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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更換工作的背後,移工如何被輸出地與輸入地政府刻意遺忘?

「育兒、照顧長者是政府承擔的責任,但有了工人後,政府便可以什麼都不做,將一切推給來自第三世界的女性。」

限制更換工作的背後,移工如何被輸出地與輸入地政府刻意遺忘?

【編者按】本文提及的移工是指移民家務工,在香港俗稱外傭。

兩年半前,Tia從印尼來到香港當移民家務工,與僱主同住在元朗錦上路地鐵站附近。除一般家務外,僱主要求Tia刷牆、用散發着惡臭的尿液澆花,有時每週一天的法定休息日也沒得放假。

在家鄉斷斷續續的網絡訊號中,Tia透過翻譯員告訴記者,僱主也要求她去其餐廳幫忙購買食材、洗盤子——儘管法例禁止僱主要求移工從事家務職責以外的工作。

為了謀生,Tia對不合理的要求全部照做。然而,僱主沒有按時發放工資,她無法寄錢給女兒和家人,意味着她背井離鄉所忍受的一切,都失去意義。

她為該僱主打工18個月後,終更換到另一家僱主,然而好運並未眷顧她。她被安排睡在廚房的地板上,狹小、寒冷,且沒有隱私。第二任僱主亦不顧她是穆斯林,強迫她一同吃有豬肉的食物,而主食往往只有半碗米飯。Tia時常感到飢餓,晚上也休息不足。

忍耐了11個月,她想再換一個僱主,這次卻失敗了——儘管已找到新僱主,香港入境處卻拒發工作簽證,她必須在兩周限期內離開香港。

根據入境處規定,移工來港工作要簽訂一份為期兩年的合約,除以下特殊情況外,不得在期限內轉換僱主:舊僱主因調職或移民而遷往外地,舊僱主在合約有效期間死亡,舊僱主因經濟上有困難而不能繼續履行合約,以及,有證據顯示移工收到了苛待或剝削。

如果不符合上述特殊情況,這些有意提早終止合約並更換工作的移工,或會被認為是「跳工」(Job-hopping),被拒發簽證。

「跳工」的指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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