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方去年先後拘控黎智英、李柱銘、吳靄儀等人,就2019年8月18日及31日兩次港島北示威活動,起訴他們組織或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罪名。除部份涉及8月18日「百萬人流水式集會」一案的被告不認罪外,其餘被告均願意認罪。主審兩案的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 (Amanda Woodcock) 先在本月1日裁定不認罪的被告罪名成立,並在本月16日一併就兩宗案件判刑。
在兩次集會均涉案的黎智英和李卓人,各被判入獄14個月;兩名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和何秀蘭,就8月18日案件分別被判入獄18個月及8個月,連同黎、李二人及較早前認罪而入獄10個月的另一前議員區諾軒,5人均要即時入獄。其餘被告則分別被判緩刑12至24個月。
無論是控辯雙方抑或主審法官,均認可這兩次集會遊行即使沒有獲得批准,但都是和平進行⋯⋯主審法官亦在判決中確認,過往因這類未經批准集結而被檢控的人士,一般只會被輕判「守行為」或罰款。
根據規管公眾活動的《公安條例》第17A條規定,超過30人的公眾遊行或50人的公眾集會沒有獲得警務處處長發出許可證書而繼續進行,該等集結的主辦者、組織者或者參加者均可被控,最高可判入獄5年。
818、831兩案與其他2019年「反修例衝突」案件的顯著分別是,無論是控辯雙方抑或主審法官,均認可這兩次集會遊行即使沒有獲得批准,但都是和平進行,過程中沒有牽涉暴力或破壞。主審法官亦在判決中確認,過往因這類未經批准集結而被檢控——而非因為參與涉及破壞公眾安寧的「非法集結」或「暴動」而被拘控——的人士,一般只會被輕判「守行為」或罰款,但她隨即話鋒一轉,直指過去的案例與2019年的「社會不穩」與「混亂」完全是兩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