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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跨性別人士訴政府拒改身份證性別案勝訴,「性別承認」的界線該如何劃定?

「性別承認」是徹底的個人權利還是需考慮公眾利益?

香港同志遊行中出現彩虹香港特區區旗的畫作。

香港同志遊行中出現彩虹香港特區區旗的畫作。攝:林振東/端傳媒

端小二2023-02-16 發起

當徹底切換性器官才被承認性別更改,這會對跨性別人士追求性別承認造成何種障礙?

「性別承認」是徹底的個人權利還是需考慮公眾利益?

對比其他國家和地區的醫學證明或性別自我承認政策,你認為香港遵循哪一種標準更為合理?

2月6日,香港終審法院裁定,入境處拒絕兩名跨性別人士在未完成全套性別重置手術的情況下,修改身分證上的性別一案違反了《香港人權法案》。

此前,這兩位生理性別為女性,但自我認知為男性的跨性別人士謝浩霖(Henry Tse)和代號Q的匿名人士,雖已服用男性荷爾蒙藥物、完成乳房切除手術,但因未完成由女性轉換為男性的全套性別重置手術,不被入境處允許將身份證上的性別改為男性。二人認為相關政策是侵犯人權,早前提出司法覆核,先後被高等法院原訟庭及上訴庭駁回。經過五年訴訟與兩次敗訴後,此番終審終勝訴。

謝接受採訪時表示,以往使用錯誤的身分證,令他無法享用許多設施,變相失去大部分的「公眾生活」,慶幸終院判決讓他可以回歸正常生活。他形容「在正名前,(自己)兩邊不是人。在公共場所去男廁非法,去女廁都會犯上遊蕩罪。」

政府發言人周二(7日)表示,因應終審法院所作出的判決,正審慎研究並檢視有關更改身份證上性別的政策,表示會徵詢法律意見,以作出跟進行動遵守該判決。南華早報形容,這是一個對跨性別者權利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裁決,意味著政府不再能將完成變性手術作為更廣泛的性別承認的先決條件。

香港的「性別承認」議題

在終審判決中,政府被認為違反了《香港人權法案》中跨性別人士的隱私權。最高法院的五名法官認為入境處處方的要求,並非「唯一可行、客觀和可核實的標准」。處方一直在為那些有醫學原因證明和具有不適合手術因素考慮的人士提供豁免,因此法官 Roberto Ribero和Joseph Fok在代表五位法官的聯合判决中寫道:「這些例外情況表明,要求進行完全的變性手術sex-reassignment surgery [SRS] 並不是決定是否應該改變性別標記的唯一界線。」「其他標準,除了完全的SRS,顯然是可行的。」

這也意味著,若要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必須切除原有生殖器官、建構異性生殖器官的香港現行政策這一規定有違人權法法案。但法官同時強調,身份證的性別標記只是用作核實持有人的身份,而非確定或認定其法律上的性別,個人出生性別的法律地位保持不變。

早在2019年,包括謝浩霖和Q人士在內的三名跨性別人士,就因不滿入境處因他們未完成器官重置的變性手術,而拒絕更改他們身份證上的性別要求司法覆核,被裁定敗訴。當時,法官認為,改變性別並非只是個人的私人權利,亦涉及公眾利益,故必須衡量個人及公眾利益。比起醫學證明、心理醫生證明等主觀標準,應以完成整套變性手術作為客觀標準。

但跨性別人士提出質疑,稱變性手術特別是由女性改為男性,手術風險和費用均較高,可能對生命帶來一定危險,以完成整套手術為唯一標準是違反人權。

當時一份香港政府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的諮詢文件顯示,以器官重置為變性標準的主要論點中,贊成一方認為無生理俱分,社會上如家庭角色以及公共設施的使用會造成混淆。若太輕易承認更改性別,可能被人用以欺詐或改變身分逃避罪責;反覆一方則認為生殖器屬個人隱私,公共場合不外露,不會對公眾造成騷擾。2017年的政府諮詢文件顯示,接受整項變性手術的人士可以申請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但並無法定的性別承認制度。

各國性別認定差異

跨性別人士的定義一直存在著爭議,其一核心亦有關是否必須包含性器官的重置。對此,世界不同國家和地區亦有不同的處理方法,亞洲國家傾向於要求申請者完成變性手術,如中國、日本、越南等,需徹底切換性器官,才會承認性別的更改;一些歐美國家如英國,對於性別認定,只要有合資格的醫學證明或聲明,便會承認申請人的性別更改,可以使用另一性別而無限制必須完成整套變性手術。

還有一些國家已經將性別自我承認合法化,比如阿根廷、加拿大、新西蘭、丹麥和挪威。2022年12月,西班牙議會亦批准了一項類似的法案。在更為寬鬆的性別認定標準下,申請人無需提交任何醫療證明文件或進行變性手術,只需聲明自己屬於某一性別。

你認為「性別承認」的標準需要以完成性別重置手術為考量嗎?

文:端傳媒實習記者Oliv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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