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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大檢控:當法例禁止,但保釋陳詞內容與公眾利益掛鈎,傳媒應否作出報導?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限制傳媒報導任何刑事案件的保釋陳詞,除非與「社會公正」有關,那麼「大檢控」應否獲得豁免?

2021年3月5日,香港民主派初選47人案中,律政司決定撤銷覆核楊雪盈、劉偉聰、呂智恆及林景楠的保釋申請裁決後,楊雪盈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獲釋。

2021年3月5日,香港民主派初選47人案中,律政司決定撤銷覆核楊雪盈、劉偉聰、呂智恆及林景楠的保釋申請裁決後,楊雪盈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獲釋。攝:陳焯煇/端傳媒

端小二2021-03-06 發起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限制傳媒報導任何刑事案件的保釋陳詞,除非與「社會公正」有關,那麼「大檢控」應否獲得豁免?

「9P」原為保障被告隱私及維持公平審訊,而於此次案件,有律師提到網上已有人發布陳詞內容但有許多錯誤,放寬則有利正確資訊的發布,你如何看?

境外媒體應否為了公眾利益,繞過香港法例來作出報導?此舉後果會是如何?

「228大檢控」為港區國安法生效後,最大規模的一次檢控行動,事件震撼香港。3月1日,被捕的47人提堂;因過往國安法案件沒有人保釋成功,所以此次涉及保釋程序的聆訊,可謂香港史上最矚目的一場,外界予以高度關注。由於人數之多,猶如「馬拉松式」的聆訊綿延四日,各被告及代表律師相繼陳述申請保釋的理由。

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9P所限,「除非法庭覺得為了社會公正而有所需要,否則任何人不得就任何保釋法律程序,在香港以書面發布或廣播」;媒體不得公開報導任何刑事案件的保釋陳詞和細節,因保釋的理由、承諾、陳詞等,均涉及個人隱私,而媒體的報導也可能影響陪審團的判斷。簡單而言,媒體只能就保釋聆訊報導基本信息。

然而,不少被告人的陳詞、承諾退出黨派、不再參選選舉及保釋條件等詳細內容連日於社交平台流出(目前部份帖文已刪除或隱藏),獲外界廣泛轉發。當中5日,台灣媒體《報導者》明白香港法例要求港媒或港人不能刊登陳辭,但認為被告之一何桂藍的保釋陳辭「留存在香港史上有其重要與必要」,故全文刊登。

相關披露保釋聆訊內容的貼文及報導,就引發了外界及新聞業界批評及爭議。有業界人士質疑只報導個別被告的言論,是否陷入了資訊碎片化的問題。而更令人擔憂的是,相關舉動或最後會讓香港陷入「逼使法庭閉門審訊,既令被告的利益受損,也令公眾知情權受損」的局面。

傳媒在報導此案件引起的爭議點

雖然法律明文如此,不少人卻質疑,是次案件作為香港的「威權體制下的政治審判」,理應涉及公眾利益,故公眾也應當有知情權。傳媒在遵守行內的專業操守的同時,也要和公眾知情權這點作出平衡。

有論者同樣批評,「9P」的限制非「絕對必要」,也是「不合比例」,因它完全、絕對地禁止了傳媒報導除第 9P 條列明以外的事項,也沒有像紐西蘭的相應條文般 ,指明相關限制在審訊完結後就不再適用。

故在聆訊的第三日,有記者及辯護律師向裁判官提出要求,法庭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9P中,為了「社會公正」而容許報導部分保釋申請的內容。辯論期間,大律師馬維騉提出,法治精神的原則應包含公開審訊,又根據港區國安法第一章第四條及第二章第十條,國安法不會影響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並指政府應同時通過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等加強市民的國安意識。但國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於第四日開庭時回應,表示現在不是討論「9P」的時候,並引述「9P」提醒在場記者不能報道陳詞細節,似乎對傳媒下了禁令。

大狀黃瑞紅就指,各被告在陳詞時均提及其個人經歷和背景,應批准報導。裁判官蘇惠德則回應,表示他聽到許多令人動容的故事,但問道個人故事如何激勵他人,有什麼公眾利益?黃瑞紅就回應指,「這些不是小說裡面的言情片段,是每個被告,在申請保釋的時候,是希望給法庭了解被告各方面的背景,而不只是一個被告號碼。」

大律師黃宇逸代表資深大律師潘熙發言亦指出,現時網絡上已有人發布聆訊內容,但其中有許多資訊錯誤,放寬則有利於正確資訊的發布。惟最終裁判官拒絕放寬報導限制。

重大的公共案件,公眾對審訊過程應否有知情權?

