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下稱「《國安法》」)正式於香港刊憲實施,7月6日,港府刊憲公布《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7月8日,駐港國安公署正式掛牌。這星期來,無力感與惶恐困擾著很多香港人,人們為《國安法》進一步侵蝕個人自由與權利感到憂慮,擔心動輒就被扣上危害國安之罪名。一旦被落案起訴,香港的司法制度是否還能確保審訊能公平公正地進行令人擔憂,《國安法》中「不受司法覆核」、「不得保釋」、「閉門審訊」、「沒有陪審團」等規定與字眼,也教人聞而生畏。
《國安法》雖訂明《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ICCPR」)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下稱「ICESCR」)中的人權保障條文繼續適用,但其第五條又訂明「應當堅持法治原則」,令人憂慮實質保障幾何。
《國安法》無疑對香港的自由和法治構成影響。然而,與其讓自己一直活於恐懼之中,我們更須在不確定性之中尋找確定性,讓香港的普通法制度逐漸消化這一部法律,運用普通法中的法治原則盡可能保障個人權利和審訊的公正性。只有更了解這一部法律,我們才能繼續正當地行使我們的自由和權利。
《國安法》,可作合憲審查嗎?
香港法院並無權力對全國人大常委把《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這個決定進行合憲審查。然而,在實際執行上,我們可以預見兩者之間將會難以避免地出現衝突。
早於5月底全國人大通過決定制定《國安法》時,就有聲音質疑引用《基本法》第18(3)條為香港制定國安法並將其納入附件三的操作,不符合《基本法》。(參見正、反意見)然而,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全國人大常委具有對法律包括《基本法》的解釋權(《憲法》第67(4)條)(註0)。《基本法》第158(1)條也訂明,《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因此,香港法院並無權力對全國人大常委把《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這個決定進行合憲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