾经以5票赞成、4票反对作出判决,裁定1996年实施的《婚姻保护法》违宪,该法律将婚姻定义为“一男一女的结合”,使同性伴侣只能止步于“民事结合”,无法拥有异性夫妻具备的多项权利和福利。这项判决同时也裁定加州禁止同性婚姻的“8号提案”违宪。不过,最高法院当时并未正式裁定同性婚姻是否合宪,他们也并不急于就此最终表态。

但是,2014年11月,素以保守著称的美国第六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肯塔基州、密歇根州、俄亥俄州和田纳西州的同性婚姻禁令,导致同性婚姻的官司再次打到最高法院,迫使最高法院对此正面响应。

保守派与进步派各执一词

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当代美国社会的一件大事,其意义绝不仅限于同性恋群体的婚姻权利。事实上,它意味着持续了20多年的“文化战争”最终以保守派的失败而告一段落。

“文化战争”是指冷战结束之后,美国保守派和进步派之间就美国社会价值观问题而展开的激烈交锋。保守派认为,美国历史上是一个基督教文化主导的国家,今后也应当以基督教原则来指导立法、司法和政策制定,以维持传统社会价值。进步派则认为,美国一直是一个具备多元宗教、多元文化和多元价值的开放国家,不能将基督教定于一尊,更不能让基督教干涉立法、司法和政策制定。进步派也批评保守派对基督教教义的正统派解释违背了基督教的真正精神。

1990年代,保守派处于咄咄逼人的进攻态势。这是因为,保守派背后是声势浩大的“宗教右翼”的新教福音派运动,它是里根领导的保守主义政治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保守主义者在国际上赢得了冷战,在美国国内用新自由主义的经济政策取代了进步派支持的凯恩斯主义的经济政策,接下来要在文化和社会价值领域乘胜追击,彻底掌握话语权,规划美国未来的发展方向。

同性恋在保守派眼中不啻洪水猛兽。1989年,保守派政客威廉•丹尼梅尔(William Dannemeyer)出版了著作《大地上的阴影:美国的同性恋》(Shadow in the Land:Homosexuality in America),声称同性恋颠覆基督教伦理准则,威胁家庭价值观,美国有必要恢复禁止同性恋。对艾滋病的恐惧和错误认识更是导致了同性恋在美国的长期污名化。

艾滋病最初被命名为“男同性恋者免疫缺陷症”,后来在很长时间里被称为“男同性恋者的瘟疫”。对艾滋病的歧视和对同性恋的憎恶交织在一起,难解难分。来自北卡罗莱纳的共和党参议员杰西•赫尔姆斯(Jesse Helms)公开宣称艾滋病是上帝对同性恋的惩罚,强烈反对美国政府资助有关艾滋病的研究。在保守派的压力下,美国从1987年开始长期禁止HIV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患者入境,是全球少数实施此项禁令的国家,直到2010年1月才予以废止。

“反同”反而推动了同性恋议题

随着医学研究的进展,美国公众对艾滋病的认识渐趋理性,不再将其与同性恋挂钩。但是,保守的宗教右翼从传统伦理角度对同性恋的攻击仍然非常强劲。在21世纪初,同性婚姻合法化在美国还是一件不可想像的事情。

然而,正如加拿大社会学家蒂娜•费特纳(Tina Fetner)在2008年出版的著作《宗教右翼如何塑造了同性恋行动主义》(How the Religious Right Shaped Lesbian and Gay Activism)中所述,保守派的反同性恋运动,反而推动了同性恋权利运动的发展。本来,同性恋者最大的困境与其说是被公众歧视,不如说是被公众忽视,他们也很难具备足够资源来吸引公众关注。反同性恋运动恰好具有雄厚的社会资源,能够将关于同性恋权利的议题持久地置于美国公众的视野之内。

同性恋权利运动的成功之处,在于让很多美国人相信同性恋者是一个少数族群,类似于犹太人、黑人或亚洲人。大多数同性恋者并非主动选择其身份,而是很大程度上由遗传基因决定。正如肤色不该成为歧视理由,同性恋也不该受歧视。通过这种身份界定,同性恋权利运动找到了和1960年代风起云涌的美国民权运动的契合点。美国公众对同性恋的看法也越来越趋于正面。

同性恋者争取婚姻权利的运动,主要基于三点理由:一、婚姻是一项基本权利;二、否定同性恋者的婚姻权利对他们及其抚育的子女造成了严重伤害;三、同性恋婚姻不会伤害异性恋婚姻。2008年11月,加州通过了只认可一男一女婚姻合法的州宪法“8号提案”,同性恋权利运动团体为此提起诉讼,其代理律师西奥多•奥尔森(Theodore Olson)称这起诉讼关涉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宣布的“平等法律保护”,而同性婚姻是当代的民权运动。经过漫长的诉讼进程,最高法院最终在2014年裁定“8号提案”违宪。

值得一提的是,西奥多•奥尔森在政治上持保守派立场,曾经在小布什政府担任联邦检察总长。他因为受理这起诉讼和很多保守派朋友决裂。这说明了在社会意识的巨变之下,保守派也不可避免地走向分化。

“同性”伴侣在中国缺乏公共空间

同性婚姻得到当今美国多数公众的认可,标志着进步派在“文化战争”中的胜利。美国社会将会继续保持多元性和开放性,而不是像保守派所期望的那样,将正统派的基督教教义定于一尊。

反观中国,虽然在1997年取消了《刑法》中常常用于惩罚同性恋者的流氓罪条款,2001年将同性恋从精神疾病名单中剔除,分别实现了同性恋的非罪化和非病理化;但是对同性恋群体的权利保护依然相当不足。无论是基于传统伦理,还是出于对艾滋病的非理性恐惧,很多民众对于同性恋持有强烈的负面看法,甚至有公众人物斥责同性恋是犯罪。

2011年6月,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决议,赋予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同等权利,中国对此投了弃权票。这足以说明中国政府对同性恋群体的态度,虽然不禁止,但是漠视其权利。

2014年,湖南省民政厅拒绝了一份成立同性恋组织的申请,理由是同性恋“与我国传统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悖”。这意味着在当今中国的制度环境下,不存在一个类似于美国的公共空间,可以将同性恋个体的诉求凝聚成一场权利运动,从而逐渐赢得主流社会的认可。

中国也缺乏从法理上保护“少数”的传统,对“少数”的保护主要基于“法外开恩”的政策照顾,而不是像美国那样可以基于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为保护“少数”提供法理依据。这使得在中国甚至难以发生“文化战争”,因为要求多元文化和多元价值的声音,几乎注定了未战先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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