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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教師法修訂,評審委員會組成受爭議,「不適任教師」應由誰決定?

有教師團體認為,修訂條例中大幅增加解聘情形且極為嚴苛,是政府對教師團體的污名化,你怎麼看?

2019年4月15日,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在台灣立法院外抗議。

2019年4月15日,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在台灣立法院外抗議。圖:全教總Facebook

端小二2019-04-15 發起

台灣擬修訂《教師法》「加速淘汰不適任教師」,其中處理不適任教師的教師評審委員會組成備受爭議,「不適任教師」應由誰決定?

有教師團體認為,修訂條例中大幅增加解聘情形且極為嚴苛,是政府對教師團體的污名化,你怎麼看?

有立委提及,解聘情形的設定使對教師道德要求幾乎完美,擔心「不適任」定義被擴大解讀,你怎麼看?

台灣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4月15日上午對早前行政院送交的《教師法》修正草案進行審議,因其中加速淘汰不適任教師的相關條文制度受到爭議,以至支持修法的台灣家長教育聯盟等團體與反對修法的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教產)等團體同於當天到立法院外表達訴求。目前,立委和教育部在就修法架構進行討論,預計4月17日再進入逐條審查。

台灣行政院3月7日通過的《教師法》修正草案修法重點為「加速淘汰不適任教師」,修法重點主要包括:

  • 配合《師資培育法》規定修正並刪除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6條、第10條)
  • 新增教師評審委員會於處理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案件時,學校應另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使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修正條文第9條)
  • 規範含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之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修正條文第14條至第18條、第21條、第22條及第26條)
  • 新增教師擔任行政職務義務。(修正條文第32條)
  • 賦予教師寒暑假返校服務活動辦法之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34條)
  • 強化教師申訴及救濟制度。(修正條文第43條至第45條及第47條)

其中,處理不適任教師時的「教師評審委員會」組成在修訂的條例及制度中爭議最大。《教師法》自1995年公布以來已修13次,這次是首度修改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現行的《教師法》中,規定教師評審委員會未兼行政或董事的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此則被指易造成「師師相護」的情況,因而在修訂草案中,行政院擬在處理不適任教師時,將上述教師代表改為「少於」總額二分之一。

支持草案的家長團體認為,修法可加速對不適任教師的免除。而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等教師團體則抗議指,修法可能形成校長完全控制教師去留的局面,導致行政體系控制教師工作權。台灣教育部長潘文忠則表示,教師法修法是回應社會長期的共識和期待,有效加速淘汰不適任教師,但同時也希望保障教師群體的利益,避免行政權力的濫用。

早在今年3月,台灣多個家長團體及一些公民組織一同提出9萬多份民間連署,要求政院盡快修法以避免再度出現不適任教師造成學童傷害的事件。據連署書中內容顯示,去年的不適任教師處理案僅13名教師受到懲處,連署者認為處罰教師的人數與校園相關案件案發情況不成比例,仍有眾多不適任教師在崗。黃昆輝教授教育基金會4月13日公布的民調也顯示,七成民眾支持調降「教師評審委員會」中教師比例,改增聘學者專家。

全教總、全教產等教師團體則反駁指,這項規定可能使沒有專業背景的人進入教評會,影響教師專業自主。並提到,過去不適任教師的處理問題並非「師師相護」,而是校方不提報,修法沒有對症下藥。

全教總理事長張旭政表示,多數教師均支持「強化處理不適任老師」,但希望建立早前提出的「專審會」由第三方審議,敘明理由並公開。並表示,目前發布的草案中有太多不確定法規,可將老師羅織入罪、進而解聘,也讓老師對教育噤聲。他認為,行政體系獨大有損教育中立不是好事,處理不適任教師應讓教師們相信審議組為專業機構,才不會形成寒蟬效應。

張旭政還提到,是次草案增加諸多解聘要素,包括被處罰金或拘役也會被列為不適任教師,這使得某位教師可能只是亂丟垃圾等被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等處置,加之與校長有矛盾,便造成該教師被解聘或不續聘。

台灣家長教育聯盟理事長謝國清回應表示,讓不適任教師盡速離開校園,應該是絕大多數人的期待,而修法可以讓學校老師不再背負「師師相護」的壓力,教師團體更應支持學校老師才對。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秘書長陳政亮13日在臉書發文稱,原《教師法》尊重教師自主決定權,然而草案的修訂方向卻顯示政院對教師團體的不信任,認定「師師必定相護」,是對教師的污名化。

新竹高中退休教師賈真,自稱曾擔任學校性平委員、教評委員,表示過去在性平會、教評會委員多為校內教師的情況下,委員們與該不適任教師多具有同事情誼,進行處理並不容易,因而樂見教評會中增加校外學者專家,使案件更具公信力。除此之外,他還建議草案中明確規定「體罰」與「教學不力」的定義,以防過去一些以「教學不力」包庇「體罰」的情況再度發生。

立法委員柯志恩在4月15日質詢時表示,依據草案,若在臉書發表狂熱政治言論、帳戶被詐騙集團盜用導致被視同詐欺共犯等行為,均可能造成解聘,這對教師的道德要求近乎完美,擔心不適任定義被擴大解讀。

立法委員蘇巧慧則指家長希望不適任教師的定義更明晰,但若劃分情節過細,則輕微情節可能都會變成教師被解聘的理由,但太廣又會遭到質疑,因而希望對具體情形逐條一一討論。

台灣擬修訂《教師法》「加速淘汰不適任教師」,其中處理不適任教師時的教師評審委員會組成,由曾經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改為「少於」總額二分之一,要求其中增聘校外學者專家,規定受到爭議,「不適任教師」應由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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