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風暴
8月15日,香港上訴庭應政府申請,覆核「新界東北宗案」13名被告人的刑期,判處即時入獄8至13個月。17日,上訴庭應政府申請覆核「雙學三子公民廣場案」刑期,判處即時入獄6至8個月。8月25日,終審法院拒絕梁頌恆、游蕙禎就上訴庭取消二人議員資格的裁決上訴。
前兩項上訴庭裁決重新界定了「集會自由」與「非法暴力」之間的界限,及訂立具阻嚇性的量刑指引;後一項上訴庭裁決全盤接受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104條「宣誓就職」的「解釋」,承認解釋具追溯力及即時自動褫奪議員資格的效果,斷定原則上任何人大「解釋」,不論其性質內容或範圍是解釋還是修改法律,不論其後果是否符合《基本法》其他條文或特區奉行的法治基本原則,法庭均不得質疑,必須照樣實施。
上訴庭的裁決,對所有法庭(包括本身)具約束力。今後所有法庭都須按上述三項判決審理案件,這是香港目前的法律實況。如此實況,是否仍符合一個文明自由社會對法治的合理期望,令人質疑。
法治與文明
法官潘兆初在雙學三子刑期覆核的判案書第131段說:「在一個奉行法治的文明社會,必定有其他合法方法或渠道,讓人們採用來提倡他們的主張或訴求,是故他們不能以提倡他們持守的主張或訴求為藉口,而非法使用暴力。」
反過來說,沒有合法方法或渠道讓人們自由提倡自己的主張或訴求,但同時以嚴刑峻法懲處任何法律定義的「非法暴力」,就說不上是一個「奉行法治的文明社會」。
所謂「合法渠道」、所謂「非法暴力」,顯然並無絕對準繩而是尺度的問題。「合法渠道」愈縮窄,「非法暴力」的範圍愈擴闊,門檻愈低,愈不問情由嚴懲,社會就愈不文明,「法治」就距離原意愈遠。「八月風暴」顯示香港特區只有表面的文明,特區的法治,只有法律的制裁,沒有文明社會的民主自由價值的理念(註一),與以律令為統治人民工具的「以法治港」(rule by law),只有一紙之隔。
在可見的將來,我們都沒有能力改變缺乏法治文明的「法治」狀況,因為法治從來都不能脫離政治制度和社會價值而獨立生存。「三權分立」是以制度保障權力受到約束和制衡,但形式上的三權分立並不足夠,如果由不民主的議會通過惡法,行政機關引用惡法對付異己,法庭依照惡法懲處,所謂「法治」便只是剝奪人民的自由和權利的法律工具。政治制度不變,民主繼續可望而不可即,專制獨裁繼繼無法制衡,特區的法治也只會繼續惡化。
更基本的問題是「人」的因素,維持法治,不能只看個別法官或律政官員有沒有受到外來的直接政治干預,或主動地逢迎政治權勢的愛惡,而是需要司法人員有堅強的法治信念、修養和道德勇氣。
殖民地時期的法律制度,法例賦予廣闊的權力,而掌權者節制行使,因為暴政以惡法撐腰,最後必然引致民眾反抗;因為法治的底線,是民主文明的價值觀。律政司向來手握檢控、覆核、尋求法庭在法律觀點的指示、介入私人檢控及涉及公眾利益的民事訴訟等等權力,這些全是不易挑戰的酌情權,所以律政司必須由有公信力的獨立法律界人士擔任。傳統上律政司行使其酌情權所提的要求,一般受到法庭尊重,理由是律政司不但要考慮法律,還須平衡社會後果,他要為行使這些權力所作的決定及判斷的對錯,負上個人責任。他要向民主議會負責,不但押上自己的官職,還押上他在法律同行之間的聲譽。香港特區已失去了這套文化,尤其是在「問責制」設立之後,律政司長變為政治任命官員,以法律手段達成政治任務,自梁振英任特首以來愈見明顯。像律政司長袁國強那樣,企圖以行動符合法律程序作護身符,其實是可笑復可憫的。
至於法官,司法獨立只是法治必不可少的條件,但法治的要求,不應只是低至有沒有證據顯示某位法官在某項裁決上受到政治權力或考慮的左右,而是要法庭的每項判決「秉行公義,有目共睹」。法官自惜羽毛,為的是維護公眾對法治的信心,今日的風氣(真是一股歪風),連首席法官也被要求列席迎送訪港中央大員,一個中央駐港機構的人員,也公然對法庭應如何行事指指點點,試問在市民眼中,三權分立、司法獨立有多大意義?
法律專業看不到危機,只顧維護法官,斥責市民;長於憲制官司的資深執業者日少,法律學者無力扮演獨立批判的角色,而法律學院已備受針對。最後只有廣大市民;然而大多數香港市民對法治的理解仍然薄弱,以為香港有法治,有事便透過法庭解決(註二),結果對裁決失望便不再相信法治。其實市民要追究的是,是什麼破壞了法治。重建法治,與爭取民主是二而為一的事業,同樣是漫漫長路,荊棘滿途!
