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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一平:中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癥結

缺乏產權保護和完善市場制度下,缺乏政府關係的民營企業,處於相對不利的地位,難以在銀行體系中獲得貸款。

刊登於 2017-04-12

由於體制原因,民營企業面臨嚴重的融資障礙。
由於體制原因,民營企業面臨嚴重的融資障礙。

長期以來,中國金融體系是由政府主導的。中國的銀行系統由中國人民銀行(央行)、六家大型國有商業銀行、三家政策銀行、十家全國性股份制銀行、約90家區域商業銀行、約3000家城市商業銀行及約42000家農村信用合作社等等構成。許多外資銀行也在有限範圍內開設了分公司或辦事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統計數據,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農業銀行四家國有商業銀行主導着中國的銀行業,並吸納了近50%的居民儲蓄存款。

在中國這樣的金融抑制型國家,外部融資受到政府嚴格管制。由於體制原因,民營企業面臨嚴重的融資障礙,比如所有制歧視、競爭機會被剝奪,這些障礙直接降低了企業的運營效率。即使面臨如此的融資困境,民營企業依然獲得快速發展。據統計,民營企業(包括個體經濟)的固定資產投資額,已由 1995 年的 2560.2 億元上升至 2015 年的 183784.63 億元,年均增長率為22.57%;如果我們進一步,從民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佔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比重來看,這一比例從 12.79% 上升至 32.7%。由此可見,民營企業已經成為中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

雖然民營企業在中國經濟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在配置銀行貸款上,政府主導的銀行業更傾向於國有企業,尤其是政府扶持的相關產業。

在缺乏產權保護和完善市場制度的轉型國家,缺乏政府關係的民營企業,處於相對不利的地位,難以在政府控制的銀行體系中獲得銀行貸款。據中國國家統計局的統計資料顯示,2007年,政府控制的銀行為不同所有制企業提供貸款,其中只有 13.51% 的貸款分配給了民營企業。

中國民營企業在獲得外部融資方面,面臨嚴重限制,它們受到銀行信貸歧視的原因主要來自三個方面:

一是政治原因。國有企業的政治背景和較民營企業發達的網絡關係,使其公關更有優勢,更容易獲得銀行貸款。同時,在中國的銀行業中,國有企業不償還貸款被認為是可以接受的,但如果一筆給私人企業的貸款出了問題,有關負責人就會被懷疑收受了對方的賄賂。這就造成信貸員在考慮是否給私人企業貸款時異常謹慎。

第二個原因更為現實:非國有部門的大多數企業,是中小型企業。相對較小的規模,使得民營企業比國有企業面臨更多的風險、更差的貸款償還能力。因此,在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 這種信貸取向對銀行來說是理性的。同時,由於所有制、規模、負責人的政治地位、財務制度健全程度、從業人員整體受教育水平等因素,銀行對國有企業相對更信任,認為其貸款用途更貼近實際,而對於趨利性更明顯、管理相對不規範的民營企業,商業銀行往往懷疑民營企業申請到的貸款是否被挪到了其他回報率更高但風險更大的用途。

最後, 金融監管部門出台的商業銀行貸款政策和紀律,加重了信貸歧視,從而加重了銀行的「惜貸」現象。企業是否能獲取外部融資,是融資約束中排名前列的因素。但在中國,民營企業可能會因為貸款抵押、擔保條件太嚴以及貸款成本較高等因素,難以從商業銀行獲得貸款。根據 2008 年全國工商聯第八次民營企業調查結果,在受訪的 4098 家民營企業中,有 3296 家企業回答從銀行貸款有困難,約佔總樣本的 80.43%。這其中的原因,包括貸款抵押和擔保條件較嚴、貸款成本較高、手續繁雜等六類。從上述調研結果來看,當前中國民營企業從正規渠道獲得充足外部融資的困難,相當之大。

根據上述理論分析,我們可以得到這樣一個結論:民營企業由於規模相對較小,天然具有風險性,因此難以從國有銀行主導的金融體系內部,獲得充足的信貸。那麼,面臨這樣的規模歧視,民營企業如何作出信貸決策呢?

