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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運動818及831案量刑:為何遭諷「和平遊行示威無用」?

在社會矛盾難解的今天,宣判的結果似乎只能帶出一個主題。


2021年4月16日西九龍裁判法院,李卓人、何秀蘭、何俊仁接受傳媒訪問。 攝:陳焯煇/端傳媒
2021年4月16日西九龍裁判法院,李卓人、何秀蘭、何俊仁接受傳媒訪問。 攝:陳焯煇/端傳媒

香港警方去年先後拘控黎智英、李柱銘、吳靄儀等人,就2019年8月18日及31日兩次港島北示威活動,起訴他們組織或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罪名。除部份涉及8月18日「百萬人流水式集會」一案的被告不認罪外,其餘被告均願意認罪。主審兩案的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 (Amanda Woodcock) 先在本月1日裁定不認罪的被告罪名成立,並在本月16日一併就兩宗案件判刑。

在兩次集會均涉案的黎智英和李卓人,各被判入獄14個月;兩名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和何秀蘭,就8月18日案件分別被判入獄18個月及8個月,連同黎、李二人及較早前認罪而入獄10個月的另一前議員區諾軒,5人均要即時入獄。其餘被告則分別被判緩刑12至24個月。

無論是控辯雙方抑或主審法官,均認可這兩次集會遊行即使沒有獲得批准,但都是和平進行⋯⋯主審法官亦在判決中確認,過往因這類未經批准集結而被檢控的人士,一般只會被輕判「守行為」或罰款。

根據規管公眾活動的《公安條例》第17A條規定,超過30人的公眾遊行或50人的公眾集會沒有獲得警務處處長發出許可證書而繼續進行,該等集結的主辦者、組織者或者參加者均可被控,最高可判入獄5年。

818、831兩案與其他2019年「反修例衝突」案件的顯著分別是,無論是控辯雙方抑或主審法官,均認可這兩次集會遊行即使沒有獲得批准,但都是和平進行,過程中沒有牽涉暴力或破壞。主審法官亦在判決中確認,過往因這類未經批准集結而被檢控——而非因為參與涉及破壞公眾安寧的「非法集結」或「暴動」而被拘控——的人士,一般只會被輕判「守行為」或罰款,但她隨即話鋒一轉,直指過去的案例與2019年的「社會不穩」與「混亂」完全是兩回事。

2019年8月18日,下午3點多,香港市民撐著傘聚集在維園足球場上。

2019年8月18日,下午3點多,香港市民撐著傘聚集在維園足球場上。攝:陳焯煇/端傳媒

與其說她是藉此解釋自己的判刑理據,不如說她是在回顧在香港官民的持續衝突中,司法裁決如何成為了衝突的一部份。

法官表明量刑根據不但基於事件發生當時的情況,包括道路阻塞、示威者的行為及違反警方呼籲等因素,也基於將事件放在2019年的脈絡中。她指斥831遊行「故意挑釁與煽動」,聲言「為罪人祈禱」但卻走往警總而非教堂,暗指警方是罪人,容易引起公眾情緒。她認為被告的量刑起點應在12個月,各人經認罪後扣減至9個月,黎智英及楊森因年齡因素獲得多1個月扣減,就事件的刑期為8個月;楊森因為其功績貢獻獲判以緩刑;李卓人亦因為功績貢獻而獲額外3個月扣減,被判刑6個月,但不可緩刑。黎、李在831案的刑期,只有兩個月會與818案的刑期分期執行。

至於818案,李卓人、梁國雄及區諾軒被指曾公開呼籲「迫爆維園」,3人罪責較重,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的量刑起點定在18個月,其餘6人的「組織」控罪起點則在15個月;全部被告的「參與」控罪起點均在12個月,且與「組織」一罪的量刑同期執行。梁國雄由於已有其他相關案底,沒有減刑因素,被判入獄18個月;不認罪的李卓人基於個人背景,獲減刑至12個月;認罪的區諾軒獲減至10個月;同樣減刑至12個月的有黎智英、吳靄儀及何俊仁;李柱銘刑期下調至11個月;何秀蘭及梁耀忠刑期則為8個月。吳、何、李及梁獲判緩刑。

