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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警擅入內部系統看性交女子容貌並傳閱,調查稱「因好奇」不涉刑事,你如何看?

不少市民認為事件判罰過輕及雙重標準,你如何看?

2021年4月15,香港警察學院國家安全教育日,警察進行步操。

2021年4月15,香港警察學院國家安全教育日,警察進行步操。攝:Paul Yeung/Bloomberg via Getty Images

端小二2022-11-27 發起

不少市民認為事件判罰過輕及雙重標準,你如何看?你認為怎樣的判罰才足夠?

你認為現行香港法律、案件調查及審理期間對涉事人士的保障是否足夠?

「好奇」足以成為免責理由嗎?你認為本次事件會為社會帶來怎樣的影響?

今年6月,香港一對男女於屋苑單位露台性交被拍下,二人其後被捕。惟據《明報》報導,多名並非調查該案的警員曾查看相關案件資料。大多媒體均指有警員更拍下女事主容貌並傳至即時通訊群組討論,惟《南華早報》引述消息人士,沒有證據表明警員在即時通訊群組上傳播了這名婦女的照片。《東方日報》則指出,涉事警員逾數百名,當中更涉及高級警務人員。事件交由投訴及內部調查科跟進。

近日,警方調查後認為個別警務人員因出於好奇登入電腦系統不涉刑事成分,已紀律處分違紀人員,惟未透露涉事人數及罰則。事件引發大眾對警方是否雙重標準的疑慮。有網民批評,此說法等同放任、合法化警員的行為,而紀律處分徒具形式,訓斥一兩句就完事,亦有網民質疑警方一直以來均公器私用,包括透過檢查身份證獲取希望私下結識的人士的個人資料。

對於判決,大律師陸偉雄稱尊重警方決定,但他認為好奇並非免刑責理由,因原片段未清晰見到事主容貌,警員傳閱的行為等同令其容貌等資料「公諸同好」,已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另外,若該警員明知自己無權而「偷偷」登入並查閱資料,則構成「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兩個元素,涉干犯「不誠實使用電腦」。陸偉雄質疑,若同樣事件在發生市民身上,相信他已被檢控,認為是不應存在的雙重標準。

律師出身的時事評論員桑普亦稱,警方以「好奇」作為免責理由「不可思議」。涉事警員明顯干犯至少3條罪行,包括「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

他又指,起底刑事化已在《國安法》後生效,但此事可見「只許警察搞活春宮散播圖片,不許香港一般市民做其他任何行為」,警察犯法可以免責,異見人士則被打壓。

社會反應

2021年9月,香港一名入境處女文書助理涉多次未獲授權進入電腦系統,將政府官員、法官、警員及其家屬等合共215人的個人資料交予起底群組,被判囚45個月。另外在2014年,曾有一名警員因其座駕捲入案件而私下翻查系統記錄,被控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後獲判六十小時社會服務令。

2021年,亦有女警因「貪玩」於警署查閱丈夫個人資料,被控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及停職,其後獲撤控,以1500元簽保守行為24個月,期間不得再犯任何涉不誠實的罪行處理。香港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認為,本次事件次涉事警員只需面對紀律處分,處理手法與其他事件不一,影響警方公信力。故應展開刑事調查,追究涉事警員。

同時,協會又認為,本次事件嚴重,或打擊受害人報案的信心,但警方僅簡單帶過,期望警方向公眾詳細交代調查結果,包括涉事人數、系統是否存有漏洞、處罰是否阻嚇性等。又建議當局就涉案影像的處理及保存訂立清晰指引,並制定有力罰則,阻止同類事件再次發生,加強保障涉案人士,提高影像性暴力受害人對報案的信心。

立法會議員江玉歡亦建議警隊加強系統保安,如涉敏感資料則僅容許調查案件警員登入。「不然的話,市民的東西就被人看光了?那何來保障?」

各地的處理方法

在台灣、澳門、新加坡,均曾發生有警員被指不當使用系統資料的案例。

據《聯合報》報導,2021年有4名台灣警員在女子報案時與其玩猜年齡遊戲,在得到該女子同意的情況下,將警用電腦交予其使用以確定答案,並拍片上傳群組。4名警員其後被指行為不當及違反警用行動電腦管理要點,分別記過或申誡,其中一名警員被調地服務,所長、副所長連座記申誡一次,分局長亦自請處分。警政署其後亦修訂了使用該系統查詢身分證影像的資料規定及程序指引。

另據澳門終審法院院長辨公室報導,一名警員為協助同事向居民提供非法出入境的便利,擅自登入系統12次,查核了某些人士的出入境記錄及監控名單記錄。該警員被控違反保密罪,被初級法院合共判處2年9個月徒刑,暫緩3年。同時該警員亦需面對治安警察局的紀律程序,後被撤職處分。

而2022年2月,一名新加坡警員涉擅用警局電腦系統索取個人身份證資料,再交予另一人,被控抵觸濫用電腦法令、抵觸警察部隊法令、抵觸官方機密法令三項控罪。若抵觸濫用電腦法令罪成,最高可被判5000元罰款及監禁兩年;若抵觸警察部隊法令罪成,最高可被判1000元罰款及監禁六個月;若抵觸官方機密法令罪成,可被判2000元罰款及監禁兩年。

2021年同樣有一名新加坡警員擅自索取被捕女子資料,以協助處理該案件為由要求女子與其交往,後同樣被控抵觸濫用電腦法令、官方機密法令,及防止貪污法令三項控罪。

警方以公權力做出越權之事,是否應該接受更嚴厲的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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