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兩則關於難民的新聞報導,再度把台灣訂定《難民法》的問題推上檯面:
首先,台灣外交部證實去年和澳洲政府簽訂協議,將澳洲安置在諾魯,急需醫療的難民送到台灣接受治療照顧。七個月來接受了十多位難民到台灣。
第二,來自中國的黃燕女士,五月二十九日持聯合國難民證抵達台灣,取得移民署核可,在台灣暫時停留三個月。台灣官方目前的規劃,是將黃燕女士送往第三國。
來自諾魯的難民及黃燕女士的遭遇,讓我想到在歐洲讀書時的一位巴勒斯坦同學。身為難民第二代,她對2015、16年的敘利亞難民潮格外有感。許許多多目的地是歐洲的中東難民路上經歷的艱辛和危險,不是常人能夠想像。有人被捕遭遣返五次,這代表浪費了五次給掮客的「上路費」。對他們而言,這是一筆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