法官在判詞中引述了多宗示威集結案例。與其說她是藉此解釋自己的判刑理據,不如說她是在回顧在香港官民的持續衝突中,司法裁決如何成為了衝突的一部份。

2021年4月1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吳靄儀就「8.18流水式集會」案到法庭應訊。

2021年4月1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吳靄儀就「8.18流水式集會」案到法庭應訊。攝:陳焯煇/端傳媒

「阻嚇性」判刑考慮

參照「黃之鋒案」的原則。

2017年8月至9月,高等法院上訴庭接連推翻黃之鋒等16人因早前「非法集結」罪行被判社會服務令或緩刑的罰則,改判各人入獄半年至13個月不等。儘管16人隨後向終審法院上訴得直獲釋,但終審庭認可了上訴庭在「黃之鋒案」訂立的判刑指引,亦即如果「非法集結」被告曾使用暴力,或者案情涉及暴力元素,法庭要以阻嚇性(deterrence)作為判刑的主要考慮,而且通常只可判以即時監禁,而不能視乎其他求情因素(例如實際損害、被告年齡背景或犯案動機等)下調至其他較輕的刑罰。

「黃之鋒案」上訴庭裁決頒佈後不足兩年,反修例抗議與政府堅持立法的強硬立場對碰,終在2019年6月引爆全面的警民衝突。叫人匪夷所思的是,一向予人和善印象的香港市民,竟然不為槍彈所嚇倒,反而持續聚集街頭,進一步向政府施壓。其中在6月21日,數以萬計市民堵塞警察總部附近的道路,表達對政府及警察的不滿。黃之鋒等三人(周庭、黃之鋒、林朗彥)被控煽惑他人參與以及參與這次未經批准的集結。

儘管各人被控的罪名並非「黃之鋒案」中的「非法集結」罪,但裁判官仍援引「黃之鋒案」作為參考,判處認罪的周庭入獄10個月。周庭向上級法院申請保釋遭拒,高等法院法官在判詞中認可了裁判官援引「黃之鋒案」的做法,亦意味著「黃之鋒案」中的從重原則,不但適用於觸犯《公安條例》第19條、且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亦適用於第17A條下不獲警方許可、但過程中不涉暴力的「未經批准集結」。

法官提及的另一宗案例,是肇因於2019年萬聖節衝突的「鍾嘉豪案」。當晚中環一帶有數百示威者堵路,警方驅散過程中拘捕被告,他承認「非法集結」罪,原本被判社會服務令,但高院上訴庭改判其入獄三個月。上訴庭更在判決中強調,「黃之鋒案」的從重原則本來就不局限於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即使被告本人或者集會過程無涉暴力,只要出現「大批示威者聚集」的情況,由於很大可能會衍生成「情緒高漲甚至激動」,進而導致「暴力事件的風險」,法庭一樣要衡量這類案件的嚴重性,參照「黃之鋒案」的原則判以具阻嚇力的刑罰。

2021年4月16日西九龍裁判法院,李柱銘於午飯時間離開法院。

2021年4月16日西九龍裁判法院,李柱銘於午飯時間離開法院。攝:陳焯煇/端傳媒

超然中立?

法官是否在想當然地認定被告是組織參與「暴力示威」的作奸犯科者,無視法紀,務必遵行案例指引嚴懲不貸?

在胡雅文法官有關818及831兩案的宣判中,她屢次提到「2019」。本月初宣判多名818被告罪名成立時,她引述了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在「黃之鋒案」所指稱「香港社會近年瀰漫一鼓歪風,並指「它持續到2019年,甚至從6月起變本加厲」;她又引述上訴庭有關「禁蒙面法」裁決中的評語︰「從2019年6月起,各區的示威、暴力升溫、塗鴉與縱火,反映香港經歷了嚴重社會不穩與公眾失序,其可怕屬近50年來未見」。在就831案判刑時,除了涉及具體案情的段落外,她在20頁理由書中,提述了6次「2019」,包括「從2019年6月起,發生大量由示威活動演變成的暴力事件」、「持續狂暴的2019年」、「2019年的暴烈歲月」……