根據現有的民營企業信貸案例,有兩種策略可供選擇:一、支付比政府規定的貸款利率更高的價格,從國有銀行主導的金融體系中獲得信貸;二、通過民間信貸渠道獲得外部融資。但無論是上述的哪一種策略,民營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都要為此付出高額的信貸成本。

首先,在現有金融體制下,企業從銀行獲得信貸需要有足夠的抵押物,比如機器設備和廠房等等,但是中小型民營企業缺乏足夠的抵押品,即使有良好的現金流,也難以從正規渠道獲得充足的貸款。在這種情況下,可供企業選擇的策略是支付更高的「利率」,其中包括相應的信貸回扣等。在金融業受到嚴重管制的經濟體中,為了突破弱制度所帶來的行政障礙,通過支付高利率和「好處費」等方式獲得稀缺資源是企業可以選擇的有效方式。

為了降低信貸風險,銀行業曾經推行互保聯保貸款模式,對於缺乏抵押品、規模小、抗風險能力弱的民營企業來說無疑是一劑「良藥」,中小企業之間聯保互保,成了彼此熟悉的企業間的理性選擇,久而久之,慢慢形成了一個互保圈。自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後,民營企業普遍存在融資難、成本高的背景下,地方銀行監管部門曾大力推動這一模式。互保貸款由此成了為民營企業提供充足融資支持的最佳模式,並且呈現急劇擴張態勢。同時,為了支持實體經濟發展,銀行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提出「兩個不低於」要求:對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於各項貸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於上年同期。在上級機構大力推動之下,地方商業銀行積極介入這種商業模式的運行之中。

但是,由於近年來實體經濟不景氣愈加嚴重,在高税負和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重壓之下,民營企業普遍出現主營業務收入急劇下降態勢。處於互保圈中的任何企業破產倒閉,所欠銀行貸款要由為它提供擔保的企業還款,這樣一來,多米諾骨牌瞬間倒塌,一家企業倒閉引發多家企業經營風險加大。

民營企業可選擇的另一條融資渠道是民間借貸。由於中國金融業受到嚴格管制,官方規定的貸款利率被嚴重壓低,市場中的資金需求大大超過了供給,產生了資金短缺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民間信貸應運而生,並且其利率遠遠高於銀行信貸利率。比如,近期山東省發生了「于歡案」 ,蘇銀霞借的高利貸利率高達年息 313%,大大超過了國家規定的合法年息 36%的上限,這給廣大的中小企業帶來了嚴重的成本負擔。民營企業的小規模、缺乏抵押品等特徵,決定了它無法從正規銀行獲得信貸,為了企業正常運轉,只能花費比正常水平高出幾倍乃至幾十倍的利率從民間金融企業借款,面臨着經濟環境高度的不確定性加上高額的利息負擔,民營企業在市場中舉步維艱。

針對中小民營企業面臨的貸款難問題,中央政府也有採取相應措施,比如最為重要的一條,是放鬆銀行業管制,民間興辦了一批中小銀行,比如各地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等。與大銀行相比,中小銀行由於規模較小,無法向大企業提供充足的貸款,因此,它們的服務對象集中於中小企業群體,這本應該對緩解民營企業貸款難問題發揮重要作用。但是,本世紀初以來一系列金融業改革措施的出台,改變了當初設立中小銀行的初衷。

我們以城市商業銀行為例,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央政府決定在城市信用社清產核資的基礎上,通過吸收地方財政、企業入股的方式,組建城市合作銀行,為地方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服務。1995年9月7日,國務院發布《關於組建城市合作銀行的通知》,中國 35 個大中城市組建由企業、居民和地方財政投資入股的地方股份制城市合作銀行,其性質近似於地方國有銀行。2004 年年初,銀監會提出重組和改造城市商業銀行的基本思路與原則,鼓勵民間資本和外資入股,按照市場規則和自願原則聯合重組,實現「跨區域發展」,以提高其經營管理水平。在「扶優限劣」的監管思路下,對於滿足各項監管要求、達到股份制商業銀行中等以上水平的城市商業銀行,逐步允許其跨區域經營。到2009年,銀監會又印發了《關於中小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市場準入政策的調整意見》,鼓勵股份制商業銀行跨地區設立分支機構。銀行業經過上述兩輪放鬆管制的改革,地方城市商業銀行的規模業逐漸擴大。

然而,由於當前市場機制尚不完善,風險與收益不對等的情況還非常嚴重,規模增大的城市商業銀行不願意花費精力去甄別中小企業的風險程度,它們認為,將資金借貸給大企業更為安全穩妥。

儘管有種種努力,但目前的中國銀行業體系構建,不利於解決民營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倒是近年來湧現了一批村鎮銀行,在解決廣大中小企業融資困境方面,發揮了積極影響。

(吳一平,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講席副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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