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桌

封堵法律漏洞,還是誘發人權保障受損,你怎麼看港府擬修改的引渡條例?

是次修改還廢除了達成逃犯協定過程中立法會的審議及批准這一步,港府稱立法會的審議需時,或會打草驚蛇,你怎麼看?

2月12日,香港保安局保安局提出建議修改《逃犯條例》,容許單一次個案方式移交逃犯,適用於香港與任何未與其訂有長期安排之地方。圖爲兩名香港警察在中港邊界駐守。

2月12日,香港保安局保安局提出建議修改《逃犯條例》,容許單一次個案方式移交逃犯,適用於香港與任何未與其訂有長期安排之地方。圖爲兩名香港警察在中港邊界駐守。攝:Anthony Wallace/AFP/Getty Images

端小二2019-02-18 發起

修改引渡條例的爭議點,一是大陸政府會否以新機制提出引渡香港的政治犯回大陸受審,二是罪犯若被移交後其人權是否還能受到保障,你怎麼看這兩點爭論?

是次修改還廢除了達成逃犯協定過程中立法會的審議及批准這一步,港府稱立法會的審議需時,或會打草驚蛇,你怎麼看?

封堵法律漏洞,還是誘發人權保障受損,你怎麼看港府擬修改條例打開香港與中國大陸、台灣等地的引渡之門?

香港青年在台北殺害其女友後潛逃回港一年,趁兩地無引渡協議便未返台受審。日前,香港保安局以此案反應制度缺陷為由建議修改《逃犯條例》,允許香港與中國大陸及其他地區移交逃犯。

20歲香港少女潘曉穎一年前與男友陳同佳一起前往台北遊玩,期間遭男友殺害並棄屍草叢,男方隨即逃回香港。由於該案發生於台灣,但港台兩地間沒有引渡協議,故無法將疑犯移送回台受審,但香港警方又因案發外地而無法控管疑犯謀殺罪。案件發生至今,死者家屬多番向港府求助,要求將疑犯送返台灣受審。此案件也導致香港與中國大陸及台灣的引渡條例上存在的缺口再次引發爭議。

2月12日,香港保安局保安局提出建議修改《逃犯條例》。保安局在提交至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的文件中,建議將《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和《逃犯條例》訂明不適用於「香港與中國其他部份」之間的條文刪除,容許單一次個案方式移交逃犯,適用於香港與任何未與其訂有長期安排之地方。

紛爭不斷的引渡協議

引渡協議 」是指一個國家應別國的外交要求將身處境內的別國罪犯移交審訊。現行的國際法下並沒有一個國際間通用的引渡框架, 所以引渡協議一般是國家與國家簽訂的雙邊協議(bilaterial agreements)。 一般而言,引渡申請需要滿足兩大條件: 1)罪犯的行為在別國發生,或罪犯為他國國民,2)可接受引渡的罪行,且需在引渡申請國及疑犯所在國均須為具備一定嚴重程度的刑事罪行(double criminality),包括謀殺傷人、買賣毒品走私軍火等等。 如這兩項條件都被滿足的話,罪犯則可以被引渡到原來的國家接受審訊。

自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之後,雙方政府曾就兩地之間的引渡協定進行多次協商,但始終未達成一致決定。2002年,時任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及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相繼承認,中港引渡協定有困難。

引渡協定能夠達成與否,很重要的一點是對彼此司法機制的認可及信任,而香港屬於普通法地區,中國大陸屬於大陸法地區,兩地目前已經簽署引渡協定的國家也大都與本國屬於同一司法體系。香港簽署引渡協議並已生效的國家或地區有19個,大多為諸如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等普通法國家。此外,據葉劉淑儀憶述,中港此前就此未磋商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港府堅持移交的逃犯不可判死刑。

2015年,中國與普通法系的法國達成引渡協議,並確認不會對移交逃犯判決死刑。然而澳洲與中國2015年時就此問題的協商卻以失敗告終,因澳方對中國大陸司法體系信心不足。

由此,香港與台灣、澳門和中國大陸始終未確立逃犯引渡機制。事實上,上述的潘曉穎案件並非首次觸痛該條款的案例。上世紀七十年代廉政公署成立初期,就有貪警利用香港與台灣之間沒有引渡協定這一漏洞,挾巨額貪污款項後逃往台灣,躲過香港法律制裁。台灣也被形容為本港犯罪分子的避難天堂。

是次林鄭月娥與2月12日提出的對《逃犯條例》總共做出兩大修改,第一是刪除了第2(a)條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不適用字眼,第二是將原本規定的個別罪犯移交的審批過程中立法會審議這一步刪去,僅需行政長官提出、法院審批。

