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黑人 George Floyd (下稱佛案) 被警察暴力致死的案件,在國際上引起的關注近年少見。回顧美國警察暴力致死的歷史,警察暴力執法其實並非新鮮事,並且受害者往往是黑人。在一些悲劇性案件中,受害者甚至僅是孩童。例如在2014年11月,當時年僅12歲的非裔男童 Tamir Rice 在克里夫蘭市的公園雪地玩耍時被經過的警察擊斃,涉案警察主張因為 Tamir Rice 當時舉著玩具槍。
但多數情況下,涉案警察很少被起訴,而被起訴的案件中,90%的警察不會被定罪(2017 Police Violence Report)。長久以來無法對警察暴力課責的現象,加劇了種族不平等議題的對立。那麼,為什麼在美國將「黑警」定罪如此罕見?
追責警察的三大阻力
除了定罪難度高、警察很少被定罪之外,在大約87%的警察暴力案件中,其實檢察官並沒有起訴暴力警察。
對檢察官來說,警察暴力致死的案件向來特別棘手。在審判過程中常見的阻礙有三:第一,案件的目擊證人多為警察同事,在調查過程中不一定會配合。在針對警察課責的調查中,警察工會往往是很大的阻礙力量。從70年代開始,在許多州的警察工會對各州政府施壓,立法限縮民眾對警方申訴的管道,以及限縮對警察不當行為的調查。(註1)
第二,陪審員在很多時候會同情警方。陪審員常見的思維是:是的,警察在處理過程有過失、誤殺,但警察只是在進行執法工作,意外是難免的。第三,暴力警察大多主張「正當防衛」辯護,被告不諱言採取了致命攻擊(deadly force),但他同時主張當時若不採取非常手段,受害者可能攻擊警方或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