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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子健「虛報有人犯罪」罪成判監5個月,官指林自編自導自演

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指拐帶事件林自編、自導、自演,認為閉路電視戴上口罩的男子就是林,目的是掩飾身份、掩人耳目。林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2019年3月15日,2017年報稱被擄走的民主黨成員林子健,今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虛報有人犯罪」罪成,判監5個月,林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2019年3月15日,2017年報稱被擄走的民主黨成員林子健,今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虛報有人犯罪」罪成,判監5個月,林獲准保釋等候上訴。圖:端傳媒

端傳媒記者 邱翠虹 發自香港

刊登於 2019-03-15

#林子健

2019年3月15日更新

在2017年報稱被擄走的民主黨成員林子健,今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虛報有人犯罪」罪成,判監5個月,林獲准保釋等候上訴。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指拐帶事件是林自編、自導、自演,認為閉路電視戴上口罩的男子就是林,目的是掩飾身份、掩人耳目。

案件於1月初開審,審訊重點圍繞林子健是否被擄走,以及身上的傷痕與他報稱的受襲情況是否吻合。控方在審訊中依賴閉路電視片段舉證,指林子健聲稱被擄後,在事發地點附近見到與一個與林衣著、體形及步姿相似,但已戴著口罩及鴨舌帽的黑衣男子,控方認為該男子就是林子健。蘇惠德指出,在考慮所有證供後及親自比對所有閉路電視片段後,信納控方證供。

林子健2017年8月10日報稱,在油麻地砵蘭街被操普通話男子擄走、非法禁錮及虐待,事件引起廣泛關注,警方即日指派西九龍重案組接手調查,經調查後發現真實情況與林子健所述有很大出入,並於8月15日拘捕林。

2019年1月11日報導(原標題:林子健案庭上作供結束,控方指林自殘,林堅稱由受害者變被告)

香港民主黨成員林子健2017年8月10日報稱,在油麻地砵蘭街被操普通話男子擄走、非法禁錮及虐待,一度引起全港高度關注,但5日後卻被警方拘捕。案件上星期五(1月4日)開審,林子健被控「明知地向警務人員虛報有人犯罪」,他否認控罪。法官聽取控方舉證後,1月9日裁定「表證成立」,辯方證人亦於翌日完成作供,法庭將於2月18日聽取控辯雙方結案陳詞。

案情指,林子健在2017年8月11日於瑪麗醫院驗傷期間,向偵緝警員黃繼霈明知地虛報有人犯罪,指自已在8月10日於油麻地砵蘭街被擄。審訊重點圍繞林是否被擄走、及身上的傷痕與他報稱的受襲情況是否吻合。

控方庭上傳召五名警察證人及一名專家證人,包括在報案當日替林子健落口供的警員黃繼霈、負責統籌觀看案發一帶閉路電視片段的偵緝警員林錦華、負責翻看這些片段的偵緝警員何斌成,以及替林子健驗傷的衛生署法醫賴世澤等。辯方亦傳召英國法醫Dr Jason Payne-James為專家證人、林的博士論文指導老師中文大學崇基學院神學院副教授龔立人為事實及品格證人。

2017年8月11日,林子健在記者會上展示自己大腿上的傷勢,都是釘書機的釘痕,交疊一起,是十字架的形狀。
2017年8月11日,林子健在記者會上展示自己大腿上的傷勢,都是釘書機的釘痕,交疊一起,是十字架的形狀。

林子健

林子健17歲加入民主黨的前身香港民主同盟,民主黨於1994年成立時,他以20歲之齡,成為民主黨最年輕創黨黨員,其後曾擔任民主黨中常委及九龍西支部主席。他於2007年起,於香港中文大學崇基神學院修讀神學學士、碩士及政治神學博士研究生課程,2014年患上抑鬱症,2016年患上甲狀腺癌,同年曾競逐民主黨副主席,最終敗選,現時無業。2005年,民主黨主流派和改革派内訌,改革派成員不滿司徒華、楊森攬大權,私下討論如何奪權及改革,事件於2006件被公開。作為改革派一員的林子健,於2016年承認為司徒華做臥底,將改革派的事告知司徒華及李永達等人,滲透改革派。