香港現行《逃犯條例》中規定:移交逃犯安排 (arrangements for the surrender of fugitive offenders)指符合以下規定的安排 ——

(a)適用於 ——

(i)香港政府及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中央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除外);或

(ii)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除外);並且 (由1999年第71號第3條修訂)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此舉旨在處理法律缺陷、堵塞漏洞,保障市民安全。但修改條例消息一出,立刻引發大量爭議,主要爭議點為大陸政府會否以新機制提出引渡香港的政治犯回大陸受審,及罪犯若被移交後其人權是否還能受到保障。

憂引渡香港政治犯回大陸受審

民主黨主席胡志偉表示,修法令港人擔憂可能會有政治犯被引渡到中國受審。對此憂慮,李家超表示,擬修訂的《逃犯條例》保留了所有保障個人權利的條文,要符合現在《逃犯條例》所訂明的四十六種罪行裡面的嚴重罪行,不容許疑犯在缺席的情況下被審訊,而涉及政治、宗教、種族或國籍的案件一概不會移交。

《逃犯條例》:5.對移交的一般限制

(1)如主管當局覺得有以下情況,則任何人不得被移交到訂明地方,或為了上述移交而被交付拘押或被羈押 ——

(a)有關方面就某項罪行尋求作出該項移交,而該項罪行屬政治性質的罪行(不論在有關的訂明安排中對該項罪行如何描述);

(b)(i)有關方面就某項罪行尋求作出該項移交,而針對該項罪行所作的檢控,是在該人缺席的情況下進行和導致定罪的;而

(ii)該人 ——

(A)並無機會就該項罪行出席接受審訊;及

(B)如被移交,他將不會有機會就該項罪行出席接受重審;

(c)有關的移交要求雖然宣稱是因有關罪行而提出的,但實際上是由於為該人的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檢控或懲罰該人的目的而提出的;

(d)該人如被移交,便可能因其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在審訊時蒙受不利或被懲罰、拘留或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但也有人提出,對政治性質罪行到底如何界定十分模糊。熱血公民鄭松泰就提出質疑,當局如何界定何為政治性質罪行,如涉及國家安全、及「銅鑼灣書店書商案」,是否可向內地交人等。過去案例顯示,很多政治身分敏感的香港人士並不是因為政治罪而在內地涉案。比如發售內地政治禁書的銅鑼灣書店股東桂民海於2015年在泰國失蹤,而2016年新華社發稿稱他因涉及2003年的一宗車禍,當年在緩刑期間利用他人身份潛逃,2015年「主動回內地投案自首」。

對大陸司法體系不信任下質疑引渡後罪犯的人權保障

關於內地與香港司法機制的不同而導致的對罪犯人權保障問題之爭存在已久。早在2000年的一次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吳靄儀和李柱銘分別指出中港兩地的司法、執法和法制不同,包括內地疑犯的辯護權利、家屬探訪權利等均與香港差別甚大。另外,香港於1993年廢除了死刑,前任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也曾說,當年香港政府與內地一直談不攏,是因為他們堅持移交的逃犯不能被判死刑。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在回應稱,本港《逃犯條例》內對人權的保障完全符合國際要求。李家超說,除了確保保留現行《逃犯條例》之下所有保障個人權利的條文之外,香港政府還有權額外加一些要求和保障,比如要求對於涉及死刑的案件,要求對方不會判死刑或不會執行死刑。除此之外,有關人士有權在法庭可以作出充分的抗辯。

另外,此次修改還廢除了達成逃犯協定過程中立法會的審議及批准這一步。政府對此的解釋是,立法會的審議需時,或會打草驚蛇,讓逃犯有足夠時間逃離香港。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楊岳橋在18日出席電台節目時表示,法庭能夠把關的說法是混淆視聽,因現時法庭處理引渡案時的實際操作,只會審視案件中控方提出的表面證供,一旦成立即會批准移交,不會亦無法如一般法庭審訊般考慮讓辯方盤問證人及考慮合理疑點。

2018年,美國國務院曾向國會提交報告,指出香港在1997年後首次沒有根據引渡條約下,引渡一名逃犯回美國接受審訊。報告還指指特首林鄭月娥是應中央政府要求,拒絕引渡,更將疑犯移交北京政府看管。此案件的詳細資料一直未公開。

封堵法律漏洞,還是誘發人權保障受損,你怎麼看港府擬修改條例打開香港與中國大陸、台灣等地的引渡之門?

文:端傳媒實習記者楊冰清

本刊載內容版權為端傳媒或相關單位所有,未經端傳媒編輯部授權,請勿轉載或複製,否則即為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