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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離:當性侵事件碰上網絡白目,我們可以做什麼?

橋底姦刧案發生後,一些網民謠傳受害人是兼職女友(part time girl friend, PTGF),更徵求受害人的相片,更甚是把她「起底」……

刊登於 2017-05-15

2017年5月7日,一名女士於凌晨歸家途中,在九龍灣被劫匪搶去手機,復在觀塘道一橋底下被強姦。48歲的疑犯三天後在秀茂坪區落網,之後被押解至秀茂坪邨秀緻樓寓所蒐證。
2017年5月7日,一名女士於凌晨歸家途中,在九龍灣被劫匪搶去手機,復在觀塘道一橋底下被強姦。48歲的疑犯三天後在秀茂坪區落網,之後被押解至秀茂坪邨秀緻樓寓所蒐證。

近日香港發生橋底姦劫案,「性侵」和「強姦」成為網民熱切談論的關鍵詞。不過,在「談論」性侵害時,我們到底是加劇還是減省了壓在倖存者頭上的制度重擔?

從處理個人傷痛到走進制度討回公道,性侵害倖存者可能因着家庭、社交圈子、學校、工作場所、社會服務機構、執法機關或司法系統的不當安排,而受到二次傷害,加劇身心創傷。是故,減低及避免倖存者承受二次傷害,一直被各公共機構或民間組織奉為重要任務。預防制度中的二次傷害,必須小心翼翼,從程序安排、前線人員的態度措辭,及至對倖存者私隱的保密等,均需要各個環節的參與者在執行工作時懷着同理心和性別平等意識;而敏感度的建立,往往來自數以年計的倡議培育。

然而,當二次傷害來自無遠弗屆同時又難以調控的網絡,我們要如何應對?

性暴力的重量,源自制度

性暴力是暴力的一種,但對倖存者而言,其影響總比一般非永久的身體暴力更為複合。性本是中性的,但性之所以能加劇暴力帶來的創傷,卻是根源於性別不平等的社會制度:在中國傳統的宗族和婚姻制度中,女性的身體和性往往被視為家族的財產,受家族支配及運用,同時被賦予家族榮辱等價值象徵,把女性的性與其價值掛勾,推祟「貞潔」與「完整」,一旦「損毀」,便會失卻價值,也令家族蒙羞。

其次,社會忌性同時嗜性的傾向,把「好的性」和「壞的性」(註一)的分野持續再製分層。「忌性」(註二)意指把性視為禁忌,處處忌諱,並把性——特別是被界定為壞的性,連繫至厭惡、噁心、罪惡等的情感傾向;「嗜性」即指大眾的情慾渴求,但慾望卻也受着在地的社會制度和文化脈絡形塑,例如哪些是可慾的情慾對象、哪些性行為能被允許,甚或鼓勵,都產生自並再製了性的「好壞」與「高低」之分。

最後,則是展現在性別身份和情慾互動中的兩性不平等。在兩性的刻板印象下,男性的慾望是「自然」和受鼓勵的,女性的情慾卻被輕視和規訓。在如此制度源流下,性侵倖存者往往置於最邊緣的位置,承擔着制度的重量,艱難地療傷。

「指責受害者 VS善意提醒」的錯誤對立

以姦劫案為例,事件曝光後即被網民廣為談論,當中有兩個議論方向尤被熱議,分別是「保護論」和「神探論」。先說前者。「保護論」實是性侵案發生時慣常出現的爭議。保護論者認為只要女性好好保護自己,如「三不」——不夜歸、不暴露、不喝醉,或學自衛術,就能減低被性侵的機會;反對者卻認為保護論者的言論是怪責受害者(victim-blaming),表面保護女性但骨子裏也是父權思維。前者認為後者妄顧現實,後者則認為前者再製了強姦迷思(Rape Myth,註三),雙方爭持不下。

如此論戰的確令人惋惜,網絡互動中的簡短回應或定調歸邊模式,把溝通的空間消減,從而令兩者看不到彼此的共通點——防止性侵害。實在,我肯定保護論者對維護女性的善良意圖,也同意「三不」某程度上或可減低個別性侵個案的發生,但我必須強調,「三不」是限制女性的個人自由和活動空間,並把防止性侵害的責任置於女性身上的治標方法,無法撼動甚至再製了固有的性別不平等制度。

其次,「三不」真的能令女性不被性侵嗎?根據社會福利署在2005至2016年新呈報性暴力個案數字,性侵者為陌生人佔所有案件的四至七成,但與受害人有關連的人也佔四至五成(註四),當中以朋友最多、其次是僱主/僱員/同事,再來就是近親;自2013年新增現任和前任異性情侶後,後者的數目一直與近親並置。不少支援性侵倖存者的團體亦指出,實際的性侵數字,特別是被相識者侵犯的案件,必定比政府呈報的數字要高得多,只因許多受害人面對多方壓力往往不敢上報。在一份針對性侵倖存者的研究中,超過八成的侵害者都是相識的人。

而最重要的是,反對者對保護論的批評,往往是為了指出問題的根源在於制度,因為強姦迷思會減低女性和男性對性侵害的防範——以為性侵犯是個人可預防的、性侵害只發生在女性身上、做足「三不」就能不被性侵……但性侵的現實往往超出迷思。而且,強姦迷思不只造成了社會對性侵犯的誤解,更會直接影響公共機構(如警察、社工、平等機會委員會)及司法系統(法官、陪審團)的前線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作出偏頗的判斷。

既然保護論者對女性福祉如此關切,何不跳出「保護」框框,根據性侵的現實情況思考防治方式,分擔遏止性侵的責任?

