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桌

在極其危急的情況下,可嚴刑逼供來獲取證據嗎?

當連續殺人案發生,我們該如何在人權正義、公共利益與程序正義間取得平衡?

臺灣吧2017-05-03 發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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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恐怖組織揚言 10 小時後,你的城市會有 10 顆炸彈爆炸。其中一名恐怖分子被逮捕,卻三緘其口。然而此時或許警官只要嚴刑逼供,就可以盡快知曉炸彈的位置,解除危機......

現代社會中,當人與人協作的過程遇到了阻礙,我們常期待法庭能釐清真相、歸咎責任。也因此起訴被告的檢察官、替被告辯護的律師,還有判定罪責的法官成了我們寄託的對象。他們如何取得與使用證據,就在辦案上扮演極重要的位置。

古代歐洲的「獵巫」行為,以及古代中國的「十大酷刑」,都是極殘忍的辦案手法。為了早日解脫,許多人選擇配合調查,吐出偏頗的證詞。有鑑於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 43 條以及中華民國 156 條 1 項都明定了,不能使用「威脅、利誘、欺騙」等獲得的證據。然而前者在同條中提到「除特殊情況外,並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後者也提到在考量人權正義保障與公共利益等特殊條件下,違法取得的證據可酌情採用。

上週圓桌「新幸福指數」的討論,許多捧由都將「法治」列為幸福的指標。而臺灣吧新節目「法律吧」,將帶你更認識法律。把你熟知的故事,搬上法庭!第一集就讓我們用「武松打虎」的事件來探討「刑求(刑訊)」!

當連續殺人案不斷發生,如果你是法官,一邊是用刑求得到的老虎食人證據,一邊是訴求程序正義的辯白,你會怎麼判決呢?

如果你就是景陽岡上深陷恐懼的鄉民,擔心下一個被殺的就是自己,你又會如何看待刑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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