是次的大檢控如此矚目,除了因為被告人人數多,且政治光譜闊,更重要的是此案也涉及「港版國安法」。國安法第42條指出,所有被告原則上都不准獲得保釋(no bail unless provision),除非被告能有充足理由令法官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否則將未能被保釋。加上國安法案件的保釋原則又與一般刑事罪行不同,使此案更受社會關注。

有香港的新聞工作者,此案作為威權體制下的政治案件,被告在庭上的一言一行都是他們一生中其中一次最重要的政治演辭、公共論述,這是整件新聞最有新聞價值的地方,公眾有必要知道。他又以「台灣美麗島事件」為例子,指正正是一眾被告在庭上的解說,令不少公眾首次在一個公共場域中知道黨外人士的想法和理據。而是次「228大檢控」的保辭陳詞中,除了提及了被告的個人身世,辨方律師對控方也作了很多擲地有聲的批評,認為只有在場的傳媒能得知,但公眾卻不能知道的話,是十分可惜的。

但其他傳媒人從另一個角度切入,指既然「9P」是為了保障被告人的個人隱私,以及之於陪審團的觀感,且「(9P)不是針對47人案新設的法條,而是針對香港所有刑事案件的法條」,而報導會否對當事人造成被構陷或被入罪的影響,「這不應該由媒體人自己來決定」。

更進一步,香港媒體也沒有「接受現實」——有記者向裁判官提出要求,為了「社會公正」而容許報道部分保釋申請的內容;不過被法官否決。但她指出,重要的東西還有界線:「9P可能不會是全部開放,而是部分開放,那麼哪些可以報,哪些不可以?⋯⋯庭上律師也認為,不是不可以爭取,但這個東西需要先和法官釐清。」

傳媒人反問,這是為被告合理辯護的過程中的一步,如果這個法律程序也不重要,「那麼是不是整個和法庭拉鋸、和控方拉鋸的程序都不再重要了呢?」

只報導部分被告人的言論,導致資訊碎片化?

就個別報導只有仔細報導何桂藍的陳辭,但其他被告的發言卻欠奉。有業界人士也質疑,為何只有她的陳辭被特別報導,質疑是否他人的陳辭就與公眾利益無關;反問「沒有完整的報道,為未來記錄這場審訊,會帶來什麼影響?」

但是,「公眾利益」本就難以界定,各界人士對此都各執一詞。另外有行內人士提到,傳媒作為記錄者,理應擔當著決定何為「公眾利益」的角色。更何況,是次審訊是香港有史以來的世紀大審訊,審期可能長達百日,只刊登何桂藍的報導,令公眾難以全面理解整場審訊,似乎對紀錄也無大意義。

另有傳媒人就「公眾利益」一項發表意見。其指出現在被廣泛流傳的只是保釋的陳詞,但各被告在往後的審訊一定繼續有很多機會闡釋自己的立場、信念、背景等等。「現在不是說若不報道,這個被告的聲音就會消失」,而各媒體已經用「打擦邊球」的方法對陳詞作簡單的重點報道,反問個別媒體「在這一刻把(何桂)藍的陳詞全文刊登,對公眾利益的 added value 有多大?」

最後其總結,雖然這行所帶來的不必要的不確定性和風險「也不是太大」,同時「不能過分顧慮政權的行為,但既然公眾的額外得著很低,就真的不用做不必要的事吧。」

沒有「影響陪審團」之憂,還需執行對媒體的限制嗎?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9P的存在,就是為了避免陪審團在媒體報導相關消息後受公眾輿論影響對案件的判斷。然而,香港資深傳媒人區家麟卻在一則評論裏提出,既然國安法案件都不會設陪審團,那麼我們還需要嚴格執行「9P」?他又批評:「硬性執行『9P』的客觀效果,正是削弱了法庭審訊要公開,才能彰顯公義的大原則。」

在評論中,區家麟也有提到有關「9P」的爭議曾於2016年出現過,雖然當時爭議未有引起社會迴響。2016年,律政司發傳票控告《蘋果日報》及《明報》報導法庭案件時,因披露了一宗風化案被告有刑事記錄違反「9P」,但當時《星島日報》同樣有類似內容,卻未被檢控,律政司被質疑選擇性檢控。

後來,律政司撤控,當時被控的傳媒曾申訴,過往甚少以「9P」檢控,以致很多新聞機構皆有觀感地認為司法機構會容忍。但律政司解釋撤控原因,指這觀感毫無根據,表示撤回傳票是因為兩報章都沒有故意違反法例的意圖、且重犯機會微,而報導亦沒有影響日後審訊。

對於是次的審訊,有人認為這只是一場有劇本的審訊,背後根本沒有任何法治精神可言。既然如此,有人就疑惑,作為記者還需要尊重法庭,依照其指示來作出報導嗎?

有香港記者考慮到,如果在法庭下禁令的情況下,刻意違背法官,做出報導,今後很可能會導致法庭決定所有國安法案件都是閉門審訊。想必會進一步降低市民對香港法庭的信心,令被告的安危變成未知之數,甚至使社會公義的彰顯也更為無望。

由境外媒體報導,能否繞過限制?

事實上,也有人提出疑問:要是本地媒體害怕報導會觸法,那麼要是由外國媒體出版報導,這個做法是否就能逃過法律風險?其中,有在海外流亡的港人曾在社交網站上發布有關保釋陳辭的細節,雖其後被刪除,但也令市民驚覺,這樣是否就能繞過限制,達到以公眾利益作出報導?

就47人案件而言,有傳媒人強調,在香港媒體還在不斷通過正式途徑申請之下,是不是有必以簡接迂迴的方式「犧牲未來媒體報導空間來做直接碰撞的事情」?而重要的是,「這個可能的犧牲是由香港來承擔。」

當法例禁止,但被告人的保釋陳辭與公眾利益掛鉤,傳媒應否作出報導?界線又在哪裡?

文:端傳媒實習記者施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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