控方法醫:林傷痕似自殘,說謊的機會高

控辯雙方的專家證人衛生署法醫賴世澤及英國法醫Dr Jason Payne-James,周三出庭作供,重點圍繞林子健身上傷勢,是否與他報稱的受襲情況吻合,以及這些傷痕有沒有機會是自殘所致。

控方證人賴世澤作供指,林身上傷口像是自殘。林身上有兩組傷痕,包括肚皮上類似由藤條造成的傷痕,以及大腿上被釘上的「十字架釘書釘」。賴世澤指,林肚皮上的傷勢平行,並趨同一方向,似是「自己打自己」用右手打落肚皮;至於大腿傷勢,他認為林兩邊大腿各有五個「十字架」,對稱整齊,認為自殘的機會較高;按照林所講被擄過程,如果是被掩口迷暈、在迷暈後被搬運等,林身上應有其他傷,但林只有兩組傷痕,與林所陳不同,推論林說謊的機會高。

辯方法醫:林的傷痕與所述受襲情況一致

辯方傳召英國法醫Jason Payne-James作供,他認為林所說的受襲情況,與他身上的傷痕一致,又指單看傷勢,難以判斷是當事人或由其他人造成。他同時指出,賴醫生在事發後15至18小時才為被告檢查傷勢,就算林身上除肚皮及大腿外無其他明顯傷痕,也有機會是受傷後紅印隨時間消退;被人用鈍物襲擊,假如是輕力並不會留下傷痕,中度力則會令皮膚紅腫,再大力一點會造成瘀傷,皮膚表面的紅印一般持續6小時,因血液回復正常流動而消失。

閉路電視中有疑似林子健行蹤的視頻片段截圖。
閉路電視中有疑似林子健行蹤的視頻片段截圖。

控方:呈堂片段裏黑衣男子是林子健,辯方不同意

審訊過程另一焦點為,林子健所指自己被擄一事,有否發生。油麻地咸美頓街至碧街之間的砵蘭街路段的閉路電視片段,有否影到林的行蹤,將是重要佐證。

現場閉路電視片段,錄到控方認為是林子健的黑衣男子離開「飛龍」球衣店。之後有約20米距離路段,未有閉路電視。其餘呈堂片段,只錄到一個與林衣著、體形及步姿相似,但已戴著口罩及鴨舌帽的黑衣男子,該男子是否林,為控辯雙方的核心爭議。

控方早前傳召統籌、翻閱1500小時閉路電視片段的偵緝警員林錦華及何斌成作供。林錦華作供指,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林子健在8月10日,下午5時41分由旺角「飛龍」球衣店離開,沿砵蘭街往碧街方向行走。但之後錄影片段見到,一位疑似被告、戴著鴨舌帽的男子在砵蘭街「深仔記」外戴上口罩;林錦華形容,該男子是刻意低頭 ,步行姿態呈內八字腳,與林子健步姿相同。

林錦華繼指,該男子其後步入銀座廣場快餐店,約兩分鐘後離開,當時無戴帽子,但戴上太陽眼鏡,男子之後橫過彌敦道再轉入登打士街;在登打士街「H&M」時裝店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男子在駛往西貢的紅色小巴出現。至於西貢的閉路電視片段則顯示,下午6時42分至7時05分,該男子在不同地點出現。8月11日凌晨2時許的閉路電視片段,才清晰見到林子健出現在馬鞍山寓所附近的便利店。

控方認為,錄影片段影到林子健離開「飛龍」球衣店,之後在砵蘭街、銀座廣場、登打士街及西貢出現戴著帽及口罩的男子,也是林子健,辯方不同意,原因是控方不能證明各鏡頭中黑衣男子是同一人。林錦華同意辯方所指,他並非辨認方面的專家,亦未能確定小巴上的男子就是林子健;但同時指出,在庭上所標示林的行走路綫,是有基礎下的推測及估計。