歷史經驗告訴我們,作為爭取自由人權的方法,「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enice)只有在相對文明的政權下才有機會成功,在相對野蠻的政權手下,則後果只會是殘酷的犧牲。審視我們現今社會的文明/不文明程度,自2013年發起「和平佔中」以來的抗爭運動,是否已要劃上句號?
分水嶺的另一邊
毫無疑問,將來人們編寫民主香港的歷史時,這個8月會得到確定為民主香港運動的分水嶺,在此之前的一切,都是為了這一點的孕育。戴耀廷倡議的「和平佔中」事實上沒有發生,而他所期待的以「癱瘓中環」迫使北京軟化,給予香港普選,根本就沒有可能。但他的建議啟發了這一代年輕人對和平非暴力的抗爭運動的想像,採取積極行動實習,拋離了猶豫不決的「書生論政」,自行在2014年7月1日實地示範「佔中預演」,以及在8.31方案宣布之後自行組織起罷課運動。2014年9月26日的「重奪公民廣場」,旨在重新佔領有象徵意義的廣場,「暴力」止於若遭拘捕時的消極不合作。雙學三子遭拘捕扣留,引致群眾留守現場;警察封路,引致趕往現場支援的市民衝破封鎖線;警察施放87枚催淚彈,是引發了雨傘運動、佔領金鐘、旺角、銅鑼灣的直接因由。檔案告訴我們,佔領區堅守以和平抗命對抗暴力的信念,直至為最後的「勇武」一役才被打破。
一個運動的重要性,不能單看它的即時結果而忽視其歷程。「和平佔中」的預備歷程,成果在於「感召」了一群有行動決心的年輕人,從香港累代的冷感中走出來;雨傘運動的重要之處,是79日夜的共處,鑄造了這一代人對為「命運自主」不惜犧牲自我的承擔。
傘後的失落和沮喪以及帶來的分裂,原是佔領運動真正的危機。但香港人自2016年立法會選舉以來,對未來的無力感,現在已經由律政司一再申請刑期覆核,令16名良善的年輕人即時入獄,以及6名民主派議員喪失議員資格,一掃而空。在大不公義之前,所有分歧都變得微不足道,年輕人面對牢獄所表現出的尊嚴和氣度,令他們成為群眾擁護的新一代政治領袖。
未來的一段日子是考驗公民社會對民主法治的堅持有多堅決的關鍵時期,推進香港民主運動,至少有兩件事要做:
其一,是重新檢討對議會、議席和政黨組織的看法。自1991年以來立法議會的開放,既催生了從政事業,也帶來了一些長期不利香港民主發展的因素:議席既催生了政黨,也令所產生的政黨成為爭取議席的工具。正如梁國雄在8月12日的一個論壇上說,爭奪選民以爭取有限的立法會議席,成了民主陣營恆久分裂及互不信任的基因。但更深層次的問題是,經歷了20年的民選議會,香港人仍然公民意識不足,大多數選民的心態是要求個人服務而不是共同參與政治。雨傘運動的重要成就之一,是衝擊了政黨舊理念和期望,啟發了「自己香港自己救」的公民參與意識。這個意識由於傘後的立法會選舉爭奪議席再度變得模糊,但8月裁決,16名年輕人入獄,激起8月18日的抗議遊行,6名議員被褫奪議員資格,又把民主光譜上的不同派別團結起來,從未參與遊行的市民加入行列,市民的期望應促使民主陣營重整思維策略,保持團結。
其二,也是更逼切的一步,是加倍積極活躍,培育公民社會,推行「傘落社區」的理念,利用每一個機會,例如反對「一地兩檢」運動,動員更多有志改變社會的香港人,鼓勵普通市民認識政治議題,發聲出力。「社區」的概念尤其需要拓展,監察區議會的運作、透過監察區議會加強對地區行政得失的了解和參與,都是值得組織的運動。在這個大前提之下,大量參與區議會選舉至為重要。區議會議席數目龐大,建制派在真空狀態下席捲近四分之三,民主陣營應合力奪回,上一屆已見成果,下一屆應該大幅增加。
八月風暴,帶來創傷,也爆發出新力量及帶來反思的契機。香港的民主與法治,同樣有重大缺失,香港人難以寄望上層推動改革,只能反求諸己,推動從下而上改革的文化。這是一條艱難的道路,但無數的可能,都是來自表面的不可能。
(吳靄儀,前《明報》督印人、副總編輯,香港執業大律師,前法律界立法會議員,公民黨黨員)
註一:就以潘法官兆初判案書所引用的英國案例Caird為例,案中的示威者不只是推開警察,還向警察投擲磚塊等物,並大肆破壞財物,與雙學三子「消極不合作」的「暴力」程度和性質明顯不同,而與公民廣場案較為接近的Bauer案。在該案中,100多名示威者採用佔領策略作為政治抗議,闖進一間商店內,力抗警察及保安以阻止商店關門,嚴重入侵罪成,其中9人獲有條件釋放:見《周兆雋:從外國案例出發,為何上訴庭在雙學三子案判刑過重?」 》
註二:見《明報》2017年8月27日「星期日生活」訪問社運研究專家鄭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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