法官又引述終審庭的鏗鏘之言︰「法庭的責任並非在政治議題上表態,也不會在耘耘社會或其他價值中有所偏向」。令筆者感到悲涼的是,法官看似中立超然的判決背後,卻是無法掩藏她對於民間憤懣的漠不關心。她甚至理解不到(或者無意理解),在這場前所未有的官民矛盾中,官方防堵、民間衝撞,到底孰因孰果。

簡單回顧2019年818事件,民間人權陣線(「民陣」)試圖向警方申請在8月舉行示威遊行的背景,在於當時警民衝突以星期計不斷升溫,當中包括7月中防暴隊衝入沙田商場的嚴重衝突、有人在「721」糾集在元朗西鐵站襲擊市民,以及8月初的「三罷」等。面對堅拒向民間訴求讓步的政府,民陣提出舉辦818遊行,從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前往中環,但警方明知民意沸騰,卻只准在「維園」舉辦集會,而不准舉辦遊行及在中環終點的集會。最終有數以百萬計市民塞滿港島北的大街小巷,但沒有衝突發生。

民陣及後再次申請在8月31日的遊行,警方索性以持續的暴力示威為由,斷然拒絕。除了在灣仔警總附近的遊行相對和平,遊行後在港九多處皆有衝突,包括有人向政府總部投擲汽油彈、在「維園」附近有人被喬裝示威者的警員制服,晚上更發生令人震驚的「太子站事件」。

每當案卷中的公眾活動事件發生在2019年6月以後,法官們彷彿就自我導入既定程式般,想當然地認定被告是組織參與「暴力示威」的作奸犯科者,無視法紀,務必遵行案例指引嚴懲不貸。但當法官們宣稱自己「不偏不倚」、「不是活在象牙塔不問世情」時,何以他們就沒法提醒自己,必須認真確切地分析一下,從2019到2020年所發生的一切?他們難道看不到,起碼直到818,仍有數百萬人示威、卻依然「和理非」收場的可能,但和平示威的希望自此渺然,孰令致之?

2021年4月16日荔枝角,梁國雄從西九龍裁判法院押往荔枝角收押所。

2021年4月16日荔枝角,梁國雄從西九龍裁判法院押往荔枝角收押所。攝:林振東/端傳媒

區域法院裁決不具約束力,但司法環境如何?

筆者絕不是期望法庭要「屈服於民情」,將所有「黃色領袖」放走寬赦,絕非這樣。筆者只是想問問,法官們那麼喜歡看前因,看背景,卻為何不肯接受事實,不肯理解被告們用盡最後努力,想將憤懣的民意引向「和理非」的用心?一群已經為香港盡心奉獻大半生的昔日賢達、社運老兵,拒絕放下群眾不顧,竟然招來入獄和身敗名裂的後果,法庭真的覺得如此判罰能「阻嚇」大眾?還是各級法官真的天真地設想,自從2017年開始,用司法手段增加抗爭者的罪累,終於在今天「收效」?

請別忘記,如果重刑真的足以治世,那麼從2017年起的連番重判,何以仍防止不了2019年6月的風暴?還是他們認為今天的刑罰仍不夠重,為了配合高壓管治,一心一意要延續嚴刑與反抗的惡性循環?

本來,在正常的普通法制度下,尚可以期望透過上級法院的裁決,修正下級法院因偏狹不當判刑造成的損害。即使胡雅文法官的判刑不如上級法院般具有約束力,但在新時代的香港,高級別的上訴庭乃至終審庭,早已認可、甚至指令下級法官對反抗者從嚴量刑,窒礙下級法院量刑酌情空間。在社會矛盾難解的今天,這種司法態度似乎只能帶出一個主題:和理非的遊行示威,的確無用。

(曾時行,法律界基層工人。出身寒微,屯門公屋長大,得父母姊老婆支持,混得法律學位,兜兜轉轉,載浮載沉,遊走於政黨、民間、官府、商界之間,總算在某律師行求得棲身之地,稍得一餐溫飽。無一家之言,只有井底之見,分享法界見聞感想,笑評世道智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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