網絡白目的集體厭女狂歡

另一網民議論方向「神探論」,倒令人嘆為觀止。橋底姦刧案發生後,網民在討論區熱烈討論案情,當中一些人以「神探查案」的方式談論事件,你一言我一語地拋出「疑點」,質疑受害人根本沒被強姦,並以「勞資」形容事件,揶喻女生從事援交,因金錢糾紛才謊稱被性侵。其後,一些網民謠傳受害人是兼職女友(part time girl friend, PTGF),更徵求受害人的相片,更甚是把她「起底」。除了針對女事主,網民又乘興討論與強姦有關的話題,例如保護論會不會娶一位曾被性侵的女生,或「強姦犯只做左全世界男人想做既野」。當中的言論,不但強化了壓在倖存者頭上的制度重擔,更肆意的施加二次傷害。

網絡白目(Internet Troll),又名網絡小白、網絡巨魔,是西方社會用以指稱愛在網絡上冷嘲熱諷、口不擇言得使人反感,並經常攻擊他人的網上怪客。研究網絡白目的學者 Whitney Phillips 形容,此等白目行為起源於1990年代,白目透過極奇挑釁、冒犯、無意義,甚至愚蠢的言行,激起其針對對象的負面反應而自娛,而大多數存在於英文網絡世界的白目都是具優越地位的白人男性(註五)

根據 Philips 的定義,上述本地網民的言行恰恰呼應了「白目」的行為模式:在不斷質疑、貶抑、嘲笑受害者繼而是整體女性的網絡行為中,滿足權力慾從而得到快感。這種渲洩是安全的,因為白目身處的正是一個同性社交(homosocial)的網絡次文化空間,各參與者均是匿名留言,在同聲同氣及真實身份受保護的情況下,白目並不需要為其言行負責,更不用考慮其言論對受害者本身,及其他性侵倖存者所造成的二次傷害。

針對這些全球可見的網絡白目厭女言行,學者 Karla Mantilla 提出 "Gender trolling" (註六)一詞,指出網絡白目行為跟現實世界普遍存在的、針對女性的騷擾性質相同,目的是透過羞辱、要挾、仇恨和暴力維持男性對女性的支配,打壓女性自主的意圖和行動。

有人說,要不被網絡的惡劣留言影響,不瀏覽那些網站就可以了。這種說法,跟「三不」的保護論調如出一轍,是限制女性在網絡的空間和自由作為「保護」,但卻同時延續了網絡和現實世界的性別不平等制度,只因兩者相通共生。在生活世界中不敢表述的性別偏見,在網絡上卻得到同伴「給力」,並透過肆無忌憚的展示和社群簇擁在網絡世界建立話語權,而網上的話語亦強化了生活中的厭女文化。

網絡能否消減倖存者的重壓?

如何抑制網絡白目對性侵倖存者的惡劣行徑?加強對網絡言論的審查絕非良策,而依仗限制的方式只會令當權者藉機打壓網絡自由,加強監控。積極批判白目行為當然是必須,而我們更應把網絡作為個人和社群連結和充權的場域,以防治性侵。2013年,美國俄亥俄州史杜賓維爾(Steubenville)高中輪姦案中,輪姦短片在社交網站上曝光後,黑客組織 Anonymous 連結女性主義者及性侵害倖存者們,展開了反性侵黑客行動(Anti-rape Anonymous Operation)為案件搜證,包括疑犯在社交網上的相片和留言,最後成功揪出侵害者(註七)

除了「神探」式的揭發外,要消減性侵倖存者的重壓,還是要改變不平等的性別制度。網絡的社群文化和匿名性,可提供一個相對私密而安全的空間,在此建立讓性侵倖存者與目擊者表述、分享和回應共同經驗的平台,例如外國網站 Project Unbreakable 就讓性暴力倖存者分享自己的經歷;而網絡上的開放資訊,亦可令網民檢視自身的「強姦迷思」,學習如何與倖存者相處,例如有什麼說話不宜跟倖存者說,或思考新的介入方式,阻止發生在生活中及網絡上的性暴力。

我不能寄望網絡白目良心發現,有所自制,亦不認為此等厭女的白目行為能夠被完全剷除。要抑制他們,必須更積極的介入,在網上建立輿論陣地,並於各個關注性別和社會議題的群組和媒體之間,組織更強的連結,隨時準備應對網絡白目的攻勢。雖不能消滅傷害,起碼要留下溫柔。

(阿離,關注性別議題的自由撰稿人,來自香港)

註一:女性主義理論家Gayle Rubin在“Thinking Sex: Notes for a Radical Theory of the Politics of Sexuality”中提出「性階層」(sexual hierarchy)的概念,分析社會如何把性分為「好的性」與「壞的性」(good sex and bad sex),前者意指存在於異性戀一對一婚姻之內、以生殖為目的、健康合法、在私領域發生,並不涉交易的性,後者指其他一切不在前列的性,例如婚前性行為、同性戀、BDSM、開放式關係,及於公眾地方發生的性等等。

註二: 「忌性」(sex negativity)一詞出自Gayle Rubin,台灣學者何春蕤於《性別治理與情感公民的形成》把它翻譯為「忌性」,此文引用了何氏對「忌性」的定義。

註三: Brownmiller, S. (2013). Against our will: Men, women and rape. Open Road Media.

註四: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姻親、親屬、朋友、照顧者、僱主/僱員/同事、老師/導師等。

註五: Phillips, W. (2015). This is why we can't have nice things: Mapp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online trolling and mainstream culture. Mit Press.

註六: Mantilla, K. (2013). Gendertrolling: Misogyny adapts to new media. Feminist Studies, 39(2), 563-570.

註七: Rentschler, C. A. (2014). Rape culture and the feminist politics of social media. Girlhood Studies, 7(1), 6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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