2017年8月15日,重案組探員將被捕的林子健由旺角警署,押送到位於馬鞍山錦豐苑錦萱閣的寓所進行搜屋調查。
2017年8月15日,重案組探員將被捕的林子健由旺角警署,押送到位於馬鞍山錦豐苑錦萱閣的寓所進行搜屋調查。

控方證人憑「步姿」辨識 惹林子健拍枱質疑造假

另一名警員何斌成作供時,指自己曾接觸林約8小時,何斌成形容,被告的主要特徵包括說話時左嘴角明顯向上翹、走路明顯呈內八字腳等。何之後花三個多月時間,翻看案發路段達1500至1800小時的閉路電視片段。

何斌成在作供時,自己憑林子健被捕時的樣貌、步姿及身型辨識,指出片段中的黑衣口罩男子是林子健,遭辯方反對。辯方反對何斌成以「步姿」作認人理據,指出香港的刑事案件中,從沒試過以步姿確認被告身分,加上何非步姿專家。裁判官聽取雙方理據後,批准何斌成在庭上以步姿辨認身分。

該天審訊完結後,林子健隨即在庭內指:「有些人醜陋無恥,毫無良知......我明明是一個受害者,宜家(現在)是被告。」頓時被家人勸止。林子健審訊期間,多次擅發言,例如控方證人何斌成作供期間,指出自己根據片中人衣着和步姿,辨認出該男子是林子健時,他曾在庭上冷笑,並反問「步姿?」,之後又拍枱質疑「造假造到咁樣」,林的行為後被裁判官提醒及告誡。

警員黃繼霈於8月11日下午為林子健落口供,黃繼霈作供透露,林子健報案時所說的被拐及受虐經過:2017年8月10日下午,他在油麻地球衣店拿取準備交予劉霞的球星美斯球衣,他離開球衣店後,沿砵蘭街往油麻地港鐵站前進,突然有兩名中國籍男子走近,他被人以手壓頸及捉著手臂,挾他登上在旁的輕型貨車,被人用毛巾掩蓋口鼻後暈倒。他醒過來時,已被蒙眼及綁住手腳,認為自己身在室內,其後有人以釘書機釘他大腿,他又後再次暈倒,醒來後,他乘坐的士回家,期間目睹西貢的路牌。

民主黨於2017年8月11日早上11時召開緊急記者會,林子健稱自己在10日下午被內地國安擄走、非法禁錮及虐待,事件引起公眾廣泛關注。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同日下午陪同林報警及到醫院驗傷。

警方即日指派西九龍重案組接手調查,包括下午派員到油麻地調查、索取閉路電視片段及到醫院為林子健錄取口供;但8月15日凌晨,警方拘捕林子健,指經調查後,發現真實情況與事主所述有很大出入,有理由相信林子健涉「提供虛假資料誤導警務人員」,故將他扣捕。警方於2017年11月21,將控罪修改為「明知地向警務人員虛報有人犯罪」。

 2017年8月11日,林子健由民主黨員陪同下召開記者會,稱被懷疑大陸執法人員擄走、禁錮,期間曾被毆打、恐嚇。
2017年8月11日,林子健由民主黨員陪同下召開記者會,稱被懷疑大陸執法人員擄走、禁錮,期間曾被毆打、恐嚇。

有大律師指,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64條,虛報有人犯罪,控方須證明有人明知地及主動向警務人員虛報或導致他人虛報有人犯罪;或提供虛假資料,目的是誤導警務人員,符合這三個原則,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6個月。

案件於1月4日開審,呈堂證據包括相關閉路電視片段、民主黨當日召開的記者會片段、林子健的Facebook直播、林子健回應傳真社記者的片段、林子健接受電台訪問的錄音等相關資料,控辯雙方己傳召及盤問所有證人,稍後會交換書面陳詞,案件將於2月18日再開庭作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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