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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實施「好人法」,能解決社會「見死不救」的問題嗎?

這是為善舉的保護,還是對冷漠的挽救?

2016年07月02日,湖北省武漢市,在民族大道和新竹路路口,一名水務工作人員幫助市民經過漬水路段。

2016年07月02日,湖北省武漢市,在民族大道和新竹路路口,一名水務工作人員幫助市民經過漬水路段。攝:Imagine China

端小二2017-10-03 發起

《民法總則》新增「好人法」條例,「出手相助」均不追責,這回讓更多人放下心中擔憂的包袱嗎?

有人認為立法懲戒「惡人」比保護「好人」更有效,你怎麼看「好人法」的規定?

這條法例能改善「見死不救」的情況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簡稱《民法總則》)自10月1日起正式實施,以此前民法通則為基礎編纂的首部民法總則共206條,比原先新增50個條文,涉及胎兒遺產繼承權、下調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下線、贍養義務等改變。

在諸多更新條款中,被俗稱為「好人法」的第184條尤為引起熱議。其中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而造成受助人損害,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大陸媒體報導稱這是「為好人『撐腰』」,是對近年來大陸多起扶老人反被誣陷敲詐事件的回應。

2006年末發生於南京的「彭宇案」被視為「跌倒的老人扶不扶」這一爭議的開端。市民彭宇陪同路遇的摔倒老人前去醫院檢查,發現老人盆骨骨折。老人當場索要醫療費,彭宇稱自己是助人為樂拒絕要求。隨後,老人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根據「公平原則合理分擔損失」,最終裁決彭宇補償原告40%的損失,共計45876元人民幣。

事後,為彭宇作證的市民陳先生表示,「以後誰還敢做好事?」當時網友聲音也多傾向於彭宇「好心沒好報」。縱然在2012年,《瞭望新聞週刊》採訪當時南京市政法委書記並發文稱「彭宇案不該被誤讀」,認為輿論與事實有偏差,彭宇與老人是否相撞缺乏關鍵性證據,故法庭「依照情理」作出判決。然而,公眾對出手幫助的疑慮並未打消。

2011年10月,兩歲女童小悅悅先後被兩輛車碾壓,期間經過的18位路人均未施以援手,小悅悅在一位拾荒婦人發現後送至醫院,經搶救無效離世。「小悅悅事件」再次引發公眾對「見死不救」的討論,路人的冷漠究竟是道德的淪喪還是法律保護的不周,成為爭論的焦點之一。

事實上,在美國、加拿大等國家也有類似條款,《好撒馬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 law)是給自願向傷者、病人救助的救助者免除責任的法律,意在鼓勵旁觀者對傷病者施以援手。

面對剛剛施行的「好人法」,有網友認為立法保護了善行者的利益,「老人扶不扶」的問題得到了法律上的解決。但也有人表示,做好人也要立法,哀歎「社會何等悲哀」。同時,有人指出,即使有法律保障,前後官司都會消耗當事人大量時間精力,質疑此條款是否真的會有成效。另外,有網友提出「好人也可能做壞事」,若因缺乏急救知識和技能,急救卻是「幫倒忙」怎麼辦。

有報導稱,以深圳市為例,深圳市市民急救知識和技能普及率僅為1%,而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普及率多數超過10%,日本的中學生甚至達到92%。

此外,在新施行的《民法總則》中,更新的條款還包括:第16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即胎兒具有繼承權;第36條規定,監護人有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等行為的,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可撤銷其監護人資格;第35條的規定表示老年人在智力正常時,可通過書面協議方式自己選定監護人;將原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標準從「十週歲」下調至「八週歲」等。

「好人法」會讓「出手相助」變得更容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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